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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管理及风险防范讲解目的•1、深入理解工伤保险相关政策;•2、梳理整个工伤工作相关流程;•3、提高妥善处理工伤事故水平。3课程目录•工伤的概念•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的认定•处理工伤之实务•劳动能力鉴定实务•工伤预防工作一、工伤的概念•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4工伤三要素:1.工作时间2.工作场所内3.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5二、相关法律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2、《工伤认定办法》;3、《职业病防治法》4、《社会保险法》5、《安全生产法》6、《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7、劳动保护条例及司法解释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三、什么是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1、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2、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3、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二)哪些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国务院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三)未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四、工伤的认定一)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视频)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注:新条例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1.【案例】上班期间干私活受伤算工伤吗?案情某机械厂的车工王某,某天在上班期间干完了车间主任分派的加工任务后,眼瞅着脚下剩余的圆钢突发奇想:“何不用它加工一对哑铃,拿回家去锻炼身体呢”。当他做好一个哑铃从车床上往下拿的时候,一不小心砸在自己的脚上,造成三个脚趾粉碎性骨折,住院花了5000多元,在家休息了近3个月。事故发生后,王某以自己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为由,要求上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作出了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案例分析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虽然强调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事故伤害,但他只强调前两条,忽略了“因工作原因”这一条。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不假,但他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王某在完成了工作任务后可以休息,也可以报告车间主任再领工作任务,而他为了自己锻炼身体去做哑铃,属于工作时间干私活,不是因工作原因,所以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案例】违反规定穿拖鞋上班致摔伤,算工伤吗?案情吴某在一家私企上班,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员工不允许穿拖鞋,但对于一些仍然穿拖鞋上班的员工,公司也没有采取制裁措施。某日,因天气炎热,吴某便也穿拖鞋去了公司,在下楼时不慎摔倒,造成小腿骨折。事后,吴某要求公司给他申报工伤。但公司认为,吴某是因为违反了公司安全规定才受伤的,不属于工伤。吴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分析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在本案中,吴某是在上班期间在公司内下楼取文件时摔伤的,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吴某穿拖鞋上班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但并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吴某依法应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对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接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3.【案例】因工作分配问题与同事打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案情刘某是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的职工。某日,公司领导分配给刘某一项工作,可刘某认为这项工作属于同车间的胡某的工作职责,不应由自己干。刘某与胡某因此发生口角,两人一言不合在车间门前打了起来。在厮打中,刘某的右手被掰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骨折。事后,刘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分析刘某认为,自己是因工作分配问题与同事发生口角打架受伤的,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虽然刘某与胡某发生口角和厮打的时间为工作时间,地点为工作场所,且争斗起因也是因工作分配问题,但双方所发生的厮打行为并非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刘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刘某依法不构成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刘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4.【案例】在参加进修单位组织的比赛中摔伤,算不算工伤?案情谢某在一所卫生院工作,2016年2月,被单位派往其他城市的人民医院进修。3月6日,谢某根据进修医院的统一安排,参加了“三八”节骑车比赛活动,在活动中不慎摔下车受伤,造成左髌骨骨折,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出院后,谢某要求单位为他申报工伤,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好自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分析卫生院认为,进修单位组织的比赛活动与谢某的进修学习无关,属于谢某的个人自由行为,而且,谢某受伤时参加的比赛活动是由其所在进修单位组织安排的,应当由其负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对工作原因的认定不能局限在必须完全是从事本职工作的范围。谢某根据进修单位组织安排参加比赛活动,在活动中始终处于被管理状态,按既定安排进行活动,故此次活动并非是其个人自由行为,应当认为是工作的一部分。其次,谢某在人民医院的学习进修是受其所在单位指派,谢某在进修期间受伤,其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谢某应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谢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卫生院最终接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5.【案例】因陪客户喝酒而导致胃出血,能否认定为工伤?案情杨某在一家私企从事销售工作,经常通过陪客户喝酒吃饭的方式洽谈业务。某日,杨某在公司外面陪一个客户吃饭时,在已经喝醉的情况下仍继续饮酒,最终因饮酒过量而导致胃出血,住院治疗花去了5000多元。事后,杨某认为自己喝酒应酬是为了工作和公司发展,要求认定为工伤。遭到公司拒绝后,杨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分析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工作原因”的范围,喝酒也许有利于融洽客户关系,但并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杨某陪客户吃饭虽然是为了洽谈业务,但是喝酒乃至醉酒则难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喝酒、醉酒也并不是开展业务的必然要求。再者,《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所以,杨某依法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杨某最终接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6.【案例】从办公室去停车场途中摔伤,是否算工伤?案情孙某在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工作,该公司位于某产业园区商业中心的八楼。某日上午,公司负责人指派孙某开车去机场接人。孙某于是下楼去院内的停车场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不慎滑倒,导致颈部拉伤、上唇挫裂。事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孙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析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孙某是否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公司主张,孙某的摔伤是因为自己不小心,与工作无关,而且摔伤地点也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因此他不应被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作场所”也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公司办公室是孙某的工作场所,孙某为完成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他的另一处工作场所。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某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也应认定为工作场所。此外,孙某从办公室去停车场开车是为了完成领导指派的工作任务,途中不慎摔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孙某应依法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孙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25讨论:颈椎病、腰椎病、肩周炎、高血压等脑力劳动者的高发病算不算工伤?这些病种目前尚未被纳入职业病范畴,因此也不能算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职业病防治法》为此留有法律调整的空间。我们因为受到经济承受能力约束,只能先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保障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体力劳动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涵盖的人群和病种会有调整和增加。为减少道德风险,条例作了适当限定:1、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将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事故纳入,但是在小区和车库等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是交通事故;2、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等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这些部门包括铁路、交通、海事等部门;对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饮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出具属于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3、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注意加班情形和合理绕道情形的处理。)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案情占某在一家食品加工厂工作,一天中午,他骑电动车与同事到工厂附近的一家餐馆吃饭。吃完饭后,占某去餐馆旁的停车场取电动车时,发现有一个人正在撬他的电动车车锁,他随即大喝一声,撬车人见状迅速逃跑。占某紧追不舍,在追上撬车人后双方厮打起来,占某被摔倒在地,导致其右臂骨折。事后,占某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可单位认为他这不属于工伤,占某于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案例】外出就餐时与歹徒搏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分析占某认为,自己是在和歹徒做斗争的过程中受伤的,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该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认为,占某虽然是因为和歹徒搏斗而受伤的,但目的却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
本文标题:工伤管理及风险防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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