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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犐犆犛43.080.01犜4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犌犅/犜24157—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犈犾犲犮狋狉犻犮犿狅狋狅狉犮狔犮犾犲狊犪狀犱犲犾犲犮狋狉犻犮犿狅狆犲犱狊—犈狀犲狉犵狔犮狅狀狊狌犿狆狋犻狅狀犪狀犱狉犪狀犵犲—犜犲狊狋狆狉狅犮犲犱狌狉犲狊20090625发布2010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星月神电动车有限公司、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中国群升集团浙江千禧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哈利斯顿机电有限公司、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安乃达驱动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清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缪文泉、赵静炜、李维菁、王强、黄晓东、黄金权、姚湘江、陈明均、王业明、贾爱萍、叶建军、赵春明。Ⅰ犌犅/犜24157—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储能蓄电池为唯一动力来源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定义见GB/T24158)(除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电动摩托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537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总则GB14622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T17883—1999 0.2S级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eqvIEC60678:1992)GB18176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T18385 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19596 电动汽车术语(GB/T19596—2004,ISO8713:2002,NEQ)GB/T24156—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GB24155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安全要求GB/T24158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通用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19596、GB/T5359.1和GB24158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试验车质量 狋犲狊狋犿犪狊狊狅犳犲犾犲犮狋狉犻犮犿狅狋狅狉犮狔犮犾犲电动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与试验所需附加质量的和。其中:a) 两轮电动摩托车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附加质量(包括试验仪器与驾驶员质量)为75kg±5kg;b) 三轮电动摩托车和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附加质量为额定载荷(厂定最大有效载荷)。3.2 能量消耗率 犲狀犲狉犵狔犮狅狀狊狌犿狆狋犻狅狀电动摩托车从动力蓄电池完全充电状态开始,按设定工况作续驶里程试验。试验结束后,用配套的充电装置(或其他符合同样要求的充电装置)重新充电至试验前存量。期间所充电能除以总行驶里程所得到的商为电动摩托车的能量消耗率,单位为Wh/km。3.3 续驶里程 狉犪狀犵犲电动摩托车从动力蓄电池完全充电状态开始,按工况法、等速法行驶,直到设定的试验终止条件,能连续行驶的最大距离为电动摩托车的续驶里程,单位为km。1犌犅/犜24157—20094 测量参数的准确度试验用测量仪器的分辨率、准确度应符合表1规定。表1 试验仪器的分辨率和准确度测量参数单 位分辨率准确度时间s0.1s±0.1s距离m1m±0.1%温度℃1℃±1℃速度km/h0.1km/h±1%质量kg1kga±0.5%能量Wh0.2S(见GB/T17883)0.2S(见GB/T17883) a如果在底盘测功机上试验,质量分辨率要求按GB18176及GB14622的规定。5 试验条件5.1 车辆条件试验车辆按下列要求准备:a) 试验前至少用所配套的动力蓄电池磨合行驶100km。b) 试验车辆应依据3.1的规定加载。如果试验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按GB18176或GB14622规定的试验车质量加载。c) 在环境状况下,车辆轮胎气压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d) 润滑油黏度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e) 关闭车上的照明、信号装置以及辅助设备(另有特殊要求时除外)。f) 除用于驱动用途外的所有储能系统(电能、液压等)都按规定充足能量。5.2 环境条件试验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a) 室内试验在(25±5)℃范围内进行;b) 室外试验在(25±10)℃范围内进行;c) 室外试验时平均风速不超过3m/s,阵风最大风速不超过8m/s;d) 相对湿度不大于95%。5.3 驾驶员驾驶要求驾驶员需按GB/T5378的相关要求驾驶车辆。6 试验方法6.1 试验步骤通过一次试验同时测定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程序如下:a) 动力蓄电池按6.3.1完全放电后按6.3.2规定充电,测量电网所消耗的能量;b) 按循环工况或等速进行续驶里程试验;c) 再次为动力蓄电池充电至原来存量,测量电网消耗的能量;d) 由续驶里程和再次充电量计算能量消耗率。