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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80A18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1611—2012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设施规范PatrioticEducationBaseFacilitySpecification2012-09-11发布2012-09-30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1611—2012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提出。本标准由河北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河北省旅游研究会、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海生、张葳、路源、陈胜、龚月芳、张欣、季娜娜、聂学东。DB13/T1611—2012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设施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设施的总要求、基本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095-2008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23863-2009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JGJ66-199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3总要求3.1以基地为核心,开展基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3.2应制定基地建设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修建性规划,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批准。3.3基地设施建设应以文化内涵为支撑,尊重历史,建筑风格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3.4基地设施建设应体现教育主题性和文化多元性的和谐统一,在突出教育主题性的同时反映文化多元性。3.5保持文物本体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应人为改变、附加文物功能。3.6建设完备的文物本体及特色景观的保护设施,预防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坏。3.7制定环境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规章制度。3.8建立系统的文物保护、安全预警管理制度,制定有效的预防和应急措施。4文物设施4.1不可移动文物4.1.1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4.1.2旧址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如故居、旧居、革命活动地等应保持原有建筑与格局,修缮应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4.1.3遗址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如战役、战斗、惨案、重要事件的发生地等,应保持事件的历史遗存与景观遗迹,明确事件遗址的范围。DB13/T1611—201224.1.4遗产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如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史遗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和文化遗产,应保持其原有的景观和历史风貌。4.1.5祭奠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如纪念碑、陵园、雕塑性建筑等的周边应划定保护区,严格控制新建建筑,保持基地的庄严肃穆。4.1.6博物馆、纪念馆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设施建设应突出历史感,建筑风格应符合历史文化内涵。4.2馆藏文物4.2.1馆藏文物的保护严格执行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4.2.2建立馆藏文物征集、分类、保护、利用等制度,建立领导监督、部门监管、专人负责、分级管理体系。4.2.3建立规范的文物藏品征集制度,广泛征集文物,明确文物征集的时间、范围、对象、内容和要求,逐步形成馆藏文物的完整体系。4.2.4建立科学合理的鉴定制度,组织党史、文物、史学专家和相关人士分级鉴定和甄别。4.2.5对馆藏文物进行分级、分类存放,设置专门的文物藏品库,确保文物安全。4.2.6文物藏品库应满足收藏需要,宜配备完善的存放、安全、防火、防潮、防蛀、防霉等基础设施,藏品存放合理、规范,一级文物或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有专柜或专库存放。4.2.7文物入藏手续齐全,背景信息、资料完整,记录规范、档案要素完备,实行文物档案管理制。4.2.8建立馆藏文物修复的评估、保护、评审制度,针对藏品特性,制定保护措施。4.2.9重要文物的复制,应建立制作、展示、保管、登记、销毁制度。4.2.10宜建设与馆藏文物相匹配,功能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4.3教育设施4.3.1展陈设施4.3.1.1展陈设施的策划、设计应符合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真实反映文物本体的内涵,以史为线、以物为本,突出特色。设计方案应由专业资质技术单位承担,并按程序申报党委宣传主管部门审核批准。4.3.1.2应配备举办展览所必需的装备装具、展品储藏和保护设备。有条件时宜配备保证档案原件安全的复制设备。4.3.1.3展厅建设符合JGJ66-1991的要求。4.3.1.4展厅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环境优美、空气质量好,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展柜内微环境适宜展品保护。4.3.1.5展厅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展览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4.3.1.6展厅的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宜选用有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4.3.1.7展厅照明设施符合GB/T23863-2009的要求。除特殊要求全部采用人工照明外,普通展厅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4.3.1.8宜配备控制展厅温湿度、洁净度和均匀度的空气调节系统。4.3.1.9宜配备播放电视片、幻灯片等辅助教育形式的多媒体播放场所及多媒体教育设施。4.3.2体验设施4.3.2.1围绕爱国主义主题,根据会展体验、生活体验、模拟体验、拓展体验的实际需要,建设体验设施。4.3.2.2宜建立报告厅、多功能演示厅、会议室、活动室等设施,为党课、团课、报告、演讲、研讨、座谈等教育活动提供会议体验场所。