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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40B60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2456—2015林木良种审定规范Thestandardofexaminationandapprovalofimprovedvarietiesofforesttree2015-04-10发布2015-06-10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1/T2456—2015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良种审定...........................................................................25审定指标...........................................................................6附录A(规范性附录)林木良种审定申请书................................................8附录B(规范性附录)林木良种证.......................................................14DB21/T2456—2015I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规则起草。本标准在国家标准GB/T14071《林木良种审定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林木良种选育实际情况,规定了辽宁省林木良种审定的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辽宁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立娜、贾斌、姚飞、付奥南、赵大江、胡伟平、王晓萃、周宏、韩秀明、王振玉、扈延伍、许学锋、于欣元、于砚溪、于娟、赵亮、伊洪峰、刘薇、王亮、曹颖、邹仁双、陈清霖、秦琳、秦静、王璐、赵晓姝、房钢、关煜涵、马赤心、许忠志、张秀艳、张鑫、赵楠、牛剑锋、李宁、付蔷、贾斌英、胡继鑫、徐桂哲、杨长明、王丹、杨国日、于赛玥、曾祥久、刘世军、王伟、李成杰、高蕊、张伟一。本标准由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DB21/T2456—20151林木良种审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林木良种审定的程序、范围、指标和办法。本标准适用于用材林、经济林、生态林和园林绿化树种等林木良种审定。林木良种认定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4071-1993林木良种审定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林木品种varietyofforesttree指经人工选择培育,经济性状与生物学特性符合人类生产、生活要求,且性状遗传稳定一致、能适应一定的自然和栽培条件的特异性林木栽培群体。3.2林木良种improvedvarietiesofforesttree林木良种是经人工选育,通过严格试验和鉴定,证明在适生区域内,在产量和质量以及其他主要性状方面明显优于当地主栽树种或栽培品种,具有生产价值的繁殖材料。在目前林业生产实践中,林木良种包括经审定、认定的优良品种、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以及优良种源内经过去劣的正常林分和种子园、母树林生产的种子。[GB/T14071—1993,定义3.2]3.3植物新品种newvarietiesofplants指经过人工选育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3.4现场测试fieldtestDB21/T2456—20152指对林木良种目标性状的现场鉴定和评定。即育种材料通过试验研究,证明产量、品质、抗性或表型等性状符合良种标准后,经选育者申请、由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试验方法、试验材料、资料、数据、生长情况等进行现场实地全面评价。3.5良种审定examinationandapprovalofimprovedvarieties指单位或个人申请,由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人工选育的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进行现场测试、会议评审、评价和认可,并进行良种定名、编号、确定推广区域、登记、报请辽宁省林业厅公布、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过程。3.6良种认定firmbelieveofimprovedvarieties对正在测定、生产上急需使用、尚不具备林木良种审定条件的优良种子、枝条(穗、根),由良种选育人根据生产需要和选育种需要向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良种审定申请,经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其选育过程与初步结果进行现场核查、会议评审、评价和认可,并进行良种定名、编号、确定使用区域、登记、报请辽宁省林业厅公布,可以在3~5年规定时间内作为林木良种使用的过程。3.7新颖性novelty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3.8特异性specificity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3.9一致性consistency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3.10稳定性stability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的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4良种审定4.1林木良种审定制度与组织机构DB21/T2456—201534.1.1林木良种审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法定制度,是对主要林木的林木良种审定(认定)、使用和推广实施依法管理的制度。目前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林木良种审定制度。4.1.2成立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辽宁省境内的林木良种审定工作。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辽宁省林木良种审定的具体工作。秘书处办事机构设在辽宁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4.1.3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下设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观赏植物等4个专业委员会。4.2审定职责范围与提交时间4.2.1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辽宁省境内的林木良种审定工作。4.2.2林木良种审定申请提交时间在每年度内1月1日~8月30日提交申报材料,9月1日以后提出审定申请的,列入下年度的审定内容。经济林的良种审定申请,在可以产量现场测试前申报;观赏植物的良种审定申请,应在能看到花、叶或果实等前申报,否则列入下年度的审定内容。4.3良种申请与受理4.3.1选育林木良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林木良种审(认)定申请。4.3.2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良种审定的,应附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4.3.3对于在辽宁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辽宁申请林木良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辽宁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4.4良种申请提交材料申请良种审定需提交如下材料:a)主要林木良种审定申请书。选育林木良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主要林木良种审定申请书(见附录A)。b)林木良种选育报告。林木良种选育报告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品种特性、繁殖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良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作出详细说明)。c)通过科技鉴定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附相应证书复印件;获过奖的品种,附奖励证书复印件。d)属转基因品种的要附国家林业局林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转基因生物商品化生产证明。e)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的照片)及母树、试验林照片,或DNA指纹图谱。f)经济林品种需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材料复印件;特种用途林需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材性鉴定材料复印件,并提供林木良种样品。g)申报的优良种源有明确的采种地点、林分面积证明。h)选育者与申报者非同一单位(或人)的,应附委托书或授权协议。i)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DB21/T2456—201544.5林木良种初审与现场测试4.5.1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者提交材料进行初审。4.5.2申请材料初审时,发现材料不齐,返回申请者。对上报材料齐全的,提请专业组专家3人对申请者进行申报资格审查、材料审查和现场测试,提出书面报告。4.5.3林木良种审定范围参见GB/T14071-1993。4.6良种审定4.6.1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报审材料和专业组现场测试报告,如果是良种鉴定的数据或者评价与良种申请者的申请良种报告中数据或者评价完全一致,或者是差异小于5%时,则组织专家召开良种审定会议对申报的良种进行评审,论证良种选育程序的正确性,结果的可靠性,目标性状的优良性,推广使用区域范围和期限以及良种的名称。4.6.2林木良种审定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12月的第一周内召开。如果良种选育者或者发明者有特殊要求,也可以根据申请者申请,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4.6.3审定会议是由7名以上专家参加,在听取申请者对选育过程等多媒体汇报与答疑后,评审专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者申请的品种进行审(认)定或者不通过的投票,过半数通过。4.6.4由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认)定报告,阐明对申请者报审良种的评议意见和推广意见。评审结果以辽宁省林业厅文件形式和在辽宁省林业种苗网上同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4.6.5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林木良种,由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在20天内对申请者或者发明人发放林木良种证,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作为良种推广。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4.6.6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在林木良种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使用、经营。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在认定期结束后,发明者可以申请良种审定。4.6.7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90日内,向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会员会申请复审。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应在接到复审申请后一年内,按照审认定的规定进行复审。复审仍未通过的,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4.6.8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经不具备林木良种条件的,经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审(认)定的有关规定办理。4.7林木良种证经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命名、编号、登记并颁发林木良种证(审定或认定)。详见附录B《林木良种证》式样。4.7.1良种名称良种名称由申请人提出,辽宁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后予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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