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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768.2—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security&technicalprotectionsystemconstructionPart2:Storagesiteofdangerousmaterial2009-11-03发布2010-01-01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CS13.310A90备案号:DB33/768.2—2009I前言DB33/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第9部分:旅馆业;——第10部分:学校;——第11部分:医院;——第12部分:住宅小区;——第13部分:娱乐场所。本部分为DB33/768的第2部分。本部分的4.2、4.3、6.1.1f)、6.1.2、6.2.1、6.2.3、6.2.4a)、6.2.4b)、6.2.4e)、6.3b)、6.3c)、6.5a)、6.5b)、6.5f)、6.6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4.6表1中“应设”为强制性配置要求,“宜设”为推荐性配置要求。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浙江京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浙大信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东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主要起草人:凌繁荣、焦庆春、殷崇杰、林捷、包宇斌、曹克服、凌伟。DB33/768.2—2009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病菌等危险物品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50348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Z/T208基于危险指数的放射源分类GA/T75安全防范系统程序与要求GA30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DB33/T334安全防范系统DB33/T629(所有部分)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危险物品dangerousmaterial特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病菌等危险物品。3.2易燃易爆物品inflammableandexplosivematerial民用爆炸物品和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易爆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3.3剧毒物品extremelypoisonousmaterial少数侵入机体,短时间内即能致人、畜死亡或严重中毒的物质。3.4放射性物品radioactivematerial含有放射性核素且其活度浓度和放射性总活度都分别超过GB11806-2004第5.1~第5.2.5规定值的物质。3.5病菌zymadDB33/768.2—20092特指传染病菌种:可造成人或动物感染疾病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真菌)或其他媒介(微生物重组体包括杂交体或突变体)。3.6危险物品存放场所storagesiteofdangerousmaterial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病菌等危险物品集中存放场所。4建设原则4.1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4.2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纳入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4.3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机构检验、认证合格或生产登记批准。4.4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稳定可靠、成熟先进和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4.5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实体防护装置、监控中心。4.6危险物品存放场所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分别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表1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配置要求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一级二级三级1存放部位应设应设应设2出入口应设应设应设3装卸区应设应设宜设4电梯轿厢内应设应设宜设5周界应设宜设宜设6摄像机监控中心应设应设应设7出入口应设宜设宜设8与外界相通的窗户、风口应设宜设宜设9外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应设宜设宜设10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声音复核装置存放部位宜设宜设宜设11室内存放场所应设应设应设12出入口应设应设应设13与外界相通的窗户、风口应设应设应设14入侵探测器周界应设应设应设15主出入口内隐蔽处宜设宜设宜设16入侵报警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中心应设应设应设17主出入口应设应设应设18出入口控制系统监控中心应设应设应设DB33/768.2—20093表1(续)配置要求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一级二级三级19出入口应设应设应设20电子巡查系统周界应设应设宜设21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栅栏存放场所的所有门、窗、风口应设应设应设22实体防护装置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存放场所的墙壁应设应设应设5防护级别划分5.1.1一级防护级别场所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一级防护级别场所:a)固态易燃易爆物品计算药量3000kg(含)以上的;b)液态易燃易爆物品总容量在100000m³(含)以上的;c)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0kg(含)以上的;d)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000L(含)以上的;e)放射性同位素为GBZ/T208所规定的I、Ⅱ类源的;f)存放甲类传染病菌种、毒种的;g)单独设置的存放场所。5.1.2二级防护级别场所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二级防护级别场所:a)固态易燃易爆物品计算药量2000kg(含)~3000kg的;b)液态易燃易爆物品总容量在30000m³(含)~100000m³的;c)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含)~500kg的;d)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含)~1000L的;e)放射性同位素为GBZ/T208所规定的Ⅲ、Ⅳ类源的;f)存放乙类传染病菌种、毒种的。5.1.3三级防护级别场所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三级防护级别场所:a)固态易燃易爆物品计算药量2000kg以下的(不包括零售点);b)液态易燃易爆物品总容量在30000m³以下(不包括零售点);c)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以下的;d)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以下的;e)放射性同位素为GBZ/T208所规定的Ⅴ类源的;f)存放丙类传染病菌种、毒种的。6系统的设计与施工6.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6.1.1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除应符合GB50348、GB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存放区域(含正门外)不应出现监控盲区,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含制高点)宜安装具有转动和变焦放大功能的摄像机或多台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及危险物品存放情况;DB33/768.2—20094b)与外界相通出入口、监控中心等其他重点部位应选用固定焦距和方向的彩色摄像机;c)安装于主要通道(含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d)装卸区应选用低照度带强光抑制功能的彩色固定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应能清楚的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机动车牌号;e)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体貌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时,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其监控图像应叠加楼层显示,视频信号应该采取防干扰措施;f)安装在危险物品存放区域的摄像机,应符合本标准5.6的要求;g)在满足监视目标现场范围的情况下,摄像机安装高度要求: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m;摄像机安装角度宜减小监控图像俯视程度;室外摄像机如采用立杆安装,立杆的强度和稳定度应满足摄像机的使用及安装场所设备所需的防护等级的要求;h)摄像机的安装宜避免或减少逆光对监控图像的影响;摄像机的最低照度应与环境相协调,彩色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倍,黑白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0倍。在环境照度较低区域宜采用低照度摄像机或采用补光措施,增设辅助照明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宜高于5lx,但最低不低于3lx。如环境不宜采用补光措施时,可选用红外摄像机。环境照度变化大的区域宜采用宽动态摄像机。6.1.2声音复核装置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内配置的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楚辨别区域内人员活动的声音,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6.1.3主要功能要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应符合GB50348、GB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系统应具有图像切换功能,根据系统的配置应能实现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功能;b)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c)系统应具有视频联网接口,联网接口应符合DB33/T629的相关要求;d)系统宜能够通过局域网或无线局域网相连,实现远程监视、录像回放、备份及升级;e)系统应具有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宜具有人脸识别、行为识别、目标跟踪、车牌识别等功能;f)周界安装摄像机的部位,夜间应有报警灯光联动的功能。6.1.4主要技术指标要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GB50348、GB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实时监控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300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级要求;b)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AVC或者MPEG-4以及更先进的编码技术,录像图像像素不低于4CIF(704×576),视频录像帧率不少于25帧/s,回放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270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3级要求,图像保存时间在实时录像的情况下不少于30d。6.2入侵报警系统6.2.1基本要求入侵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50348、GB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周界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24h设防;b)室内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能分区域或独立布撤防;c)布设在一级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内的入侵探测器应不少于2种技术手段;d)安装在危险物品存放区域的探测器,应符合本部分5.6的要求。DB33/768.2—200956.2.2入侵探测器安装要求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GB50348、GB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产品额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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