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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招标投标法规及其案例分析2.1招标投标法概述2.1.1招标投标法的概念招标投标法是调整市场竞争中因招标投标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义的招标投标法是指所有调整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除《招标投标法》外,还包括《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建筑法》等法律中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也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等行政法规、规章。2.1.2招标投标法调整的法律关系1.招标投标中的民事关系2.招标投标中的行政关系2.1.3招标投标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指的是指招标投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招标投标法在哪些地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的法律在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即本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船舶和航空器。2.2招标的法律规定2.2.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1)采购人自己招标代理机构是主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其是独立的法人,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招标代理资格。2.2.3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1.强制招标的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强制招标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2.2.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2.2.5资格预审2.2.6编制招标文件一般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①投标邀请书;②投标人须知;③合同主要条款;④投标文件格式;⑤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⑥技术条款:⑦设计图纸;⑧评标标准和方法:⑨投标辅助材料。2.2.7招标文件的禁止和招标人的保密义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因此,在招标文件中标明的技术规格除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外,一般应当采用国际或国内公认的标准。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生产厂家、供货商、施工单位或注明某一特定的商标、名称、专利、设计及原产地,以防止招标人和投标人恶意串通,变相指定投标人2.2.8招标文件的发售2.2.9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2.2.10招标文件的澄清和更改2.2.11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2.3投标的法律规定2.3.1投标人2.3.2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符合以下3个条件:(1)应该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2)应符合资质等级条件。(3)应当符合其他条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投标函;②投标报价;③施工组织设计;④商务和技术偏差表;⑤其他材料。依据上述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投标保证书;②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③项目负责人、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简历;④工程和分包商的情况;⑤提供的其他材料:⑥文件的送达。2.3.3投标文件的送达及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2.3.4投标担保“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而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2.3.5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3.6投标的禁止性规定1.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2.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3.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4.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2.4开标评标中标的法律规定2.4.1开标招标投标活动经过招标阶段和投标阶段之后,便进入了开标阶段。开标是指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活动。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2.开标的主持人和参加人“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开标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1)开标前的检查。(2)投标文件的拆封和当众宣读(3)开标过程的记录和存档4.开标时投标文件无效的几种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的规定,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做为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2.4.2评标1.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2)评标委员会专家的选取(3)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4)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的回避和保密(5)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2.评标的程序3.中标的条件4.评标中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1)应作为废标处理的几种情况1)以虚假方式谋取中标2)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3)不符合投标的资格条件或拒不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4)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2)否决所有投标的情况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3)重新招标的情况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5.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1)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的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对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4.3中标中标是指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认真审查研究,最终决定中标人。中标人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当尽快向中标人发出书面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是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1.中标通知书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2.5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1.中标无效及转包、分包无效在下列情况下,中标无效或转包、分包无效:(1)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影响中标结果的。(2)招标人向他人泄密,影响中标结果的。(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采用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4)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7)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中标人非法分包的。2.履约保证金的处理2.5.1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民事责任2.5.2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政责任1.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2.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3.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4.其他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5.行政罚款的双罚制与罚款幅度2.5.3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刑事责任2.5.3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刑事责任(1)招标代理机构串标通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2)透露他人标底,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构成犯罪的(4)投标人骗取中标,构成犯罪的(5)投标人行贿中标,构成犯罪的,(6)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贿构成犯罪的(7)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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