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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16,1998MOTOR-OPERATEDHOUSEHOLDFOODPREPARINGMACHINES–UL982(家用电动膳食器具)1簡介1.范围1.1本标准适用于家用电动膳食器具及厨房用品,如磨刀器,开罐机,其特点是每次使用时间短,年累计使用时间少于100小时。1.2在以下文本中,如果一条要求适用于一种类型器具,则注明该类型器具;凡是无注明类型的,或仅用“器具”一词,则该要求适用于本标准范围内的所有器具。1.3这些要求适用于额定电压可以为120V的可拆式电源线或固定式电源线的器具,或由低压电源供电或带电池充电器的由电池驱动的器具。1.4本标准适用于家用电动膳食器具,而UL763适用于商用电动膳食设备。1.5本标准不包括这些产品的卫生、污染或噪声等方面的要求,这些方面的要求见ANSI/ASMEF2.1–1986。1.6带加热元件的器具1.7如果一种产品存在本安全标准中未涉及到或与本标准不同的特征,性质,零件,材料或系统,而且这些特征,性质,零件,材料或系统可能引起火灾,电击或其它危害人身安全的,则应该按照本标准的初始意图适当地增加部件及整机测试项目,以达到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如果这些特征,性质,零件,材料或系统跟本标准中的某些要求有冲突,则不能将其判定为符合本标准。但如果这些特征,性质,零件,材料或系统被证实是合理的,则要建议修改本标准,并将其测试方法纳入到本标准中。2.参考2.1本标准中,未注明日期的参考代号或参考标准,均是指最新版本的代号或标准。3.度量单位3.1如果一个度量值后面用括号注明另一度量单位值,则括号内的数值为近似值,不带括号的值是要求值。4.术语4.1有人看管的间歇工作家用电器—指家庭中不经常使用,或者一次使用时间很短,使用时有人看管的器具,如搅拌器,开罐器等。4.2小车—指带脚轮或滚轮的底座。4.3脚轮—指装在小车或底座上的滚轮或摆动轮,使得小车或底座可以移动。4.4台式器具—指使用过程中支撑或固定于柜子,桌子或凳子上的器具,如搅拌器。外壳—指产品的以下部分:a)将能引起电击的全部零件或一个零件屏蔽起来,和/或b)阻止产品内因电弧引起的火焰的扩散。4.6固定式器具—指连接或固定于某一位置的器具。4.7手持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由人体的任何部分支持的器具,如电刀。4.8互锁—基于安全目的,一个装置的一个部件的动作由另一个部件的动作来控制。4.9便携式器具—指正常使用时,由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或易于搬动的器具。但是,一些便携式器具,在正常使用时,不可能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4.10底座—用于支撑器具的结构零件。SEP.16,1998MOTOR-OPERATEDHOUSEHOLDFOODPREPARINGMACHINES–UL982(家用电动膳食器具)24.11驻立式器具—指正常使用时不便于从一个搬动另一个地方的器具。5.元件5.1除了5.2节所述的元件外,本标准范围内的产品,其元件都应符合对该元件的要求。本标准范围内的产品,其一般元件标准列表见附录A。5.2在下列情况下,元件不必满足特定的要求:a)元件具有一个特征,使其不适用于本标准范围内的元件b)其要求被本标准的要求所替代。5.3元件应在其标定值下使用。5.4对于结构不完整的元件,或带限定性能的元件,只可以在其规定条件下使用,如温度不能超过规定温度。结构6.概述7.只有符合特定使用要求的材料,才可用来制造器具。器具制造应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并由装备良好的工厂来制造。支架与外壳7.1器具的支架及壳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及刚度,以抵抗正常使用中可能遇到的滥用。