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招标投标 > 招标采购程序之评标与定标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招标采购程序案例分析之评标、定标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土管系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专业评标一、专家库与评标委员会p132《招标法》37条,《招标法实施条例》45条、46条、47条5人以上单数,专家=2/3评委会主任也有招标人指定或评委推举(常用形式)二、评标原则、方法p133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三、评标程序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初、详审过程中)----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度额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一)评标准备评委签到---主任评委分工----熟悉招标文件----清标(p137)(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只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废标判断----算数错误修正(三)详细评审(结合案例填教材表格)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价格这算;2、低价合理(不低于成本)。综合评估法: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5、汇总评分结果。(四)澄清、说明和补正(初评和详评过程中,书面)(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度额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1、汇总评标结果;2、推荐中标候选人(直接确定中标人);3、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六)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1、评标活动暂停:应连续评标,不得已暂停时应封存相关资料,待具备条件后由原评委会继续评审。2、评标中更换评委:不得已;回避。(原评委评标行为无效)3、记名投标(事项表决):少数服从多数评标[案例4.28]评标组织程序[背景]某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共受理了24份投标文件。开标后,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外约12km处选择了一个宾馆组织封闭评标。[问题](1)评标前,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应进行哪些准备工作?(2)如评标委员会人数为7人,怎样组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3)安排一个完整的评标程序。[参考答案](1)组织评标前,招标人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①准备评标需用的资料,如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与修改、标底文件、开标记录等,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还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相应的评审报告;②准备评标相关表格;③选择评标地点和评标场所;④布置评标现场,必要时,准备好电脑、打印机、打印纸等;⑤对开标后的24份投标文件进行妥善保管并运到评标现场;⑥依法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对其保密;⑦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食、住、行等辅助性工作;⑧其他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2)本项目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构成的规定,本项目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2人,并应熟悉相关业务及项目特点和建设要求;其余5人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专家。(3)完整的评标程序如下:1)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到;2)评标委员会推选或招标人指定主任委员;3)评标委员会熟悉招标文件和有关表格;4)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初步审查;5)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详细审查;6)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并签署评标报告;7)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案例4.29]计算评标结果[背景]某大型涉密房屋建筑工程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承包人。该工程施工技术复杂、难度大且工期紧张,对承包人以往类似工程业绩和施工设备要求较高。招标人经过考察施工企业的业绩及在建项目,确定了三家施工企业为邀请对象,这三家企业均为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均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资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为: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30分;投标报价70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评标因素及评标标准见表4-1招标文件中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为3570万元。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数。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70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3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2分,不足1%的按1%计取。投标人得分保留小数点两位,第三位四舍五人。各投标单位的有关情况见表4-2。[问题](1)仅邀请3家施工单位投标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2)三家投标人均通过了初步审查,计算三家投标人的最终得分。(3)若将施工组织设计与项目管理机构得分增加到40分,其中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调整为18分,相应的评标标准改为A级的得18分,B级的得16分,C级的得12分,D级的得8分,E级的得4分,其余不动;商务标由70分减少为60分,是否会影响投标人得分?是否影响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为什么?[分析】本案例考核招标方式的选择和评标结果的综合运用。要求熟悉邀请招标的运用条件及有关规定,并能根据给定的技术标评标结果计算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同时分析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所占权重的不同对中标结果的影响程度。[参考答案](1)《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本案招标方式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邀请招标,所以招标人邀请三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符合法律规定。(2)投标人得分计算如下:1)计算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见表4-4。2)计算投标人报价得分,见表4-5。3)投标人得分汇总见表4-6。(3)改变评标标准后,投标人的得分计算为:投标人1:87.50-(10+8)+18=87.50(分)投标人2:93.00-(10+8)+18=93.00(分)投标人3:82.50-(10+4)+12=80.50(分)经过以上计算,更改评标标准后,影响投标人的最后得分,但不影响其排序,也不影响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案例4.33]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权限分析[背景]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涉及市政道路、隧道施工技术和造价等主要专业)。开标后,招标人组建了总人数为5人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为建设合同管理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为市政工程造价专业,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3人,专业为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该项目评标委员会采用了以下评标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和比较:(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2)选举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3)学习招标文件,讨论并通过了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评标细则,该评标细则对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中的一些指标进行了具体量化;(4)对投标文件的封装进行检查,确认封装合格后进行拆封;(5)逐一查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执业或职业证书、合同及获奖证书的原件等,按评标细则,依据原件查验结果对投标人资质、业绩、项目管理机构等评标因素进行了打分;(6)按评标细则,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打分。此时评标委员会成员赵某在完成其评标工作前突发疾病,不得不紧急送往医院。其他人员完成了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工作;(7)除赵某外的其他人员按评标细则,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打分;(8)进行评分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完成评标报告工作,其中赵某的签字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代签;(9)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结束。[问题](1)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2)上述评标程序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中,由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派了1个人参加评标,所占比例超过了总人数的1/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即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能少于2/3的规定。此外,招标人确定的评标专家专业中,仅选择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专业的专家评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是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规定,因为招标人代表为建设合同管理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为市政工程造价专业,招标人须从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市政道路工程、市政隧道工程专业的专家参加本项目评标。(2)在评标程序中,第3、第4、第5、第6、第8步存在问题。第3步中讨论并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评标细则的做法属于评标委员会越权,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原则,即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评标时不能采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案例中提及的在评标阶段讨论通过的评标细则不属于招标文件,依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第4步对投标文件外封装检查的职责属于招标人,不属于评标委员会。第5步中应依据查对有关证明、证件原件的结果,判断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证件的复印件是否有效,进而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而不能对该类证明或证件原件直接打分,因为此处查对的原件不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5-7步中,评标委员会依据其讨论通过的评标细则进行打分的做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如上述,该评标细则不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依法评审投标文件的依据。第6、第7、第8步中,赵某在完成其对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前突发疾病,应更换一位满足要求的成员替换其评标才能完成整个评标工作、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完成评标报告。本案由剩下的4位成员完成了评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而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在赵某没完成的评审表格和评标报告上代签的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责任,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由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的规定。[案例4.36]评标委员会违规要求投标人澄清实质性内容[背景]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燃油锅炉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投标人A投标的锅炉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使用环境、参数、热效率等基本一致,但其价格过高,为此,招标人代表建议评标委员会进行了以下两项澄清,要求投标人A做进一步说明:(1)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浮1%~3%;(2)如果中标,针对锅炉中的一些关键部件,如喷油嘴,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范围之外免费提供一套。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A及时进行了回复,承诺如果中标,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下调2%,但没有承诺免费提供喷油嘴,因为其价格太贵。但承诺可以优惠20%提供一套供货范围之外的喷油嘴。招标人对投标人A的回复较满意,于是评标委员会推荐了投标人A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问题](1)评标过程中,《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是否有限制?(2)本案评标过程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3)本案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是否有效?为什么?[参考答案](1)《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有很明确的限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但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特别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变相修改。(2)本案中,招标人通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A发出的两项澄清内容,即①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调1%~3%;②如果中标,针对锅炉中的一些关键部件,如喷油嘴,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范围之外免费提供一套等,为《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实质性内容,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允许澄清的内容(参见[案例4.26])。评标委员会的这种行为,实质上等同于代替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A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进行了谈判,许可了投标人A二次报价,二次递交投标范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规定。(3)本案中,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赋予其
本文标题:招标采购程序之评标与定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0832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