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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59.060.20W52备案号:38352-2013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1854—2013有机粘胶阻燃短纤维Organicflameretardantviscosestaplefiber2013-07-22发布2013-09-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854—2013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本标准由吉林省工信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纤维检验处、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来辉、杨潇、郭峰、李英、庄树岚、杨玉红、孙丽梅、黄虹。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854—20131有机粘胶阻燃短纤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有机粘胶阻燃短纤维的产品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浆粕为主要原料添加有机阻燃剂的有机粘胶阻燃短纤维(线密度1.10dtex~3.30dtex)。其它规格有机粘胶阻燃短纤维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6503化学纤维回潮率试验方法GB/T6504-2008化学纤维含油率试验方法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14334化学纤维短纤维取样方法GB/T14335化学纤维短纤维线密度试验方法GB/T14336化学纤维短纤维长度试验方法GB/T14337化学纤维短纤维拉伸性能试验方法GB/T14339化学纤维短纤维疵点试验方法FZ/T50013纤维素化学纤维白度试验方法蓝光漫反射因数法FZ/T50014纤维素化学纤维残硫量测定方法直接碘量法FZ/T50017-2011涤纶纤维阻燃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3产品的分类和标记3.1按有机粘胶阻燃短纤维的名义线密度范围,产品名称可命名为两类,见表1。表1有机粘胶阻燃短纤维的分类和命名产品名称分类棉型有机粘胶阻燃短纤维1.10dtex~2.20dtex中长型有机粘胶阻燃短纤维2.20dtex~3.30dtex3.2产品规格以纤维线密度和切断长度表示。如1.67dtex×38mm,2.78dtex×51mm。3.3产品光泽以消光程度来表示,分为有光、半消光和消光。4技术要求4.1产品分等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854—20132有机粘胶阻燃短纤维产品等级分为A级、B级。4.2性能项目和指标值4.2.1棉型有机粘胶阻燃短纤维的性能项目和指标值见表2。表2棉型有机粘胶阻燃短纤维性能项目和指标值序号项目名称A级B级1干断裂强度/(cN/dtex)≥1.901.802湿断裂强度/(cN/dtex)≥1.000.903干断裂伸长率/%≥M±3.0M±4.04线密度偏差率/%±7.0011.005长度偏差率/%±7.011.06超长纤维率/%≤1.02.07倍长纤维/(mg/100g)≤20.060.08残硫量/(mg/100g)≤20.030.09疵点/(mg/100g)≤30.060.010油污黄纤维/(mg/100g)≤5.020.011干断裂强力变异系数(CV)/%≤18.012白度/%≥68.013极限氧指数/%≥28.0注1:M为干断裂伸长率中心值,不得低于18%。注2:中心值可以根据用户需求确定,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4.2.2有机粘胶阻燃短纤维性能项目和指标值见表3。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854—20133表3中长型有机粘胶阻燃短纤维性能项目和指标值序号项目名称A级B级1干断裂强度/(cN/dtex)≥1.851.702湿断裂强度/(cN/dtex)≥0.900.803干断裂伸长率/%≥M±3.0M±4.04线密度偏差率/%±7.0011.05长度偏差率/%±7.011.06超长纤维率/%≤1.02.07倍长纤维/(mg/100g)≤30.060.08残硫量/(mg/100g)≤20.030.09疵点/(mg/100g)≤30.060.010油污黄纤维/(mg/100g)≤5.020.011干断裂强力变异系数(CV)/%≤17.012白度/%≥68.013极限氧指数/%≥28.0注1:M为干断裂伸长率中心值。不得低于18%。注2:中心值可以根据用户需求确定,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4.3有机粘胶阻燃短纤维的含油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4.4有机粘胶阻燃短纤维的公定回潮率为13%,产品回潮率应控制在8%~13%之间,平均值超过14%的该批或单个试样超过15%的该部分不得出厂。回潮率低于8%的产品应征得用户同意后,方能出厂。5试验方法5.1取样及试样制备按GB/T14334规定执行。5.2断裂强度、断裂伸长率、断裂强力变异系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854—20134按GB/T14337规定执行。5.3线密度偏差率按GB/T14335规定执行。5.4长度偏差率、超长纤维、倍长纤维按GB/T14336规定执行。5.5残硫量按FZ/T50014规定执行。5.6疵点按GB/T14339规定执行。5.7油污黄纤维按GB/T14339规定执行5.8白度按FZ/T50013规定执行。5.9含油率按GB/T6504-2008规定执行。5.10回潮率按GB/T6503规定执行。5.11极限氧指数按FZ/T50017规定执行。5.12数值修约按照GB/T8170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6.1.1检验项目技术要求中表2~表3所规定的项目以及回潮率、含油率均为出厂检验项目,其中表2~表3规定的性能项目为考核项目。试验方法按本标准规定执行。6.1.2组批规定同一规格的产品原则上以同样机台每班或每天连续生产量组成一个检验批。如需另行组批,应在取样前确定。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854—201356.1.3取样规定各性能项目取样按GB/T14334规定的取样方法执行。6.1.4综合评定各性能项目的测定值或计算值按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与表2~表3规定性能项目指标的极限数值比较,评定每项等级。最终以检验批中性能项目中最低项的等级定为该产品的等级。6.2复验规则6.2.1产品验收批产品到收货方时应及时检查批号、规格、件数与货单(或外包装标识)是否相符。如因运输、保管等原因影响品质时,应查明责任,由责任方负责。6.2.2复验要求收货方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在货到一个月内向生产厂提请复验,也可与生产厂协商提请第三方复验,逾期不予受理。复验结果为最终结果。若该批产品已用去三分之一以上时,不得申请复验,但如果由于粘胶短纤维质量影响后加工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时,供需双方应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协商处理。6.2.3检验项目同7.1.1规定。6.2.4组批规定按原生产批组批。6.2.5取样规定性能项目试验按GB/T14334规定采用包装件取样方法,抽取批样品检验。6.2.6复验评定6.2.6.1按7.1.4评定,高于或等于原等级则判为符合,低于原等级则判为不符合。6.2.6.2复验时公定质量差异不超过1%时,发货质量不需修正,超过1%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6.2.6.3公定质量验收:复验时按GB/T14334规定称取和计算批产品包装件的净质量,并按式(1)计算公定质量:RRmm++×=1101.................................(1)式中:——批产品包装件公定质量,单位为千克(kg);——批产品包装件净质量,单位为千克(kg);——粘胶纤维的公定回潮率,其值为13%;——实测回潮率,%。7标志0RRm1m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854—201367.1包装件应以醒目的颜色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光泽、等级。7.2生产者的识别标志:如商标、生产企业名称、批号、包号、净重或毛重、执行标准号、生产日期、详细地址等。7.3包装上应有防潮、小心轻放等标志。7.4每批产品应附质量检验单。8包装、运输和贮存8.1包装8.1.1包装材料及包装质量应保证纤维不受损伤。包装完整,纤维不裸露,并用包装带捆扎实。8.1.2不同规格、批号、等级的产品应分别包装。8.1.3每包质量(净重或毛重)与规定质量的差异应不超过±5%,如用户另有要求,可不受此限。8.2运输运输中应采取防潮、防雨、防晒、防污损等措施,严禁损坏外包装。8.3贮存包装件按批堆放,贮存在干燥、清洁、通风的仓库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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