4.3.2.3宜建立与历史环境相同的生活体验区,还原革命战争时期的生产、生活、文化娱乐等场景。DB13/T1611—201234.3.2.4宜利用地形、地貌和历史场景,复原战斗、生产场地,提供模拟体验场所。4.3.2.5宜利用文物本体所承载的革命精神、革命事迹,为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企业文化培训提供训练素材,建立拓展训练设施。4.3.2.6建立体验保护系统和应急预案,对体验项目进行实时监控和保护,保证参观者的人身安全,及时处置突发事件。4.4导览标识4.4.1基地导览标识应内容全面、准确、简洁、清晰,包括说明牌、介绍牌、匾额、引导牌等。4.4.2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设置反映其历史过程的说明牌和景观介绍牌,并能够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4.4.3说明牌和介绍牌应对其所反映的历史内容进行详细深入的说明,内容宜包括历史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和影响。4.4.4宜根据基地所反映的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和地区特色设计基地形象标识。4.4.5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文物本体可设置匾额,匾额设置应经党史和文物部门、专家认定。4.4.6引导牌设置国际通用语言导向标识,标明开放时间、参观须知、安全疏散通道、参观路线图等。5配套设施5.1保护设施5.1.1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基地文物进行保护。5.1.2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应设置等级标识、监控、护栏、通道、提示牌等设施或派专人监护。5.1.3未列入各级文物保护的不可移动实物和馆藏资料,应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合理保护,并按文物管理程序积极申报、逐级认定。5.1.4不可移动或体量较大以群体形式遗存的实物,宜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5.1.5馆藏资料应妥善存放,避免露天存放和阳光直射,应设置防潮、防水、防光、防烟尘、防有害气体、防虫、防鼠和防盗等防护设施,并按照JGJ25-2010第5章规定的要求进行。5.1.6加强基地安防、消防、排水等设施建设,对不适应相关规定的设施进行升级,保障文物本体安全。应制定预防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5.1.7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a)损毁保护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b)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等;c)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d)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e)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文物本体风貌的标牌、广告等;f)建设有损历史建筑、街区、风貌和景观的设施;g)建设对街区格局、空间形态、整体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设施。5.1.8在基地文物、库房、展馆周围的相关距离内,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应擅自兴建、增设威胁文物安全的建筑和设施,不应经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应开展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5.2接待设施5.2.1根据基地规模或日均参观者流量,设置咨询服务台、饮水处、卫生间等接待设施。5.2.2设置能遮阳避雨的公共休息场地,提供方便座椅;宜设置存放私人物品的寄存处。DB13/T1611—201245.2.3基地内参观线路通达、规划合理、标识醒目,并设有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道路照明系统。5.2.4有可依托的县级以上公路网直达基地,交通环境良好;宜设有与基地规模配套的停车场。5.2.5宜设置接待服务中心、会客室、休息厅,满足参观者和特殊人群的需要。5.2.6配置相应通讯、网络设施。5.2.7宜规范管理周边餐饮、住宿、购物和其他社会保障性项目的建设,为参观者提供优质的社会配套服务。5.3安全卫生5.3.1基地应配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包括:a)应急照明灯;b)应急交通工具;c)应急通信设备;d)安全指引标识。5.3.2建设疏散通道,标识、提示牌设置明显。应有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疏散预案,保证参观者安全。5.3.3应在出入口等主要通道和场所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5.3.4厕所布局应满足参观者参观和活动的实际需要,设置满足残障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需要的专用厕位。5.3.5合理布局垃圾箱,应实现垃圾分类回收,图示标志符合GB/T19095-2008的要求。5.3.6基地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和参观者安全的物品,基地内禁止吸烟和明火。5.3.7应对活动场所内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灰尘和有害气体浓度限值应参照JGJ66-1991执行。6建设和管理6.1建设6.1.1基地项目建设应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审批、监理和验收。6.1.2在基地的建设、施工和设施维护过程中,对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包括动植物、水体应采取保护措施。6.1.3基地道路施工中应减少对沿线特色景观资源、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干扰;因道路建设而破坏的山体、植被应实施生态恢复工程。6.1.4基地内交通建设、道路改造以及游步道建设,应尽量做到修旧如旧,保持历史原貌。6.2管理6.2.1对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管理,建立检查、维护、保养、修缮、更换等制度,大型活动场所、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确保设施完好有效。6.2.2对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建立文物安全检查登记制度,落实责任。6.2.3对重要的革命遗迹、遗存文物等应设警示标志,应有专人巡视,避免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坏。6.2.4对破坏和自然损坏的景观环境和文物古迹应及时上报,在文物部门指导下,开展保护和修缮。6.2.5建立适应基地基础设施管理的人才队伍,形成专职、兼职、志愿者相结合的管理队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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