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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期末复习(财政0902)一、填空题(本大题共10空,每空2分,共20分)1.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它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2.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3.(涉外税收)是一国税收制度中有关对外国纳税人征税的部分。4.在判定双重法人居民身份时,国际上通行的顺序中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注册地标准)。5.各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时的认定标准有(常设机构标准)和(交易或经营地点标准)。【36页】6.不动产所得来源地的确立以(不动产的所在地或坐落地)为依据。【41页】7.以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否实际发生冲突为标准,国际重复征税可分为(潜在的国际重复征税)和(事实上的国际重复征税)。【46页】8.各国单方面采取的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53页】9.(扣除制)和(减免制)只能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程度,而不能彻底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10.国际避税地的判定标准有(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11.国际反避税的一般方法包括:(加强和完善税收立法)和(加强税收的征管工作)。12.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与费用分配的原则有(总利润原则)和(正常交易定价原则)。13.常见的资本弱化反避税方法有两种,即(正常交易方法)和(固定比率方法)。14.国际税收原则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15.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程序有(谈判)、(签字)、(批准)和(互换批准书)。16.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特征有(规范化)和(内容弹性化)。17.国内商品税的管辖权原则有两种,即(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18.在前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的历次多边谈判中曾经采取过的关税约束与减让方法有()、()和()。19.(国际税收竞争)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各国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等形式,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流动资本等流动性生产要素,提升本国经济竞争力,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国际经济行为。二、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1.地域管辖权【34】:是按照属地主义原则确立的管辖权,一国政府对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亦称所得来源地管辖权。2.实际所得原则【36】:只对非居民外国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对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3.常设机构【35】: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4.国际重复征税【43】:国际重复征税,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其实质是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交叉性。5.全部免税法【54】: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考虑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6.抵免限额【65】:在限额抵免中,居住国不是将纳税人向来源国已缴的税款简单的拿来冲抵应纳税款,而是有一个限度,这个限度就是抵免限额。抵免限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外国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居住国税率为比例税率,可简化为=外国应纳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7.分项限额【75】:在多项税收抵免的条件下,纳税人所在国政府根据其在外国各项的所得,分别按照不同所得项目计算的抵免限额。8.税收饶让【78】: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9.转让定价【101】: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10.国际税收原则【140】: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利益这一基本原则在处理国际税收问题上的体现,就是维护税收管辖权,即维护国家行使主权进行征税的权力;平等互利原则体现在国际税收问题的处理上,要求各国间税收关系权利平等,税收利益互利。11.国际税收惯例【141】:任何主权独立的国家都拥有征税权,以收入净额为税基课征所得税并实行独立核算原则,对投资所得课征预提税并限定税率分享收入;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实行税收饶让鼓励投资;实施转让定价税制防范国际避税;通过缔结国际税收协定规范国家之间的税务关系;外交税收豁免;国民税收无差别待遇;利用仲裁方式处理国际税收冲突;12.国际税收协定【159】:又称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及其有关的国际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核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等方面问题,通过对等协商和谈判所缔结的一中缔约国各方具有法律效益的书面税收协议。具体来说,国际税收协定是一种对缔约国各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有关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等方面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而签订的一种书面税收协议,是缔约国各方本着平等原则所签订的税收协议,是一种书面的文件。13.国际税收协定范本【171】:是指导各个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各个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所依照或模仿的标准式文件。14.普惠制:(百度)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简称普惠制,它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是在最惠国关税基础上进一步减税以至免税的一种特惠关税。15.国际税收竞争【230】:国际税收竞争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各国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或者实行避税地税制等形式,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流动资本、国际流动贸易等流动性生产要素,提升本国经济竞争力,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国际经济行为。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1.如何理解国际税收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2)国际税收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3)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简述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1)属人原则:一国政府依据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亦称居住国原则。遵循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其征税权力时,只能对该国的公民或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或财产行使征税权力。(2)属地原则:一国政府依据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亦称来源国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其征税权力时,只能对该国领土疆界内发生的所得或财产行使其征税权力。3.简述实际所得原则与引力原则的含义。(1)实际所得原则(归属原则):只对非居民外国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对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2)引力原则:当一非居民外国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这时,尽管该外国公司在本国从事的一些经营活动不通过这个常投机构,但只要这些经营活动与常设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那么,这些不是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也要被归并到该常设机构的总所得中一并纳税。4.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单边措施有哪些?【1】扣除法: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根据扣除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已负担国外税收的跨国所得仍要按本国税率征税,只是应税所得可被外国税额冲减一部分,因此,扣除法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2】减免法: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显然,一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的税率越低,越有利于缓解国际重复征税。但由于减免法只是居住国对已缴纳外国税款的国外所得按减低的税率征税,而不是完全对其免税,所以它与扣除法一样,也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3】免税法: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免予征税,而仅对来源本国内的所得征税。由于免税法使居住国完全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从而使纳税人只须负担国外的税收,因此它可以有效地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在实行累进所得税的国家主要有以下两种具体做法:一是全部免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考虑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二是累进免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考虑。优点:计算简单,能够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外国投资。缺点:要求居住国完全放弃自己的征税权。【4】抵免法: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5.比较全额抵免法与限额抵免法。【64页】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在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中,全部给与抵免的做法。具体到直接抵免法的公式中,‘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是纳税人向来源国缴纳的全部税款。限额抵免又称普通抵免,这种做法要求居住国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的国内外所得计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抵免的税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国外所得额按本国税法所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具体到直接抵免法的公式中,‘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一项不是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国缴纳的全部所得税,而是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的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税额,这表明居住国‘允许抵免’的税款是有限度的。6.简述税收饶让的方式。【78】税收饶让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差额饶让抵免,二是定率饶让抵免。差额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在非居住国享受的按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与按税法税率征税的差额,视同按税法税率已征税,予以抵免。定率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承担的税款,按税收协定规定的固定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给予抵免。7.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有哪些?【86】跨国纳税人追逐最大利润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别和缺陷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外部条件:【1】、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2】、税率的差异【3】、税基的差异【4】、避免重复征税方法的差异【5】、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6】、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8.举例说明国际避税地的类型。【91】【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3】所得课税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9.为什么说延期纳税是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重要前提条件?P101延期纳税,是指居住国的本国母公司从子公司应取得的所得,在子公司未以股息等形式汇回母公司之前,对本国母公司暂不就其外国子公司的利润征税。延期纳税是居住国政府给予跨国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可以鼓励纳税人用这笔资金在境外再投资,但同时也为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提供了先决条件。跨国纳税人利用这一先决条件,在合适的低税国或避税地建立完全控股的子公司,通过资财转移手段,使利润在该子公司得以形成和积累,或是拖延一段时间后再以股息形式汇回母公司,获是根本不汇回母公司,纳税延期越长,跨国纳税人从中获得避税利益就越多。10.简述反税收协定滥用的措施。(132页)目前,许多国家采用的泛滥用措施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在签订税收协定时采用防范措施,以强化税收协定自身的反滥用能力,二是运用国内税法中规定的某些基本原则,来对付滥用协定行为。【1】加强税收协定自身的防范能力。包括,节制法、排除法、透视法、承受税负法(征税法)、渠道法、真实法。【2】运用国内税法中的规定。11.简述国际税收原则的基本内容。(140页)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原则和平等互利
本文标题:国际税收期末考试复习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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