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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A00备案号:52399-2017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3164-201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廉政规范Dealwithintegrity,qualityandtechnical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vepunishmentcasesspecification2016-11-20发布2016-12-2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3164-201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江苏省标准化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扬杜国姚蕾李欣王进秀吴建强王金宝顾鼎海毕军军张伦许峰DB32/T3164-2016引言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保证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职,防范廉政风险,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制定本标准。DB32/T3164-201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廉政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稽查机构要求、稽查执法人员要求、案源管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决定、备案、执行、罚没物资管理、闭环管理、结案和廉政风险防控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有关活动。2稽查机构要求2.1稽查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依程序在辖区和职权范围内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2.2稽查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与其承担的稽查执法工作相适应的案件办理质量控制体系,遵循案件办理程序、梳理并确定廉政风险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考核制度;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多级案件质量风险防控制度。3稽查执法人员要求3.1稽查执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经过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且在其取得的执法证范围、领域内开展执法检查工作。3.2应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执法业务、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廉政自律意识培养等学习培训。通过教育学习,引导全体执法人员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能力。4案源管理4.1案源线索4.1.1案源线索由专门部门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登记编号,分配任务,存档备查。4.1.2接到案源线索后按照规定制作《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检查任务书》(参见附录A),任务书经专门部门签署拟办意见报负责人审批后交由任务承办部门。4.1.3承办部门按照《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检查任务书》要求实施执法检查。4.2案源处置4.2.1案源分类案源分为一类线索、二类线索、三类线索、四类线索。具体分类见表1。DB32/T3164-2016表1案源分类表类别内容一类线索1、已发生和正在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线索;2、实名举报,不立即采取措施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线索;3、实名举报,不立即采取措施证据以后难以采集的的线索;4、媒体已掌握相关证据,不立即采取措施将有履职风险的线索;5、其他新闻已报道及需要快速集结、快速反应的案源线索。二类线索1、署名举报的有关安全类线索;2、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事件;3、上级部门交办,有局领导批示的案件线索。三类线索1、12365转办的有证据的投诉举报;2、提供证据的来信、来电举报;3、上级部门、其他部门交办或移送的有证据的案件线索。四类线索1、无证据或无详实证据的举报投诉线索;2、非署名举报的线索;3、上级一般性布置的事项;4、对同一问题向多部门重复性的举报;5、对同一事件无新证据的多次举报。4.2.2分类处置按照不同的线索类型进行分类处置,按线索紧急程度实施检查。具体内容见表2。表2各类线索检查时间表类别处置方式一类线索4个小时内到达现场检查二类线索3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检查三类线索12365举报信息登记在册,按照12365投诉举报操作规程处置。其他线索5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检查四类线索经风险评估和论证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检查4.3检查汇报4.3.1执法检查后,应汇报检查结果,填写《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检查汇报表》(样表参见附录B),连同现场检查笔录交专门部门备案,报负责人审查。4.3.2上级交办或12365举报投诉等,在回复期限内向上级部门或举报投诉人回复。回复材料由专门部门备案。4.4对隐瞒线索不报、不及时上报线索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5立案DB32/T3164-20165.1发现违法行为初步证据的,承办部门应15日内立案。5.2主办人、法制部门、分管领导三级把关。案件主办人拟定《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参见附录C),法制部门根据执法检查汇报情况进行审核,报请负责人批准。5.3立案信息应及时录入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公开透明,不应中途销案。5.4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立案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6调查取证6.1检查6.1.1检查应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检查任务书》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拟检查情况进行核实。6.1.2检查过程中应固定重要证据,可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对被检查单位门头、涉案物资全貌、涉案物资标识拍照,作为资料存入案卷。6.2抽样取证6.2.1因案件办理需要进行抽样取证的,案件承办人员应根据产品特点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抽样取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类案件在核查的同时,应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6.2.2抽样取证应确保样品的代表性。抽样过程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进行规范描述。6.2.3样品送检前案件承办人员填写《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抽样样品送检审批表》(参见附录D),经负责人批准后实施。6.2.4抽取的样品应遵循择优就近的原则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及时送检。不应暗示或者强迫检验机构做出某种检验结论。6.2.5对产品是否假冒等进行鉴别时,不应暗示或者强迫鉴别人做出某种鉴别意见。6.2.6对采用暗示或者强迫检验机构(鉴别人)做出某种检验结论(鉴别意见)而形成的证据,应予排除,并根据相关法律及相关纪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追责。6.3涉案物品处置6.3.1应设置专门的涉案物品仓库。所抽样品(除送检样品外)、查扣物资均需存放在涉案物品仓库内,并做好涉案物品保管记录。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挪用、变卖、毁损涉案物品。6.3.2擅自挪用、变卖、毁损涉案物品的,可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纪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追责。