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家庭暴力类型和特点概念: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类型: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精神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构成要件:1、主体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且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一般认为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包括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和一定范围内的姻亲之间;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且为故意。出于泄愤、征服或恃强凌弱的动机而放任不法行为,侵犯家庭成员的人格权和身份权;3、在损害后果上,有使受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伤害的事实;4、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基于行为人的主观为故意,此因果关系应采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特点: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2、施暴者多为男性。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4、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案例分析基本案情:张某和程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8年5月26曰,程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当地医院诊断为头面部闭合伤、鼻骨骨折、鼻根部骨质缺失、左眼部损伤、双侧膝关节下损伤等综合症状。张某于2008年8月5日以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该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判决:一、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二、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2541.1元、法医检查费3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3341.10元。程某于2008年6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依据事实和证据,最终判决双方离婚。2010年8月12日,张某又向该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程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六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于2008年8月5曰提起刑事自诉这一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其已经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而时隔两年后对此事再行起诉,显然超过了诉讼时效,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身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且该期间应从,“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曰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在本案中程某对张某的人身损害发生于2008年5月26日,2010年7月29日张某经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鼻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即2010年7月29曰张某的权利被侵害范围和损害数额得以确认,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2010年7月29日到2012年29日,张某于2010年8月12日起诉请求程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故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主张,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张某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程某应对张某因人身损害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予以赔偿,具体数额多少,法院应依据受害人被侵权的实际情况、病例及医院开出的票据来定。审判意义:在以往的婚姻家庭暴力案件中,当事人大部分都是以终止婚姻关系来收尾的,但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对家暴造成的人身损害再一次提起诉讼的,受害着仍可获赔。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法律的适用和预防家庭暴力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一,该案例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离婚后如何请求保护人身损害赔偿指明了道路,也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第二,确切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能囊括全部受害人应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对于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三,受害人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及时收集、保留、固定证据,使案件能够顺利立案并最终判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得到了相应的惩治;出现家暴时,受害者要如何收集证据?对于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来说,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要注意及时保留证据,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相对私密的家庭生活内部,所以很难留下现场照片,即使后来拍了照片、做了伤情鉴定,也很难举证证明是家庭暴力导致的伤害结果。举证困难,使家暴维权很难快捷地进入司法程序。因此,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收集、保留证据时,应尽量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连接性,比如第一时间报警,并向邻居、亲友、居委会等求助,并及时拍照、进行伤情鉴定,这时候报警记录、照片、伤情鉴定结果以及亲友和邻居的证词加在一起,就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成为维权的有力证据。律师同行
本文标题:家庭暴力类型和特点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12870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