器具本身应具有一定的防护程度,使其避免因减少间隙,零件的松动或移动,以及其它严重缺陷而使整体或局部受到破坏,从而增大火灾,电击及对人体的伤害的危险。7.2壳体材料应能适合于特定的应用要求,能将使用时可能引发火灾,电击或伤害人体的所有电气零件封闭起来。7.3判断壳体是否适用于特定的应用要求,其考虑因素有:a)机械强度;b)抗冲击性能;c)吸湿性能;d)阻燃性;e)耐腐蚀性能;f)在正常使用或非正常使用温度下壳体的抗变形性能。对非金属材料壳体,所有这些因素要考虑热老化的影响。7.4除非功能需要将运动零件外露,如搅拌器之搅拌棒,否则,应将所有运动零件封闭起来。见21章对人体伤害的防护。7.5电气零件的位置应使得不会无意碰到非绝缘带电零件,否则,要将电气零件封闭起来。7.6磨刀器(或有磨刀功能的组合式器具)的外壳结构,应能防止磨刀过程中产生的磨粒进入器具中,如果磨粒进入器具中会起火或产生电击的话。见30.3-30.5。7.7用于室外使用的器具,其结构应使得当器具模拟实际使用状况进行测试时,能防止水进入,以免水与非绝缘带电零件接触。见31章防水测试。例外:如器具带有符合46.2.17的标识,则该要求不适用。7.8对小边尺寸小于1”(25.4mm)的壳体开口,如果将图7.1所示的测试指插入开口内而不会碰到任何可引发电击的漆包线,则这样的开口符合要求。测试指在插入前,插入时及插入后,都要随意弯曲及转动。SEP.16,1998MOTOR-OPERATEDHOUSEHOLDFOODPREPARINGMACHINES–UL982(家用电动膳食器具)3用于装挂器具的开口,其开口位置及其保护方式应使得钉子,挂钩等应不会造成能起火或电击的零件发生移动,并且不能碰到下列任一种零件:a)非绝缘带电金属零件。b)漆包线c)内部电线d)运动零件e)可能起火或造成电击的其它零件7.9对小边尺寸大于或等于1”(25.4mm)的壳体开口,如在图7.2所示范围内没有非绝缘带电零件或漆包线,则这样的开口符合要求。其中,X等于能插入开口的最大圆棒直径的5倍。圖7.2外殼上的開口SEP.16,1998MOTOR-OPERATEDHOUSEHOLDFOODPREPARINGMACHINES–UL982(家用电动膳食器具)47.10在检查器具是否符合7.2−7.5的要求时,如果作为外壳的一部分的盖子为下列情形之一,则应将盖子取掉。a)为进行厂商所要求的用户维护,操作调整,安装配件或其它操作时,而必须将其打开或取下,不管需不需要借助于工具。b)不须借助于工具便能将其打开或盖上。SEP.16,1998MOTOR-OPERATEDHOUSEHOLDFOODPREPARINGMACHINES–UL982(家用电动膳食器具)5例外:如果器具带有45.7所述的标识,为进行厂商所要求的用户维护,操作调整,安装配件或其它操作时,必须借助于工具才能将盖子打开或取下的,则检查时,将盖子装在原位。7.11自动器具的外壳应能防止熔融金属、绝缘材料的燃烧及火花落到易燃材料上(包括器具的支撑表面上)。见15.2.2。7.12为满足7.12的要求,必须在下列位置采用耐火材料挡板。a)马达下方,但以下情况除外:1)马达或器具的结构零件已有等同功能的挡板。2)马达带保护装置,使得当马达在下列故障情况下通电时,没有绝缘材料燃烧颗粒或熔融金属落到器具支撑表面上:i)主绕组开路ii)起动绕组开路iii)起动开关短路,及iv)对永久分离电容器马达,电容器短路。在马达通电前及堵住转子前,将电容器短路。3)马达带热保护装置(即温度及电流敏感装置),使得当马达在其热保护装置不动作的最大负载下工作时,其绕组温度不高于1250C(2570F),并且当堵住马达转子时,其绕组温度不高于1500C(3020F)。b)电线下方,但用氯丁橡胶绝缘或热塑性塑料绝缘的电线除外。同时,应将开关、继电器、电磁线圈等元件单独封闭起来(但不必封闭接线端子),除非能证明这些元件的误动作不可能引发火灾,或者器具底部无开口。7.137.13所述的挡板应该水平,位于图7.3所示的位置,而且大小不能比图示小。挡板可开排水孔,通风孔等,但是这类孔应不会使熔融金属、绝缘材料燃烧物等落到易燃材料上。7.14器具结构应使得可取出的零部件(如滤网,篮子等)便于取出及重装。容器及配料的取出及重装应不会损坏或搞污电线、电气元件或其它零件。7.157.15所述的装配应使带电零件(包括漆包线)外露的可能性达到最小。