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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陈剑峰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一、招标投标的基本特性组织性公开性公平性与公正性一次性规范性时限性静态性二、招标方案(招标法定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规模标准)三、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知识(招标投标法)四、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案例五、省政府浙政发〔2009〕22号文件其他(如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及对策)第一篇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的基本特性:组织性公开性公平性与公正性一次性规范性时限性静态性组织性(1)招标的组织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2)招标决策的群体性(3)要在规定的场所进行(4)要在规定的时间进行(5)要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公开性(l)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公开(2)开标的程序和内容公开(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公开(4)中标的结果公开一、招标投标的基本特性公平性与公正性(1)对待各方投标者一视同仁(2)招标过程实行公开开标方式(3)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4)评标必须由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5)招标的组织性、公开性以及严格的保密原则一次性只能应邀进行一次性秘密报价规范性按照相对规范和成熟的基本程序进行。时限性有严格的时限要求。静态性每次招投标活动在其规定的时间段里有一种静态性的特征。一、招标投标的基本特性(一)、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的一般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招标方案(二)、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自行招标的招标资格《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一条《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一条2、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2)、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的经验,并熟悉和掌握有关规定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招标方案(208)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208)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二、招标方案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工程类:建设部154号令(2007);中央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36号令(200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商务部6号令(2005);政府采购:财政部31号令(200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发布的第154号令)二、招标方案(三)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我国招标采购立法实际上是将必须招标采购的标的限制在“工程”领域内的几部分:一是勘察的招标;二是项目设计的招标;三是项目施工的招标;四是项目监理的招标;五是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招标方案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浙发改法规[2006]923号)二、招标方案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浙发改法规[2006]923号)二、招标方案法规文件的应用指南招标工作政策性很强,适用的规定很多,而且有些规定可能互相冲突,为便于实际应用,现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效力作如下说明:1、法律法律包括宪法和基本法律。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前提。基本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是仅次于宪法,他所规范的内容不得抵触宪法,否则无效,同时又是制定其他部门法和专门法的依据。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其制定的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是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律,所以其适用效力低于宪法和基本法律。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法律。其制定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适用效力具有区域性,所制定的依据是宪法、基本法及行政法规。4、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根据国家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制定的,是对已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具体化。其制定主体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市政府。行政规章的制定的目的是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9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所以其使用效力低于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5、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或其部门为执行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或命令等而制定的各种办法和手段,常见的名称有:命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知等。行政措施制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制定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的内容侧重行政管理的程序、手段和方法,并不直接规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适用效力最低。•(-)有关法律法规14•(二)部门规章14•(三)规范性文件47•(四)资质、资格管理26•(五)有形建筑市场3•(六)工程造价管理9•(七)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工程担保9•(八)其他11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规1、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2、十四部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2000年5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2000年7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2000年7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6号令(2000年8月)三、主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2001年6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2001-6-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2001年7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18号令(2002年1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2003年4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03年5月)《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03-8-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2004-8-1)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2005-3-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5号令(2006-7-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2007-11-1)3、地方法规《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51号公告(2005年12月23日)4、政府规章《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省政府112号令(1999年4月1日)《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136号令(2002年2月1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173号令(2004年7月1日)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5、重要规范性文件《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文)《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发改法规〔2007〕1399号)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5、重要规范性文件《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3号)《关于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中推行资格后审制度的实施意见》(温建建(2008)265号)《温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温建建(2009)329号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4.1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1](项目名称)已由[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3](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3],建设资金来自[4](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5],招标人为[6]。项目现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内容、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4.2招标组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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