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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幸福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提要:社区居委会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自幸福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居住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居民自治是在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民主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实行社区民主自治。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社区所有居民组织、社区单位及居民。第四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审议监督执行。第二章居民组织第一节居民会议第五条为了保障居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社区实行居民会议制度。居民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荐代表1至2人组成。本居住区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和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组织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与社区居委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应当热心社区工作,办事公道。居民代表有权参加居民代表会议,代表居民发表意见,参与民主决策;了解、监督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居民代表应当经常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模范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小组长做好与居民有关的各项工作;密切联系居民,认真听取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居民呼声。建立居民代表联系居民制度。按照社区邻近、便于收集居民意见的原则,明确每一位居民代表联系居民的户数和对象。第六条居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第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社区重大问题;第二,需要听取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居民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的过半人数通过才有效。居民会议做出决定,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实施。第七条居民会议的职责:1、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2、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会议制度、居务公开制度、居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4、听取并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的收支情况报告;5、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6、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7、评议社区居委会成员;8、纠正社区居委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第八条居民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3、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4、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二节社区居委会第九条社区居委会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条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和委员5人组成,由选民通过“大海选”直接投票产生。社区居委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居委成员的具体职数、选举跨居住区的居民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会议决定。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社区居委会由居民会议推选7——9人组成,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居委会主任、委员,有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选举采取“大海选”直接选举的办法,由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投票产生,居民投票过半数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应尽的义务。2、在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协商本社区的重大事项,并在广泛征求居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事计划。3、组织建立居民会议制度,开展居民自治活动,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居民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4、组建各大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下属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共同协助和支持社区工作站工作。5、建立和完善“听证会、评议会、协调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居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区事务。6、协助社区工作站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老年服务等上级各条线工作和各类创建活动。7、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8、密切联系居民,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9、充分发挥自身社区影响,整合社区资源,努力提高社区单位的参与率。10、开展文明楼组、文明家庭创建,培育和发展群众文艺团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设治保调解、民政救助、文体群团、妇女计生、公共卫生、老龄六个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由居委成员、居民代表和其他热心社区工作的5名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一)治保调解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1、协助社区居委会组建社区义务治安巡逻队,做好社区治安管理工作。2、配合社区民警做好外来人口和本市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3、帮助居委会了解掌握居民情况,做好居民信访接待工作。4、协助楼组长抓好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5、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居民自我防范意识。6、加强对居民进行防火、防盗等“四防”知识宣传,组织居民群防群治,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维护公共次序,确保社区安全。(二)老龄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1、宣传有关方针、政策,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热心为老年人服务,帮助解决特困、独居老人的医、食、住、行等实际问题。3、抓好独居老人的帮困结对工作并定期督促检查。4、积极开展教育、文娱、体育等活动,使老年人健康长寿,安度晚年。5、经常走访老年人与老年人谈心,做老年人的知心朋友。(三)民政救助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1、宣传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掌握社区内各类困难人员和优抚对象的基本情况。2、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及社区服务工作,方便居民生活。3、配合居委做好社会救助评议和动态管理。4、做好下岗待业和特困人员的社会帮困和就业援助工作。(四)文教卫生专业委员会职责1、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环境保护意识。2、经常检查社区环境卫生,督促、指导物业公司做好卫生保洁与和幸福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提要:社区居委会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自绿化管理工作,教育居民自觉维护环境卫生。3、配合居委会开展社区教育、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居民素质。4、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发挥好宣传栏、有线广播作用,向居民传播科普知识。5、协肋开展医疗服务进社区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五)妇女计生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1、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建立健全妇女工作网络,教育妇女不断提高自身素责。2、教育居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做好五好家庭、新风户的评选工作。3、认真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建立社区计划生育四级网络。4、协助街道计生办对无计划生育者执行处罚。做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宣教工作。5、协助做好家庭生育指导、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生育联系卡和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六)文体群团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职责1、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社区文体特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将思想统一到争创文体型特色社区上来。2、利用社区资源,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提高广大社区居民的文化素质,营造温馨祥和的社区氛围。3、全面推行全民健身活动,健全全民健身指导队伍,要建立群众性体育特色队,通过举办社区特色体育运动会等形式,促进社区群众性体育事业全面发展。4、配合社区工作站开展社区教育,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市民素质。5、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环境保护意识。6、组织社区内的戏曲业余爱好者,参与戏曲沙龙演唱队,创特色社区添光增色。7、社区各项文体活动开展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责任到人,把活动搞的丰富多彩。第十五条本社区居委建立如下工作制度1、学习制度,每月一次。2、办公会议制度,每月一次。3、民情责任区制度,每月每个人员联系居民不少于15人次。4、岗位责任制度:(1)民情责任区制度:居委会成员与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块,确定民情责任区,深入群众、联系居民,每周走访居民,把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2)居委会例会制度:每周周一为工作人员办公例会:汇报上周工作,计划本周条线工作,布置本周居委主要工作。每月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讨论居民中重要事项,通报当月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安排下一阶段工作。(3)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听政会、协调会、评议会等专题会议,汇总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居民区存在的矛盾与问题。(4)居民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听取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学习制度:每月安排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习中央、市、区重要文件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社区工作的业务知识。(6)居务公开制度:居委会应实行居务公开,便于居民联系和监督,公开内容包括居委会职责任务、成员分工、接待时间、经费收支状况等。应认真履行领导人审批,经手人签字的财务手续。(7)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当定期走访和联系社区各类行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社区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领导参与社区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8)财物管理制度:居委会与社工站合署办公,共同使用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对配置的房屋不得随意变更用途。居委会对添置、受赠、报损的物品应建立管理台帐,由居委会主任保管,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居委会换届时应办理移交手续。(9)公章管理制度:居委会公章由居委会主任保管,或者由主任授权委托他人保管。居委会公章应根据法规规定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应做好用印登记,注明使用事由、使用日期、使用人姓名、地址、盖章人,以备查考。5、评议社工制度:采取街道考评和居民代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第十六条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第十七条本社区实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接受居民的民主监督。第三节居民小组第十八条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社区居委会联系居民的桥梁和纽带。第十九条本社区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由30户左右组成)。居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居民民主推选产生(在职职工、在职党员要有一定比例)任期与社区居委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小组在居委会领导下在居民小组中开展工作。第二十条居民小组组长的职责如下:1、主持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社区居委会有关工作要求。2、在社区居委会指导下,组织小组居民民主推选居民代表,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3、协助社区居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带领小组居民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4、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5、完成社区居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第四节居民和社区单位第二十一条凡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2、对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物业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3、18周岁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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