图7.3挡板位置及范围SEP.16,1998MOTOR-OPERATEDHOUSEHOLDFOODPREPARINGMACHINES–UL982(家用电动膳食器具)6A—由挡板保护之区域。如元件未用其它方法保护,则该区域为整个元件;如果用元件壳体或相当物体对元件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则该区域为元件未被保护部分。B—元件轮廓在水平面上之投影。C—描出挡板最小面积之斜线。该线总是:与元件相切;与垂直方向成5°角;在水平面上描出的区域最大。D—挡板的水平位置及其最小区域。该区域为斜线C与挡板水平面的交线所围出的内部区域。7.16壳体的金属部分,其厚度不能小于表7.1之相应值,否则,按7.3及7.18所述因素来判断其合格性。表7.1金属壳的最小厚度在小、平、无强化表面上;及用弧形、加强筋等(或其它形状及/或大小)与机械强度等效之强化表面上比较大的、无强化之平表面上金属类型英寸mm英寸mm模铸件3/641.25/642.0可锻铸铁1/161.63/322.4其它铸造金属3/322.41/83.2无电镀钢板0.026a0.66a0.0260.66镀锌钢板0.029a0.74a0.0290.74有色金属板0.036a0.91a0.0360.91a对于厚度小于表中数值之板件,当按7.3及7.18节所述因素进行判断时,如果符合要求,则可用这些较小厚度板。7.17金属外壳除了考虑7.3各因素外,还要考虑其大小,形状及厚度。7.18墙挂式可拆电源线器具,当器具采用悬挂孔挂在墙上的,其结构应使得当器具从墙上取下来之前,不能碰到悬挂装置。SEP.16,1998MOTOR-OPERATEDHOUSEHOLDFOODPREPARINGMACHINES–UL982(家用电动膳食器具)7例外:与器具一起使用的独立的电池充电器,应符合UL1236的要求。7.19墙挂式可拆电源线器具,当采用固定支架将器具挂在墙上的,应使得不必借助于工具便能将器具从支架上取出来。8.过电流保护装置8.1从器具外面应不能碰到保护装置,但电路开关的操作手柄、马达手动保护装置的操作按钮及类似零件可以凸出来。9.如果器具采用单刀过电流保护装置及极性插头,则过电流保护装置应连接到电源线的非接地导线上。表11.1规定了电源线导线的极性标识。机械装配9.1器具装配后,应不能受到正常工作时的振动的不良影响。电刷帽应能防止松动。9.2器具上的开关、灯座、电源线插座或马达连接插头等,应可靠固定,防止转动,但9.3及9.4所述的除外。见9.5。9.3如果下列四个条件同时满足,则开关可不带防转措施:a)操作时无旋转趋势的开关(toggle开关视为在正常操作时有转动趋势)。b)固定装置使得开关正常操作时,不可能使开关松动。c)如开关发生转动,其间隙不降低到要求值以下。d)正常操作时用机械装置来完成,而不用手直接接触。9.4对于不能更换灯的灯座,如果其转动不会使间隙降低到要求值以下,则不必防转。9.59.2所述的防松,不能单独由磨擦力来完成。对于从根部固定的小型开关,或有一个固定孔的其它固定装置,正确使用防松垫圈是可以的。9.6小型模塑件,如电刷帽,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及刚度,以承受实际使用中的应力。电刷帽的位置应使得在正常使用中不受机械损坏,否则,要加以保护。10.防腐蚀10.1如果无防腐蚀钢铁件的腐蚀可增大引发火灾或电击的危险,则应采用喷油,镀锌,电镀或其它等同方法来保护,10.2所述的除外。10.2对于暴露于大气及水汽或其它影响氧化的环境中(板厚及温度也是影响氧化的因素)而不加速氧化的钢材,不必采取防腐蚀措施。壳体内的钢板表面及钢壳的内表面可以不采取防腐蚀措施。10.1的要求不适用于轴承、铸铁件、轴及小型零件(如垫圈,螺丝等)。11.电源线连接11.1帶电源线的器具11.1.1电源线及电源插头11.1.1.1器具应提供带有一定长度的电源线及其插头,以便连接到电源上。電源線可以永久性地固定在器具上﹐也可
本文标题:UL982-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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