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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T517—2006氟化钠Sodiumfluoride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YSYS/T517—2006I前言本标准是对《氟化钠》标准的修订。本次修订仅进行编辑性修订,未对技术指标进行修改。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抚顺铝业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计量质量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宇宏、计春雷、曾庆义。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YS/T517—20061氟化钠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氟化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由氢氟酸或硅氟酸与碳酸钠作用而制成的氟化钠。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YS/T535氟化钠化学分析方法3要求3.1氟化钠产品等级氟化钠按化学成分分为三级,见表1。表1化学成分NaFSiO2Na2CO3硫酸盐(SO42-)酸度(HF)水中不溶物等级不小于不大于H2O一级二级三级9895840.51.0----0.51.02.00.30.52.00.10.10.10.73100.51.01.5注:(1)表中“一”表示不作规定。(2)表中化学成分按干基计算。3.2状态氟化钠为白色粉末。3.3尺寸产品中允许有直径大于4mm的结块,其重量不得超过5%。4试验方法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YS/T535—200X《氟化钠化学分析方法》进行。5检验规则5.1检验与验收5.1.1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YS/T517—20062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与质量证明书所载等级或订货合同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对于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供需双方应在需方共同按5.4.2规定取样进行仲裁分析,根据仲裁分析结果重新确定等级。5.2组批每批重量不大于50t。5.3检验项目每批均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5.4取样5.4.1产品在包装时,每隔6袋采样不少于15g,每批试样总重不少于2kg,将取得的试样充分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500g,分成两份,分别装入洁净干燥的磨口玻璃瓶中,一份作化学分析,一份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保存备查,保存期不少于半年。5.4.2仲裁取样,每批取1/12~1/10的袋数作为样袋(不得少于20袋),用内径为19~25mm的铜管探针沿袋的垂直中心线插人其深度3/4处取样。试样总重量不少于2kg。将所取的试样充分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500g,分成三份,分装于洁净干燥的磨口玻璃瓶中,一份作仲裁分析,其余由供需双方各保存一份。5.5检验结果的判定化学成分分析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氟化钠是有毒物质,包装袋上除标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净重外,还必须标明“有毒物”字样或标志。6.2包装、运输、贮存6.2.1产品用内衬塑料薄膜、外加坚实材料制作的包装袋包装,每袋净重50kg。6.2.2产品运输时,必须装在打扫干净的蓬车车箱内。不同等级的产品不得混装。6.2.3产品应贮存在干燥的仓库内,避免破损、污染和受潮。产品必须分批堆放。7质量证明书每批产品应附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注明:a)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b)产品名称;c)等级;d)批号;e)重量或件数;f)各项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g)本标准编号;h)出厂日期或包装日期。8合同内容订购本标准产品的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a)产品名称;b)等级;YS/T517—20063c)重量;d)本标准编号;e)特殊要求。
本文标题:YS T 517-2006 氟化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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