6.4对有根据认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及时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制作笔录。6.5现场检查笔录、执法文书,有条件的可采用电子文书,打印后由当事人核对并签署意见。6.6调查6.6.1有条件的执法部门应设置专门的调查室,调查室内设置音视频采集工具,对调查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同时将音视频接入执法机关局域网,实现远程监控。DB32/T3164-20166.6.2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关键人、关键证据、关键环节的调查应尽量在调查室内进行。外出调查时可采用便携式摄像机对调查过程进行摄像。6.6.3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如实登记涉案产品数量、单价、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内容,不得诱导当事人提出与事实不符的证言或证据材料。6.6.4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表。并将案卷、证据材料交法制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案审程序。6.6.5检查、调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制作《质量技术监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见附录E),当事人阅读后签字确认。当事人提出回避的,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的,组织核查。6.7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私下接触,不得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宴请等。7案件审理7.1组织机构7.1.1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案审委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案审办实行查审分离。7.1.2案件审理会议记录由案审办负责保存至结案后案卷制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对行政案件审理全程录音、录像。7.2初审案审办负责初审,初审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执行。7.3案审7.3.1案审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人员及案审程序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执行。7.3.2对未召开案审会的、干扰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7.4开门审案7.4.1在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政府或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宜实施开门审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应公开审理。7.4.2开门审案由法制部门提出,征求案件承办机构意见,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7.4.3开门审案应提前3日由法制部门公告,召开时由办案人员介绍案情,专家咨询情况、发表意见,对专家和代表提出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采纳。案审会主持人综合意见,宣布处理结论。7.4.4开门审案的最终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由案审委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责任由各级执法办案部门承担,不应因实施开门审案而推卸责任。7.5自由裁量7.5.1自由裁量原则DB32/T3164-20167.5.1.1应把握主客观一致原则,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7.5.1.2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具体包括:a首次违法;b多次违法;c过失违法;d故意违法;e一般性违法行为;f涉及安全的违法行为;g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7.5.2对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处罚畸重或畸轻等行为,可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纪律规定对责任人予以追责。7.6案件移送7.6.1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移送公安部门。7.6.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确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不予接收的,应记载相关情况并存档备查。7.6.3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不及时移送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予以追责。8告知8.1法制部门按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决定制作告知书,经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接受告知的应当是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自然人、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委托应有书面手续;告知人应为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应是案件的承办人。8.2告知后,当事人对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并执行。8.3对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未经案审委重新审理的,不得擅自改变原处罚决定。8.4根据重新审理的结果,维持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处罚种类、幅度,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处罚种类、幅度,应重新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向当事人进行告知。8.5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在告知过程中要求公开听证的,或者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公开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9决定DB32/T3164-20169.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9.1.1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要按照说明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的总体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9.1.2首部应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填写全面规范。9.1.3正文部分应将案件事实完整准确表述,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应明确、具体,是否采纳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告知后所提出意见的理由应说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应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规范合理,处罚决定表述清楚、具体、明确。9.1.4尾部应表述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写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9.2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行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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