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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招标采购程序综合案例分析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土管系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招标采购程序综合案例分析招标采购综合性案例分析[案例4.58]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全过程分析[背景]某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资金来源尚未落实,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经能够满足招标需要。考虑到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来自各地,招标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投标人的评标。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公告发布后,有10家施工企业作出响应。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在资格预审阶段,招标人对施工企业组织机构和概况、近三年工程完成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等进行了审查,认定所有单位的资格均符合条件,通过了资格审查。考虑到通过审查的施工单位数量较多,招标工作难度较大,招标人邀请了其中5家参加投标。某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于第10日对招标文件中的几处疑问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人以超过了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为由拒绝作出说明。投标过程中,因了解到招标人对本市和外省市的投标单位区别对待,3家购买招标文件的外省市企业退出了投标。招标人经研究,决定招标继续进行。某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并送达招标人。招标人拒绝受理该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问题](1)草拟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2)逐一指出本案招标过程中不妥之处。[参考答案](1)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内容可从资质、业绩、财务状况、信誉和项目经理等履约能力,联合体投标条件,以及允许投标的标段等方面设定,例如:投标人资格要求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本次招标(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2)本案招标组织过程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如下:1)该工程项目尚不具备招标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本项目相关资金来源尚未落实,不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2)招标人编制两个标底不妥。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3)招标人对上述提及的本地与外地企业采用不同的标底衡量的做法不妥。招标人依法只能参考同一个标底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否则属于对潜在投标人实施了歧视待遇。4)招标人仅邀请了其中5家参加投标不妥。采用合格制方法组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须邀请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否则就是采用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其他合格申请人实施了歧视待遇。5)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招标人决定招标继续进行开标不妥。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6)招标人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拒绝受理不妥。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案例4.59]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发售与评标结果分析[背景]某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于2012年2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并开始出售招标文件,2012年2月3日出售截止。共6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人于2012年2月8日将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发送给了各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回函确认已获悉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潜在投标人均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人于2012年2月18日组织了开标会议,投标人均出席了开标会。开标后,评标委员会中1名专家因故未能出席评标;由4名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了中标候选人,完成了整个评标工作。[问题]指出本案招标组织的不妥之处,说明其理由。[参考答案]本案在招标组织上,存在以下不妥之处:(1)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满足法律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出售文件时间与法规规定的时间不符,少于5日。(2)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发出时间不满足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满足法律规定。本项目自出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仅有18日,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满足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有1名专家因故未能出席,至使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组成人员为4人,不满足《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人员及其组成的规定。[案例4.60]资格审查标准与审查结果分析[背景]某地政府投资工程于2012年3月组织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编制,审查办法为合格制,其中部分审查因素和标准见表4-23。招标人受理了12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申请人12的资格申请文件系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2分钟收到。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受理的12份资格预审申请文建进行了审查,发现:①申请人1同时是联合体申请人10的成员;②申请人2采用的资质为其子公司资质;③申请人3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了有效期;④申请人4没有能携带其资质证书原件,其申请文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⑤申请人5在2010年11月投标过程中参与了串标并受到了暂停2年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⑥申请人6一个月前受到了暂停半年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其他申请文件均符合要求。审查过程中:(1)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1确认是参加联合体申请还是独自申请。申请人最终确认参加联合体申请,并撤回了其独自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2)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3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原件进行核查。申请人3向审查委员会提交了其刚申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委员会确认其合格。(3)审查委员会认为申请人1、4不能通过资格审查。(4)审查委员会确认申请人2、3、5、6、7、8、9、10、11和12通过了资格审查,并据此完成了资格审查报告。[问题]依据上述背景材料:(1)逐一指出资格审查委员会存在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2)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1)要求申请人1确认是参加联合体还是独自申请,并允许其撤回已经递交的申请不妥;理由:审查委员会的这种行为实质上允许了申请人1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二次递交了资格申请,违反了公平原则。2)要求申请人3提交其重新申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确认其资格合格不妥;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仅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因为申请人3在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已经过期,不合格,不能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允许其重新递交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申请人4因没有携带其资质证书原件,审查委员会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不妥;理由: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审查因素和标准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而资质证书原件不是资格申请文件,查验原件的目的仅是为了判别该申请人附在其资格申请文件中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是否有效。4)审查委员会确定申请人2、3、5、6、7、8、9、10、11和12通过资格审查不正确,因为按照资格审查标准和相关法规,申请人1、2、3、5、6、10、12不能通过资格审查。(2)首先,申请人12的资格申请文件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2分钟送达,属于无效申请,招标人不应受理,更不能送给审查委员会审查。其次,申请人1同时是联合体申请人10的成员,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因此申请人1和10均为无效申请。再次,申请人2采用的资质为其子公司资质申请,表明其不具备该项目施工资质,按照相关法规和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不能承揽施工项目,故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第四,申请人3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了有效期,不能通过资格审查;而申请人4则应通过资格审查。第五,申请人5在2010年11月投标过程中参与了串标并受到了暂停两年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到本次资格审查不足两年,故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第六,申请人6因在一个月前受到了暂停半年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故不能通过资格审查。这样,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是:申请人4、7、8、9、11。[案例4.6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设置分析[背景]某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于2012年3月组织施工招标,依据建筑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均可以承揽该工程施工。招标人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按综合评估法组织工程施工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该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为3500万元人民币,合同计价类型为固定单价,计划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需要75日。其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见表4-24。[问题](1)本项目评标因素是否完整,缺哪些评标因素?为什么?(2)逐一指出本项目评标标准存在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评标因素不完整。1)缺形式评审因素及标准。(1分)2)资格评审因素不完整。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①审查履行合同的能力因素中,缺资金、设备、其他物质设施状况、信誉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审查因素;②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方面审查因素;③缺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方面审查因素;④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方面审查因素。3)响应性评审标准不完整,缺投标内容、权利与义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审查因素。(2)评标标准存在以下不妥之处:1)审查投标人身份,即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权利,不能仅审查是否有营业执照,还需要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投标文件签署人的资格是否合格等。2)要求投标人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妥,因为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本项目仅需要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即可,否则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施了歧视待遇。3)要求投标工期“不少于计划工期380日”不妥,投标工期不能超过计划工期。4)要求工程质量“优良”不妥。工程质量标准应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等级中没有“优良”,仅有“合格”和“不合格”。5)要求投标有效期60日不妥,按计划至少应为75日才内完成整个招标工作。6)评标基准价采用(最高投标限价+有效报价平均数)×50%,即(3200+有效报价平均数)×50%=1600+有效报价平均数×50%,减少了价格竞争幅度和市场竞争程度的做法不妥。7)设置最低投标限价3200×92%=2944万元人民币不妥,因为根据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控制价或低于最高控制价92%报价的0分,相当于设置最低投标限价
本文标题:招标采购程序综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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