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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ICS67.220.10X66备案号:58139—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1195—2017调味食品配料精膏Seasoningfoodingredientsfinepaste2017-01-13发布2017-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SB/T11195-2017II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前 言本标准按照GB/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调味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98)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春发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鸿宝食品原料贸易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毕燕芳、刘英、张颖、赵范洪。SB/T11195-20171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调味食品配料精膏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食品配料精膏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调味食品配料精膏的生产、检验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17白砂糖GB1355小麦粉GB2720味精卫生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500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39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4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461食用盐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885食用玉米淀粉GB/T8967谷氨酸钠(味精)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20884麦芽糊精GB/T23530酵母抽提物QB/T1505食用香精QB/T2640咸味食品香精SB10338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SB/T11195-20172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3.1调味食品配料精膏seasoningfoodingredientsfinepaste以各种食品配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经过调配加工得到的用于食品加工或餐饮的半固态(酱/膏状)调味产品。4技术要求4.1主要原料和辅料(可全部或部分添加)4.1.1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规定。4.1.2食用盐应符合GB5461规定。4.1.3味精应符合GB2720、GB/T8967的规定。4.1.4食用香精应符合QB/T2640、QB/T1505的规定。4.1.5小麦粉应符合GB1355的规定。4.1.6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GB/T8885的规定。4.1.7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4的规定。4.1.8白砂糖应符合GB/T317的规定。4.1.9酵母抽提物应符合GB/T23530的规定。4.1.10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应符合SB10338的规定。4.1.11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SB/T11195-20173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4.1.12食品添加剂4.1.12.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4.1.12.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添加量应符合GB2760规定。4.1.13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感官要求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品种特有的色泽香气具有该品种特有的香气,无不良气味滋味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滋味,无异味体态体态均匀,粘稠适度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105℃、3h),g/100g≥30.0食盐(以NaCl计),g/100g≤28.0氨基酸态氮,g/100g≥0.14.4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试验方法5.1色泽、体态取样品5g,均匀放置在玻璃器皿内,在同一环境条件下进行目测,与同一型号标准样品进行比较。5.2香气、滋味配制1%的水溶液,嗅其气味。取少许样品溶液放入口内,仔细品尝。与同一型号标准样品进行比较。SB/T11195-20174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5.3固形物的测定采用GB5009.3第一法直接干燥法。分析步骤:与GB5009.3中5.1相同。试样量为1.0000g~3.0000g,干燥温度为105℃±1℃,干燥时间为3h(不需重复干燥至恒量);结果计算:先按GB5009.3中6的规定计算水分值,然后用100%减去水分值就是固形物含量;精密度:见GB5009.3中7的规定。5.4食盐含量的测定按GB/T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5.5氨基酸态氮的测定按GB/T5009.39规定的方法测定。5.6净含量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配方、同一工艺条件的产品为同一批。6.2抽样从每一批中随机抽取6个包装进行检验。6.3检验分类6.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特性、食盐含量、净含量。6.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更改主要原料,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判定规则6.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SB/T11195-20175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6.4.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签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为“调味食品配料精膏”。7.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放,防止日晒雨淋,勿倒置,不超过规定层数;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7.4贮存本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杂气污染或靠近火源。SB/T11195-20176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标准样品确认、使用与保管办法A.1确认A.1.1每种产品都必须有标准样品,标准样品应由公司产品开发部门会同有关评价人员确认。A.1.2如果顾客对某种产品有特殊要求时,上述人员会同顾客共同确认标准样品。A.2使用与保管办法A.2.1标准样品用于产品检验,保存在质量检验部门。A.2.2标准样品应及时更换,使用有效期不能超过3个月。标准样品更换时间必须视使用频次不同而有差异,对常用的品种1~2个月更换一次。各种标准样品均应密封保存,保存条件:阴凉、干燥、通风,室温≤25℃,相对湿度≤65%,并防止香气互相污染。A.2.3标准样品均应有标志,标志内容包括:名称、型号、原始封存日期、更换日期或编号、封样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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