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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920-1999前言本标准的性能指标等效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关于机动车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认证条件和互相承认认证的协议”附件6:第7号法规修订本2修正案1,包括1994年1月26日实施的02系列修正案的补充件2(E/ECE/324,E/ECE/TRANS/505,March4,1994)。本标准与前版GB5920一1994的主要差异如下:a)删除了各类灯泡的光电性能参数,只规定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符合GB15766·1规定的灯泡。b)增加了S3类制动灯的有关规定。c)配光性能要求,增加了对标有“D”的单灯(既可作为单灯,又可作为双灯组件使用)和双灯的规定。d)增加了对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和多光源装置的相应规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5920一1994。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贝会归口。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国坪、濮晓军。本标准于1986年3月首次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GB5920一1999和制动灯配光性能代替GB5920一1994PhotometriccharacteristicsoffrontandRearpositionlamps,end-outlinemarkerlampsandstoplampsformotorvehiclesandtheirtrailers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M、N和0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4599一199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4785一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5766.1一1995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前位灯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3.2后位灯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3.3示廓灯安装在车辆最外缘和尽可能靠近顶部附近,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对于某些车辆和挂车,用来补充前位灯、后位灯,以引起对其整体的特别关注。3.4制动灯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制动灯可以通过绥速器或一种类似装置点亮。3.5装置由光源(在某些情况下,为一种光学系统)、透光面和灯体组成的一种照明和信号装置组合件。装置可以由一个或者几个灯组成,若由几个灯组成,则可以是:3.5.1独立灯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分开的光源和灯体的灯;3.5.2组合灯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灯体的灯;3.5.3复合灯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共同光源和共同灯体的灯;3.5.4混合灯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全部或部分共有发光面和灯体的灯。3.6单灯指一种装置或装置的部件,具有一种功能、一个在其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面、一个或多个光源。对于它在车辆上的安装,单灯也指由两个独立灯或组合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无论相同与否,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安装后在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投影,不小于上述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矩形面积的60%。在上述情况下,这种单灯中的每个标有“D”的灯要求认证时,则应按“D”型灯进行认证。注:对于既可以作为单灯又可以作为双灯的组成部分的装置,应在其认证标志附加符号右侧标上字母“D”。4技术要求4.1一般规定4.1.1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4.3的配光性能要求。4.1.2前位灯、后位灯可组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使用。4.1.3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GB4785的规定。4.2对光源的规定4.2.1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符合GBI5766.1规定的灯泡。4.2.2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的标称电压为12V或24V,它们的光电参数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4.3配光性能4.3.1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规定。4.3.2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几何可见度最小角应符合GB4785的规定,并且在几何可见度最小角范围内,发光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4.3.2.1在图1、图2所示的各测量方向上,发光强度应不低于各测量方向上的百分数与表:规定的发光强度最小值的乘积。4.3.2.2在任一可见方向上的发光强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最大值。4.3.2.3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h-h向下5°的水平面及其以下,允许发光强度为60cd。4.3.2.4在任一可见方向上,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0.05cd。4.3.2.5在任一可见方向上,一个发光强度级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丁低于0.3cd,两个发光强度级制动灯的发光强度,用于白天的不应低于0.3cd,用于夜间的不应低于0.07cd。4.3.2.6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两灯同时点亮和单独点亮后位灯,在h-h上下5°和V-V左右10°所围成的范围内,测量的发光强度之比,应至少为5:1。若制动灯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级,则在夜晚条件下必须满足此要求。4.3.2.7在上图所示的范围内,发光强度分布应均匀,即在该范围内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不低干该测量方向所在格子规定测试点中的最小值。5试验方法5.1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4599的规定。5.2配光测量时的电压或光通量5.2.1对于不可更换光源式灯具,应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5.2.2对于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相应的标准灯泡,在GB15766.1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量。5.3配光测试前应将灯泡以测试时的电压点燃,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5.4配光测试的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距离平方反比定律。5.5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察时,测试设备应保证探测器的张角是在10’至1°之间。5.6在图中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保证其角度偏差不大于15’。5.7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线(由制造厂图纸表明)为基准。5.8具有几个光源灯具的配光测量5.8.1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或其它光源:必要时,制造厂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特种电源,井在制造厂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测量。5.8.2对于使用可更换的灯泡光源:当灯具配备批量生产的灯泡,在13.5V或28.0V时,其发光强度应介于本标准规定的最小值或最大值之间,并按选定类型灯泡的光通量偏差予以修正;或者,可以在每一个灯泡位置上,依次使用标准灯泡,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测量并累加。5.9色度测量应使用2856K色温的光源(相当于国际照明委员会A光源)。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则应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6检验规则6.1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不同型式的判定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则认为是不同的型式:6.1.1商品名称或商标;6.1.2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级等);6.1.3使用的灯泡或光源类型;6.1.4对于两个发光强度级的制动灯,用来减小夜间光强度所使用的系统;6.1.5装置的结构、形状。6.2申请认证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进行型式检验和产品一致性检验。灯泡更换式装置的配九性能检验应使用标准灯泡,在有异议时,允许更换标准灯泡重新测试。本标准中装置所使用的灯泡,应是经认证的产品。在灯泡开展认证前,应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检测机构确认的产品。6.2.1型式检验本标准所涉及装置同一型式的判定,按本标准6.1的规定。6.2.1.1对于申请认证的产品,制造者应提供:a)足以识别该型式灯具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构,并表明基准轴线(H=0°,y=0°)、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b)样灯2只(灯泡更换式装置包含灯泡)。6.2.1.2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4.1和4.2的规定。6.2.1.3按本标准第5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4.3和4.1.3的规定。6.2.2产品一致性检验6.2.2.1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产品的一致性。6.2.2.2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4.3和4.1.3规定,但其中最小值放宽至规定值的80%。6.2.2.3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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