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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二、《条例》的创新和突破三、主要条款的学习四、《条例》解读的疑点答复一、《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施行。一、《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招标投标的规则,促进全国招标投标大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积极引导体制机制创新,从根本上破解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难题。意义二、《条例》的创新和突破•解决了两法衔接的问题,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以及可以邀请招标、不招标的具体情形•细化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补充了资格预审程序、两阶段招标程序、工程总承包招标程序、评标程序•严格了对行政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补充完善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意义二、《条例》的创新和突破为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了依据。为了适应招标投标市场长远发展的需要,《条例》还规定了:二、《条例》的创新和突破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三、主要条款学习《条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定义了“工程”的概念。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明确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明确了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且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由于“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涵盖的范围存在差异,因此出现了两法不够衔接的问题。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企业中由政府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关于能源与工业项目的行政监督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规定。2012年,国家发改委准备出台一个关于国有企业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包括:规范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活动,解决国有企业招标监管缺位等内容。三、主要条款的学习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推进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准备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市场进行整合,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三、主要条款的学习《条例》中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任何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条例》中明确,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三、主要条款的学习《条例》中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方案的核准结果应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条例》规定了二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形,以及五种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属于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三、主要条款的学习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主要情形包括: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老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新规定: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及环境影响咨询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三、主要条款的学习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三、主要条款的学习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主要条款的学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三、主要条款的学习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主要条款的学习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主要条款的学习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委会成员。评标过程中,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三、主要条款的学习三、主要条款的学习《条例》设置了招标无效、投标无效、评标无效和中标无效,并根据不同情形和明确了相应了处理方式。三、主要条款的学习《条例》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其规定”不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主要条款的学习《条例》内容较多,仅就个人认为较重要内容作了介绍。
本文标题: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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