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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廊施工规范第一节:管道廊道平面设计规范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规范SH3011-20114管廊的布置4.1管廊的形式和位置4.1.1管廊的形式宜根据设备平面布置的要求,按下列原则确定;a)设备较少的装置可采用一端式或直通式管廊;b)设备较多的装置可根据需要采用“L”型、“T”型或“Π”型等形式的管廊;c)联合装置可采用主管廊和支管廊组合的结构形式。4.1.2装置内管廊按结构形式可分为独立式和纵梁式;按材料可分为混凝土管廊、钢管管廊和组合管廊。4.1.3管廊在装置中应处于能联系主要设备的位置。4.1.4管廊应布置在装置的适中位置,宜平行于装置的长边。4.1.5管廊的布置应缩短管廊的长度,且有效利用管廊空间。4.1.6管廊的布置应满足道路和消防的需要,以及地下管道、电缆沟、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间距要求,并应避开设备的检修场地。4.2管廊的布置要求4.2.1管廊上方可布置空气冷却器(以下简称“空冷器”),下方可布置泵(或泵房)、换热器或其他小型设备,但应符合本规范第5.3.6条、第5.5.3条、第5.9.7条和第5.9.8条的规定。4.2.2管廊下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廊至地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4.5m。4.2.3管廊可以布置成单层或多层,最下一层的净空应按管廊下设备高度、设备连接管道的高度和操作、检修通道要求的高度确定。4.2.4当管廊有桁架时,管廊的净高应按桁架底高计算。4.2.5管廊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a)管道的数量、管径及其间距:b)架空敷设的仪表电缆和电气电缆的槽架所需的宽度;c)预留管道所需的宽度;d)管廊上布置空冷器时,空冷器构架支柱的尺寸;e)管廊下布置泵时,泵底盘尺寸及泵所需要操作和检验通道的宽度。4.2.6管廊的柱距应满足大多数管道的跨距要求,宜为6m~9m。4.2.7多层管廊的层间距应根据管径大小和管廊结构确定,上下层间距宜为1.2m~2.4m;对于大型装置上下层间距可为2.5m~3m。当管廊改变方向或两管廊成直角相交时,管廊应错层布置,错层的高差宜为0.6m~1.2m;对于大型装置可为1.25m~1.5m。4.2.8混凝土管廊的梁顶应设通长预埋件,预埋件的型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SH/T35的要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8管线综合布置8.1一般规定8.1.1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相结合,统一规划。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节约集约用地有利厂容用地、有利厂容。8.1.2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工艺和材质要求、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和厂区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2在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有毒性气体的场所,不应采用管沟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8.1.3管线综合布置,应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节约集约用地。当条件允许、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采用共架、共沟布置。8.1.4管线综合布置时,宜将管线布置在规划的管线通道内,管线通道应与道路、建筑红线平行布置。8.1.5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当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时,应力求正交,在困难条件下,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8.1.6山区建厂,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的危害。8.1.7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8.1.8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远近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用地的使用。8.1.9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或支管较多的一侧,也可将管线分类布置在管线通道内。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布置:1电信电缆;2电力电缆;3热力管道;4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煤气等管道、管廊或管架;5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6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6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7生活污水管道;8消防水管道;9雨水排水管道;10照明及电信杆柱。8.1.10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8.2.10~表8.2.12的规定时,可在采取有效措施适当缩小,但应保证生产安全,并应满足施工及检修要求。8.1.11矿区管线的布置,应在开采塌落(错动)界限以外,并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直接进入采矿场的管线,并应避开正面爆破方向。8.2地下管线8.2.1类别相同和埋深相近的地下管线、管沟,应集中平行布置,但不应平行重叠敷设。8.2.2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并应避免管线、管沟在施工和检修开挖时影响对建筑物、构筑物基础。8.2.3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并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在确有困难必须铺设时,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敷设在路面下,并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8.2.4地下管线综合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压力管应让自流管;2管径小的应让管径大的;3易弯曲的应让不宜弯曲的;4临时性的应让永久性的;5工程量小的应让工程量大的;6新建的应让现有的;7施工、检修方便的或次数少的应让施工检修不方便的或次数多的。8.2.5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2可燃气体管道应在除热力管道外的其他管道上面;3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4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5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及碱性、酸性介质的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下面;6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8.2.6地下管线(沟)穿越铁路、道路时,管顶或沟盖板顶覆土厚度,应根据其上面荷载的大小及分布、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顶或沟盖板顶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m;2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3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2款的要求时,应加防护套管或设管沟。