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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环境法基本制度一、制度体系基本制度一般制度具体制度一般措施具体措施(一)、基本制度1、适用:污染防治法和自然保护法两个领域2、包括: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环境税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二)一般制度仅适用与污染防治法或自然保护法领域污染防治法的一般制度适用于污染防治法领域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区域控制制度,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等。自然保护法的一般制度适用于自然保护法领域名录制度,用途管制制度等。(三)具体制度单行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单行的自然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制度适用于该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如《水污染防治法》流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置制度等。《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制度,城市烟尘控制区制度,燃料质量控制制度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分类控制制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专门制度等。二、环境标准制度(一)内涵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二)类型1、强制性内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2、标准制定机关不同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三)国家标准的体系与内容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1、环境质量标准内涵: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等作用:使环境达到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要求。编制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各主要要素的使用功能、使用目的和保护目的,在此基础上将该环境要素所处在的区域分为不同类别的功能区,分别确立污染物的最大数值或环境保护的项目。国家环境标准的地位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在整个环境标准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综合反映和体现,是国家实行环境保护规划、控制污染以及分级、分类管理环境和科学评价环境质量的基础,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科学依据,也是判断某地域环境质量状况和是否受到污染的直接依据。2、污染物排放标准内涵: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其他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如:《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超标排污缴纳超标排污费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推荐性标准环境方法标准:为了监测环境方法标准是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而制定的技术规范;环境样品标准:是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技术规范;环境基础标准是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及信息编码等所作的规定。(四)地方环境标准的体系与内容1、一般概念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在本辖区内具有强制性的标准。包括:地方性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有这两种)2、制定与适用(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实践中,地方环境质量标准较为少见。(2)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于国家污染物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凡是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适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适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内涵《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二)环境影响制度的发展首创于美国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我国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三)环境影响的对象1、政府宏观决策活动(主要是法规、政策、计划等)的环境影响评价(现称战略环评,SEA)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3、我国的环境评价类型(1)规划环评综合性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2)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4、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征求公众意见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和论证会听证会四、环境许可证制度(一)类型三类性质许可:解禁,赋权,特许排污许可:一般排污许可,特别排污许可(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结合)达标排放五、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收费范围(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征收原则排放收费超标加收并处罚(但环境噪声是超标收费)强制征收按区域分级使用专项资金海洋倾费收费:不是排污费,是处置费六、清洁生产制度《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全过程控制生产全过程控制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控制四清清洁原料清洁工艺设备清洁产品清洁消费行政指导与企业志愿为主经济刺激与行政强制为辅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目录污染者责任制度(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第八十六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八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和上海市所辖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向水体、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其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本办法所称重点水污染物,是指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主要水污染物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的其他主要水污染物。七、“三同时”制度(一)内涵:是指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环境污染设施、防治环境破坏设施、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主要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加以确定。(三)“三同时”的基本要求1、同时设计阶段2、同时施工阶段3、同时投产适用阶段
本文标题:环境法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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