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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知识张磊2012年12月•产生背景和世界各国的采纳度:招投标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国际惯例。•定义: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投标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一、招投标的定义•招投标过程简述: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标的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1.招标与采购有什么关系?常见的采购模式有哪些?招标是采购的一种模式,常见的采购模式有:招标、询比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拍卖、租赁等等。2.如何理解招投标定义中的“择优”?“择”就是按照一定的准则进行决策的行为,“优”就是好、佳。“择优”是招标这种采购方式的最终目的,即按照招标活动的准则(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标的种类、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付款方式等),根据规定的评标方法,选择相对最优者的过程。3.面对招投标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无序现象,人们最期待什么?带着对这个问题的分析,我们进入下一个要点。思考二、招投标的原则•《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即“三报一网”,网络媒介即“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等事项。开展招投标活动中容易出现的违反“公开”原则的情况举例1.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不是国家指定的;2.招标公告中未载明或未载全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招标投标法》第6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则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开展招投标活动中容易出现的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举例1.招标公告及文件、资格预审公告及文件等中有“排他性”条款的。如:无充分理由指定特定品牌、型号,或特定行业业绩的。2.向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信息的。如:提供的技术资料详略情况不一的、开标前只组织部分投标人踏勘现场的等。(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进行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改变载明的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中还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开展招投标活动中容易出现的违反“公正”原则的情况举例1.进行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时,采用“有区别性的”、“有偏向性的”、“创造性的”等有失公允的方式方法解释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的;2.进行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时,或者不采用、不完全采用、部分采用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的,或者临时更改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的。(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标采购的经济意义可以用下图表示:•招投标活动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招投标活动中容易出现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举例1.招标人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的,或者擅自中止招标的。2.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3.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投标的。4.招标人与投标人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间串通投标的(包括同一协会内的成员单位协同报价投标的)。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擅自更改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擅自放弃中标项目的。三、招投标的形式•招标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它们的区别在于邀请的方式和对象的范围不同。(招标方式决定招投标的形式,有什么样的招标方式就有什么样的投标方式,故此处只提“招标”)•公开招标,也叫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注: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一般不少于3家,否则就失去了竞争的意义,这也是为什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对经两次招标投标人均不足3家的情况要求备案的原始出发点。)•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此外,在我国的建筑领域实践中,还广泛实施着一种被称为“议标”的招标方式,即发包人和承包商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目的的一种方式。四、如何判定是否必须招标•在我国,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它们当中明确规定了“必须招标”和“可不招标的项目”的情形。•依法管理,是中国招标投标管理的根本特点。发展改革部门(即发改委)是招投标活动的主要行政管理部门。(一)政府各部门管理与监督分工•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未完,后续)(接上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完,下续)(接上页)•“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完)(二)必须招标的项目•1.项目范围1.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注:我司属于此条规定的情形)(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4)《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1.2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项目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完,后续)(接上页)“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2.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可不招标的项目•1.《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未完,后续)(接上页)(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完)五、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详见附件文件夹:《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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