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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香格里拉实业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06年5月15日“项目指令”使用指引1.据合同条件有关条款,业主工程部有权发项目指令给承包方,要求执行工作。2.所有指令应以书面发出。3.指令内容是可以包含任何需要总包方/分包方等执行完成合同要求的任何内容,其中合同有明确列出以下的情况可发指令(见合同相关条款):3.1用来确认口头指令;3.2要求总承包方把任何已掩蔽的工程挖开检查、试验等;3.3要求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物料迁离工地;3.4要求撤换受雇于工地上的任何人士;3.5要求工程变更;3.6要求修补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缺陷等进行修补;3.7确认雇用某指定分包单位及/或指定供货单位。3.8于战争爆发时,要求总承包方执行保护工程之工作/或继续施工;3.9指示如何处理古物发现。4.所有关于指定分包及专业分包工作都要经总承包方发出,抄送有关分包。5.所有指令附件都要盖章,写指令编号及工程部经理签署。6.所有设计院的“修改通知单”都要用指令确认,才发给总承包方,设计院不能直接发“修改通知单”给总承包方/分包方等。7.在发指令时,项目经理要考虑那一方是引致指令发出的,然后决定谁来负责工期延误及工期费之增加或减少。若是责任在总承包方/分包方,需于指令中写明我方不会承担任何责任。8.在发指令时,若未有顾问工料测量师/成控部与施工单位同意之费用增加或减少,不要在指令中确认任何费用及总承包/分包的报价,这些留待日后QS跟总承包方/分包方等谈判。9.在处理施工单位建议修改事宜上(如更改材料、施工方法等),项目经理应避免用项目指令来确认,改用其它文件来回复施工单位,并写明是他们的责任。若施工单位坚持有项目指令才开工,可发指令,但一定要说明是他们建议的,不是业主要求的,因这指令而引致的加账及延误工期皆由施工单位负责。但减账则归给业主。
本文标题:项目指令使用指引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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