在保证路基稳定的条件下,套管或管沟两端应伸出下列界线以外至少1.0m:1)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2)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3)铁路或道路的路边排水沟沟边。8.2.7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管线距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边界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2应避免布置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地下水的下游,当不可避免时,其距离不应小于4m。8.2.8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2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腐蚀性介质管道上面;3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4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5凡有可能产生相互有害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8.2.9地下管沟沟外壁距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要求,距树木的距离,应避免树木的根系损坏沟壁。其最小间距,大乔木不宜小于5m,小乔木不宜小于3m,灌木不宜小于2m。8.2.10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8.2.10的规定,并应满足管线和相邻设施的安全生产、施工和检修的要求。其中位于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的管线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工程设计的规定。8.2.11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8.2.11的规定;其中地下燃气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8.2.11的规定。8.2.12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宜符合表8.2.12的规定;其中地下燃气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8.2.12的规定。8.2.13埋地的输油、输气管线与埋地的通信电缆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铺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07-99的有关规定。8.3地上管线8.3.1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构筑物支撑方式。敷设方式应根据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修管理、交通运输和厂容等因素,经比较后确定。8.3.2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2不应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3应有利厂容。8.3.3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及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构筑物支撑式敷设。8.3.4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贮罐区。其布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的有关规定。8.3.5通信架空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42的有关规定。8.3.6引入厂区的35KV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应减少在厂区内的长度,并应沿厂区边缘布置。8.3.7地上管线与铁路平行敷设时,其突出部分与铁路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8.3.8地上管线与道路平行敷设时,不应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范围内;照明电杆、消火栓、跨越道路的地上管线的支架,可敷设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但应满足交通运输和安全的需要。8.3.9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8.3.9的规定。篇二:综合管廊施工方案保山中心城市青堡路A2标综合管廊(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书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堡路A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施工组织综合说明一、二、三、四、编制说明工程概况工程目标项目管理策划第二章专项施工方案一、主要材料用量及要求二、总体施工工艺三、各施工工序专项施工方案1、施工前准备2、平整场地3、测量放样4、基坑开挖及边坡支护5、地基处理6、综合管廊底面防水处理7、综合管廊钢筋砼浇筑8、变形缝及施工缝的处理9、墙身及顶板防水处理10、基坑回填11、总体质量要求12、进度计划表13、人员、材料、机械计划表14、临时设施布置及施工用水、用电情况第三章保证措施一、二、三、四、五、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工期的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检测监控措施六、雨季施工保证措施七、环保保证措施八、应急预案第四章工程交验后的服务措施一、工程交付二、服务及保修第一章施工组织综合说明一编制说明1.1根据上海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的《保山中心城区青堡路道路综合管廊(沟)工程施工图》编制。1.2根据保山市万润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山中心城区青堡路道路工程岩土勘察报告》编制。1.3根据施工现场场地实际情况进行编制。1.4相关技术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TGJ107-200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二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保山中心城区青阳组团片区内,青堡路设计为城市I级主干道,路基标准宽度50米,综合管廊设置在道路中央分隔带下,全线长5545.0米,其中A2标境内起止桩号为:K0+-010.00~K1+780.00,长度为1790.0米。综合管廊为矩形双仓
本文标题:地下管廊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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