如果需要在两个工作步骤之间移动车辆,不允许使用车上的动力,也不允许使用回收制动能量等方法给车辆补充能量。2犌犅/犜24157—20096.2 续驶里程试验的终止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即需停车终止试验:a) 车辆配装的仪器或指示器指示驾驶员停车;b) 工况法试验时最高车速达不到设计最高车速的70%或即时车速、时间超出规定公差累计超过4s;c) 等速试验时行驶速度持续达不到设计最高车速的70%。6.3 动力蓄电池的初次充电6.3.1 初次充电前,试验车辆的动力蓄电池需经完全放电,即在环形跑道或底盘测功机上以最高车速的70%±5%车速稳定行驶,直至发生下列情况之一:a) 车辆配装的仪器或指示器指示驾驶员停车;b) 车速达不到最高车速的65%。6.3.2 除非车辆制造厂或动力蓄电池制造厂另有规定,动力蓄电池应在完全放电后按GB/T24156规定的方法初次充电至充满状态。6.4 车辆道路阻力的设定在道路上试验时,载荷按3.1的规定。在底盘测功机上试验时,按附录A的规定设定底盘测功机当量惯量及车辆道路模拟阻力。6.5 续驶里程试验6.5.1 一般规定续驶里程试验有工况法、等速法二种方法。在动力蓄电池充电结束后4h之内应开始试验。6.5.2 工况法试验工况(速度、时间)的公差试验循环的即时速度和测试时间的误差应该在图1给出的公差范围内。 1———基准曲线;2———速度公差;3———时间公差。图1 试验工况的公差 图示各点的速度公差为±2km/h,时间公差为±1s。在每组行驶循环中超出上述公差范围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s,并需在试验报告中注明。6.5.3 工况法工况法续驶里程试验只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续驶至发生6.2a)、b)所述情况,结束试验。电动轻便摩托车按GB18176,电动摩托车按GB14622的规定设置道路阻力。除有其他规定外,工况法试验期间不允许停车3次以上,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5min。试验结束后,记录续驶里程犇等速(单位km,修约到一位小数)。同时记录所用的时间(单位min)。报告中需记录试验期间车辆的最高车速、平均车速、停车次数和停车时间。3犌犅/犜24157—20096.5.4 等速法等速法续驶里程试验可以在道路或者底盘测功机上进行。二种试验的结论有分歧时以道路试验为准。———道路试验的试验条件应符合GB/T5378的规定。车速为设计最高车速的70%,公差±2km/h。试验过程中不允许停车3次以上,累计时间不超过15min。续驶至发生6.2a)、c)所述情况。———在底盘测功机进行等速法续驶里程试验时,电动轻便摩托车按GB18176,电动摩托车按GB14622的规定设置道路阻力。试验过程中不允许停车3次以上,累计时间不超过15min。续驶直至发生6.2a)、c)所述情况。试验结束后,记录续驶里程犇等速(单位km,修约到一位小数)。同时记录所用的时间(单位min)。报告中需记录试验期间平均车速、停车次数和停车时间。6.6 动力蓄电池再次充电在完成6.5所规定的续驶里程试验后2h之内,按照与6.3所规定的初次充电同样的方法对动力蓄电池充电至与初次充电同样的充满状态。在电网与车辆充电器之间连接能量测量装置,测量电网所输能量犈。注:如果电网断电,其断开的时间应该根据停电时间,适当延长相应时间。车辆制造厂和检测机构的技术服务部门应该探讨充电的有效性,确认整个试验的有效性。6.7 能量消耗率的计算使用下式计算能量消耗率犆(工况法为犆工况,等速法为犆等速),单位Wh/km。一般修约到整数。犆=犈犇 式中:犈———再次充电时来自电网的能量(工况法为犈工况,等速法为犈等速),单位为瓦时(Wh);犇———试验期间行驶的总里程(工况法为犇工况,等速法为犇等速)单位为千米(km)。6.8 续驶里程与能量消耗率的评定如果在底盘测功机上先后按工况法、等速法进行试验,可分别记录下工况法续驶里程犇工况和等速法续驶里程犇等速,然后按下式折算出当量续驶里程犇当量:犇当量=αD犇工况+(1-αD)犇等速 式中:αD为工况法续驶里程的加权系数,取αD=0.6。等速法的加权系数为(1-αD)。分别按6.7的规定计算出二种试验的能量消耗率犆工况和犆等速,然后按下式折算出当量能量消耗率犆当量。犆当量=αC犆工况+(1-αC)犆等速 式中:αC为工况法能量消耗率的加权系数,取αC=0.6。等速法的加权系数为(1-αC)。4犌犅/犜24157—2009附 录 犃(规范性附录)底盘测功机的基本设定和当量惯量的设定犃.1 概述6.5.3规定了在底盘测功机上按变工况测试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续驶里程和能量消耗率的方法。本附录规定该试验的循环工况、底盘测功机及其校正、试验前测功机和受试车的准备。犃.2 轻便电动摩托车工况法试验的运行循环运行循环见图A.1及表A.1。图A.1所示仅适用于设计最高车速等于50km/h的车辆。设计最高车速低于50km/h的车辆将速度控制手柄置于全开位置即可。图犃.1 电动轻便摩托车的运行循环5犌犅/犜24157—2009表犃.1 轻便电动摩托车的运行循环操作序号操作加速度m/s2速度km/h操作时间s累计时间s1停车0882加速速度控制全开0→max自然3等速速度控制全开max—504减速-0.56max→2015655等速20361016减速-0.9320→061077停车05112 由6个小循环组成一个大循环。犃.3 电动摩托车的运行循环犃.3.1 循环工况运行循环分市区运行循环(见图A.2及表A.2)和市郊运行循环(见图A.3及表A.3)二部分。图A.2及表A.2仅适用于70%最高设计车速不低于50km/h的车辆。70%设计最高车速低于50km/h的车辆只加速到70%设计最高车速。图A.3及表A.3仅适用于70%最高设计车速不低于90km/h的车辆。70%设计最高车速低于90km/h的车辆只加速到70%设计最高车速。图犃.2 市区运行循环6犌犅/犜24157—2009表犃.2 市区运行循环操作序号操作加速度/(m/s2)速度/(km/h)操作时间/s累计时间/s1停车011112加速1.040→154153等速158234减速-0.6915→102255减速-0.9210→03286停车21497加速0.740→3212618等速3224859减速-0.7532→1089310减速-0.9210→039611停车2111712加速0.530→502614313等速501215514减速-0.5250→35816315等速351317616减速-0.6835→1091
本文标题:GB-T 24157-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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