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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1.100.35Y43备案号:40104-2014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1934—2013人参精香皂Ginsengextractsoap2013-12-04发布2013-12-3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934—2013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汪清参乡王参业有限公司、延边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汪清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南相镇、朴英新、王显林、毕子建、杨喜刚、鱼春花、柴世伟、方爱顺、南清国。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934—20131人参精香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参精香皂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脂肪酸和人参精为主要原料,添加其它表面活性剂、功能性助剂、采用碾制工艺制成的复合型块状香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623.4肥皂中水分和挥发物含量的测定烘箱法GB/T22538红参分等质量标准GB/T22996肥皂中人参皂甙的含量的测定紫外检测法QB/T2487肥皂中总有效物含量的测定QB/T2623.1肥皂中游离苛性碱含量的测定QB/T2623.2肥皂中总游离碱含量的测定QB/T2623.6肥皂试验方法肥皂中氯化物含量的测定滴定法QB/T2623.8肥皂试验方法肥皂中磷酸盐含量的测定QB/T2952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人参精ginsengextract取红参(须)、白参(须)、参花为原料,经挑选、加入提取罐中、低温、低压等四次提取,过滤分离、浓缩而制成的精华,呈膏状物,称为人参精。分为红参精、白参精、参花精。3.2人参精香皂ginsengextractsoap以红参、白参、参花精和脂肪酸为主要原料制成的香皂。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934—201324产品分类4.1产品按不同功效成分,分复合型参花精香皂、红参精香皂和白参精香皂三种。4.2人参精香皂外形,为多种块状几何体。5技术要求5.1原料要求所用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2感官指标5.2.1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皂体外观字迹图案清晰、皂形端正、色泽均匀、光滑细腻、无明显杂质和污迹;特殊外观要求产品除外。颜色:红参精香皂为褐色或赤褐色;白参精香皂为茶色或绯色;参花精香皂为褐色。气味有稳定的香气,无油脂酸败或不良的异味。5.2.2包装外观整洁、端正、不歪斜、包装物商标、图案字迹应清楚。5.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总有效物含量/%≥70水分和挥发物/%≤15游离苛性碱(以NaOH计)≤0.20总游离碱(以NaOH计)/%≤1.30氯化物(以NaCI计)/%≤1.40总五氧化二磷ª/%1.0人参总皂甙含量%/%≥0.155.4定量包装要求人参精香皂生产或小包装时每块净含量,可根据市场需求自定,但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6试验方法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934—201336.1感官指标凭感官在自然光线下目测检验,气味凭嗅觉鉴别。6.2总有效物含量按QB/T2487规定方法进行检测。6.3水分和挥发物按QB/T2623.4规定方法进行检测。6.4游离苛性碱含量按QB/T2623.1规定方法进行检测。6.5总游离碱含量按QB/T2623.2规定方法进行检测。6.6氯化物含量按QB/T2623.6规定方法进行检测。6.7总五氧化二磷含量按QB/T2623.8规定方法进行检测。6.8红参精、白参精、参花精总皂甙含量按GB/T22996紫外检测方法进行检测。6.9定量包装检验按JJF1070规定执行。7检验规则7.1出厂检验出厂产品须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的全部项目,当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12个月进行一次;b)原料、配方、工艺、生产设备、管理等方面有较大改变(包括人员素质的改变)而可能影响到产品的性能时;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7.3组批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934—20134产品按批交付和抽样验收,以一次交付的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组成交付批。7.4抽样收货单位验收、仲裁检验所需的样品应根据产品批量大小,以(块)为单位,按表3确定样本多少。同一批号、同一品种产品,按千分之三抽取每批,但不低于6块,3块检验,3块备案。表3批量100030005000700010000样本大小6101216207.5判定规则感官指标检验不合格,可重新抽样检验,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理化指标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可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7.6仲裁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可商请仲裁检验,按6章检验规则实施抽样,仲裁检测结果为最后依据。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8.1.1产品大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识:a)产品名称、商标、产品采用标准号;b)每箱包装规格及块数;c)每箱毛重、箱体尺寸;d)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e)防水防潮,小心轻放等文字或标记;f)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g)保质期。8.1.2产品小包装上应有下列标识:a)产品名称、商标、产品采用标准号,产品若有条形码;b)净含量;c)人参皂甙含量;d)生产者名称、邮政编码;e)生产者可根据客户需要增设标识。8.2包装8.2.1大包装的要求: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934—20135a)包装箱按国家有关规定;b)产品在包装箱内应排列整齐,不得有缺数现象,封箱应严实可靠;c)每一包装箱内必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8.2.2小包装的要求:a)需满足产品的理化性质,符合日化产品包装有关要求;b)根据产品需要包装可采用纸盒或塑料袋包装,但须符合QB/T2952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c)产品小包装需封口完整、端正。8.3运输产品在运输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抛掷,应加遮盖物,防止受潮、受冻、雨淋,严禁在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避免损坏。8.4贮存8.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中,避免受冻、受热、暴晒,堆放时应采取相应防潮措施,纸箱堆垛不应超过纸箱可承受的压力。8.4.2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3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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