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民营医院优惠政策第一部分: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不一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不由税务部门认定。它不是按照投资主体是民间还是国家来划分的,而是按照运作模式来划分的,所以有很多民营私立医院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注意分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下面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非营利组织(由税务机关根据(财税[2009]123号文认定)的区别。二、增值税1、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只要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就应缴纳增值税;2、医院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增值税,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附:详细(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摘要:自2000年7月10日起,(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二)、血站供应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摘要:(一)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三)、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避孕药品和用具。(四)、定点企业生产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摘要: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三、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以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均免征营业税。所谓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但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凡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五、印花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应纳税凭证应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自用及出租的房产、土地则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其非自用及出租的房产、土地则无三年免税期,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七、企业所得税1、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符合税法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此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医疗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包括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减去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确实无法查账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2、如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对其如下收入可以享受免税待遇:(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其中财税〔2014〕13号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篇二:关于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建议关于加快安徽民营医院发展的建议据省工商联抽样问卷调查显示:影响民营医院发展的主要障碍,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融资困难、医务技术人才不足、用地难,各占65%、65%、35%;87%的民营医院成为新农合和医保定点单位,其中70%的民营医院认为新农合和医保政策执行存在不公平待遇;民营医院医务人员46%来自公立医院退休返聘人员,50%来自高校毕业生,仅4%来自公立医院转入。总体来说,安徽省民营医院普遍规模小、等级低,其软硬件建设与公立医院相比差距明显,大量民营医院依然在“体制外”挣扎,其经营发展负重前行,举步维艰。目前,安徽省千人口床位为3.2张,医疗资源明显不足,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安徽民营医院健康发展,建议:1、打通民营医院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国务院和安徽省均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医保、土地、人才等关键要素上都实现了新的突破。如何让国家和省关于医疗机构的扶持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支持和发展社会医疗事业中去,进一步优化办医环境,是鼓励和吸引民资进入医疗机构的重要前提。建议政府加强民营医院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制定关于民营医疗机构的用地、信贷、补贴以及水、电、气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等具体的量化政策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2、给予民营医院医保报销政策的公平待遇。建议全省统一政策口径,应按程序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医保、干部保健医疗等各类社会保障均纳入民营医院的定点服务范围,以便于解决因各地医保报销政策的不统一,给各类参保人群就医带来的不便;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全省统筹,使民营医院在新农合的“门槛费”、报销比例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标准;取消对民营医院医保报销的病种限制“一刀切”的做法,按照民营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各自的软硬件水平,出台全省统一的分类考核方案,科学合理地评定各个民营医院可以报销的病种;取消针对民营医院的关于单病例治疗费用设定限制,在医保报销限额(或限定人数)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3、打破医师多点执业的玻璃门。参照国家多点执业的最新政策,修改完善我省当前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取消须第一执业地点同意条款,让多点执业政策真正落实下去。可探索打破公立医院医生的事业单位身份,把医生真正变为“社会人”,出台配套细则措施,对医师多点执业的责权、薪酬分配、风险、医疗责任分担、身份置换等关键点作出规定,从根本上解开医务人员的束缚,让更多的医疗技术人才在公立和民营医院中自由流动。鼓励公立医院管理和技术人员进入民营医院,帮助民营医院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购买、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吸引聚积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到医疗服务事业中来。建议研究出台我省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的契机,制定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的具体举措,盘活公立医院资产,推动混合所有制医院的发展。5、加强对民营医院的指导监管力度。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民营医院的支持和指导,在官方学术活动、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最新医疗政策信息共享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寓监管于指导之中。规范各类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严格按照许可条件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加大违法违规运营查处力度,加强对医院的日常监管;建立医疗机构的硬件建设、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项目的目标考核体系,促进民营医院加强自身建设;科学制定医院布点规划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指标,避免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篇三:目前国家虽然有了支持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目前国家虽然有了支持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但由于民营医院的发展起步较晚,加之社会对民营医院认识上的误区和相关政策的不尽完善,应该说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的竞争还不在同一起跑线上,表现为民营医院既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又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比如,一方面民营医院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公立医院所具有的医疗保险定点、科研经费支助等政策民营医院又得不到。可以说,民营医院现在是在美好的前景中曲折地发展着。我要谈的就是针对当前民营医院的发展现状,从政策与环境的角度谈一些看法。1民营医院的政策支持民营医院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医院的建设与发展,有其理论和政策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卫生资金。国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卫生事业。”《宪法》和《决定》,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可以创办民营医院,但却很清楚地说明了投资医疗健康事业的主体可以多元化,这为创办不同所有制的医院提供了法律依据。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
本文标题:民营医院优惠政策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34375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