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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标准2008-******发布DB33ICS13.310A90备案号:DB33/T768.4—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security&technicalprotectionsystemconstructionPart4:Placeofwholesale&retailcommerce2009-11-03发布2010-01-01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768.4—2009Ⅰ前言DB33/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第9部分:旅馆业;——第10部分:学校;——第11部分:医院;——第12部分:住宅小区;——第13部分:娱乐场所。本部分为DB33/768的第4部分。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天工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万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浙大信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杭州市下城保安服务公司、上海蓝堡公共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樊小刚、鲍景萍、徐长青、吴树森、戴惠民、占无咎、鲍久平、夏伟刚。DB33/T768.4—2009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10409防盗保险柜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DB33/T334安全防范系统DB33/T629(所有部分)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placeofwholesale&retailcommerce超市、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小时营业商店等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3.2商品交易市场commodityexchangemarket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3.3贵重商品店(柜)valuablemerchandisestore专业经营或兼营金银珠宝饰品、高档钟表、高档工艺品、收藏品、古董文物的零售商店,以及设置在超市、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贵重商品的柜台或商店。3.424小时营业商店24-hourstore提供零售应急日常生活用品和便捷服务的昼夜营业的商店。3.5DB33/T768.4—20092收银区(收银柜台)casharea(checkout)商店(场)内实行统一收费的服务区域。3.6存包处checkroom商店(场)内提供人工存包或自助存包服务的区域。4建设原则4.1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4.2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纳入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4.3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机构检验、生产登记批准或认证合格。4.4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稳定可靠、成熟先进和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4.5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防护等级分类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为Ⅰ类防护等级场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之间的为Ⅱ类防护等级场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为Ⅲ类防护等级场所。4.6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实体防护装置、监控中心、电话通讯系统。4.7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其防护等级的划分按表1中的要求配置,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的贵重商品店(柜)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2中的要求配置。表1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配置要求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ⅠⅡⅢ1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设应设应设2商店(场)内外广场宜设宜设宜设3举办商品促销活动的固定户外区域应设应设宜设4运钞车交接款处、押运款通道应设应设宜设5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应设应设宜设6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宜设宜设宜设7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应设应设宜设8商店(场)内主要通道宜设宜设宜设9商店(场)内非与外界相通的楼层出入口(楼梯口)宜设宜设宜设10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口应设应设宜设11电梯厅宜设宜设宜设12顾客物品寄存箱区域应设应设宜设13固定设置的纠纷接待处应设应设宜设14收银区(收银柜台)应设应设应设15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应设应设宜设16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应设应设宜设17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设应设宜设1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摄像机计算机信息中心应设应设宜设DB33/T768.4—20093表1(续)配置要求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ⅠⅡⅢ19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监控中心应设应设应设20纠纷接待处宜设宜设宜设21声音复核装置收银区(收银柜台)宜设宜设宜设22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设应设宜设23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宜设宜设宜设24商店(场)内与出入口相连的通道宜设宜设宜设25自动扶梯口、电梯厅、楼梯口宜设宜设宜设26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应设应设应设27现金暂存处应设宜设宜设28入侵探测器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应设应设宜设29纠纷接待处宜设宜设宜设30收银区、财务室应设应设应设31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应设宜设宜设32紧急报警装置监控中心应设应设应设33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宜设宜设宜设34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宜设宜设宜设35商店(场)内与出入口相连的通道宜设宜设宜设36自动扶梯口、电梯厅宜设宜设宜设37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应设应设宜设38现金暂存处宜设宜设宜设39声光告警器监控中心应设宜设宜设40防盗报警控制器监控中心应设应设应设41入侵报警系统终端图形显示装置有人值守的监控中心宜设宜设宜设42电子巡查系统商店(场)的通道、楼梯口、自动扶梯口、电梯厅宜设宜设宜设43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应设宜设宜设44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应设应设宜设45防盗安全门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应设应设宜设46监控中心出入口应设宜设宜设47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商店(场)出入口宜设宜设宜设48防盗保险柜财务室应设应设应设49财务室、有人守护的现金暂存处应设应设应设50实体防护装置钢栅栏窗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宜设宜设宜设51来电显示应设应设宜设52电话通讯系统来电记录公开对外服务、咨询的电话宜设宜设宜设DB33/T768.4—20094表2贵重商品店(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配置要求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ⅠⅡⅢ1顾客出入口外区域宜设宜设宜设2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设应设应设3收银柜台应设应设应设4营业柜台应设应设应设5现金暂存处应设应设宜设6摄像机贵重商品库房应设应设应设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监控中心应设应设应设8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出入口处应设应设应设9贵重商品库房、存放防盗保险柜处应设应设应设10入侵探测器财务室、现金暂存处应设应设宜设11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出入口处宜设宜设宜设12贵重商品库房、存放防盗保险柜处应设应设应设13财务室、现金暂存处宜设宜设宜设14声光告警器监控中心应设宜设宜设15收银柜台应设应设应设16财务室、现金暂存处应设宜设宜设17营业柜台应设应设应设18紧急报警装置监控中心应设应设应设19入侵报警系统防盗报警控制器监控中心应设应设应设20财务室、现金暂存处应设应设应设21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监控中心出入口应设宜设宜设22贵重商品库房、防盗保险柜贵重商品存放处应设应设应设23防暴展柜金银珠宝展柜应设应设应设24实体防护装置钢栅栏窗财务室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应设应设应设25来电显示公开对外服务、咨询的电话应设应设宜设26电话通讯系统来电记录宜设宜设宜设5系统的设计与施工5.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5.1.1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除应符合GB50348、GB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DB33/T768.4—20095a)公共区域(含正门外)不应出现监控盲区,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具有转动和变焦放大功能的摄像机或多台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b)安装于主要通道(含前厅大堂、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c)收银区(收银柜台)、贵重商品柜台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顾客的面部特征及收费操作的全过程;纠纷接待处、收银区(收银柜台)宜配置声音复核装置,声音复核装置应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时应能清楚辨别客户与服务人员的对话内容;d)机动车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其他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选用低照度带强光抑制功能的彩色固定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应能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机动车牌号;e)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体貌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时,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其监控图像应叠加楼层显示,视频信号应该采取防干扰措施;f)在满足监视目标现场范围的情况下,摄像机安装高度要求: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m;摄像机安装角度宜减小监控图像俯视程度;室外摄像机如采用立杆安装,立杆的强度和稳定度应满足摄像机的使用及安装场所设备所需的防护等级的要求;g)摄像机的安装宜避免或减少逆光对监控图像的影响。摄像机的最低照度应与环境相协调,彩色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倍,黑白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0倍。在环境照度较低区域宜采用低照度摄像机或采用补光措施,增设辅助照明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宜高于5lx,但最低不低于3lx;如环境不宜采用补光措施时,可选用红外摄像机;环境照度变化大的区域宜采用宽动态摄像机。5.1.2主要功能要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应符合GB50348、GB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系统应具有图像切换功能,根据系统的配置应能实现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功能;b)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
本文标题:db33 768.4-200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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