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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父母子女关系第一节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父母子女关系概念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二、父母子女关系立法的演变(自学)私有制下以家族为本位——以个人为本位——近代立法以个人为本位(设亲权制度)——子本位发展的趋势。【随着家长制的解体,亲子法从家族本位主义过渡到个人本位主义,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日趋平等】。有了三胞胎以后(如何处理父母与子女关系)相关链接——亲权所谓亲权是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该制度源于罗马法的家父制和日耳曼法的保护权。适用于未成年子女;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基于父母身份产生。亲权的主体及行使1、主体:父母。2、共同或单独行使。亲权内容十分广泛。1、人身方面。包括保护教育权、惩戒权、管教权、姓名权、住所权、就业权、法定代理权等;2、财产方面。包括财产管理权、财产使收益权和财产处分权等。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一)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强制措施)(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的损害赔偿责任)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哪种更合适?(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1、赡养扶助义务人。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2、赡养扶助的内容3、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四)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五)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案例链接——王某现年57岁,是一名导演。王某结婚三十多年,有一子叫小海。王某常年在外拍电影、电视,对家庭尽责任较少。小海小学时有一天放学回家,一幕可怕景象映入眼帘:父亲与一位娇艳的女性拥抱。小海未将此事透露给妈妈。事隔一年,小海在家又看到父亲与那位女性在一起。小海哭着告诉了妈妈。母亲并未提出离婚。小海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工作。妈妈告诉小海,王某婚后从未断过婚外情,不离婚主要是为小海考虑。后来母亲去世。小海在公司工作很努力,薪金丰厚。父亲年纪大了,体弱多病,希望小海赡养自己,遭到小海拒绝。外遇之后的亲情失落思考:1、赡养与扶助的前提?2、如果子女不承担责任应承担法律责任吗?相关链接——主要法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23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节亲生子女一、有婚姻关系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一)婚生子女概述婚生子女是指由婚姻关系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二)婚生亲子关系的推定意义:尊重婚姻道德,有利于保护子女、丈夫的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和稳固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婚生推定原则(三)婚生子女的推定原则与方法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有三种原则与方法:1、受胎说。2、出生说。3、混合说。1)以出生说为原则,以受胎说为补充。(我国)2)以受胎说为原则,以出生说为补充。(四)婚生推定的否认1、否认的原因。提出证据证明婚生推定子女不是丈夫的亲生子女。2、否认权人。建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丈夫、妻子和子女有否认权,婚姻关系终止后,受推定的父亲或其继承人、母亲、子女本人、真正生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否认之诉。(丈夫同意妻子实施人工受精的,则应丧失否认权。)3、否认权的行使期限应规定为一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推定的子女非夫的亲生子女之日起算。4、婚生否认之诉。须以诉讼方式为之。婚生推定的限制对于因夫下落不明,出征在外,在监狱服刑或旅居海外等或夫妻已处于分居,事实上的离婚状态持续多年,客观上夫妻显然已长期未曾同居生活,妻子所生的子女在客观上显然不可能由夫而受胎时,应排除婚生子女的推定的适用。二、无婚姻关系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一)非婚生子女概述指男女没有缔结合法婚姻关系时所生子女。地位:有关父母子女权利和义务规定,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间的关系。非婚生子女的生母,遵循罗马法“谁分娩,谁为母亲”原则。非婚生子女的父亲身份采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司法裁决)确定非婚生父子(女)关系的依据可分为:血缘主义—客观主义,认领主义—主观主义。两种立法主义,都是以血缘关系为确定非婚生父子(女)关系的根据。不同的是,血缘主义以此为唯一依据,而认领主义则在此前提下,要求有认领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的确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生父母主动承认孩子与其有血亲关系。女方指认的生父不承认孩子与其有血亲关系。法院应通过生母提供的有关证据和其他人证、物证等综合分析。法院在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或者被法院强制其承认为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认领方式分: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1、自愿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分两种,见下页)2、强制认领。自愿认领可分为两种:(1)单独行为的自愿认领。认为生父的认领系生父单独的法律行为,生父享有决定权,不依赖于其他人的同意,也不论母亲或子女是否反对。(2)以同意为条件的自愿认领。其条件之一就是母亲或子女的同意。(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1、准正的形式。2、准正的要件。(须有血缘关系;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3、准正的效力。【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继受罗马法的原则,设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四)我国婚姻法应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自学)我国应以血缘主义为立法原则,同时兼顾认领主义之方法。以认领制度作为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父亲身份的证明方法。以准正制度作为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的法律途径。(五)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案例链接——非婚生子女患绝症之后某女甲天生丽质,在丈夫去世后,成为很多男性追求对象。其中18岁的乙提出要与甲结婚,遭到了乙家人的反对。但乙的执着感动了甲,俩人生活在一起。甲怀孕后,提出结婚时,乙不同意。并表示自己不到法定婚龄。甲无奈地医院做人工流产。但医生认为胎儿月份太大,如流产,可能大人孩子均有生命危险。甲再次请求乙与自己结婚,但再次遭到拒绝。甲最终坚持生下一子。乙曾告诉甲如果坚持要孩子,后果自负,因为他将不会承担被动做父亲的任何责任。孩子出生后,甲独自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但孩子五岁那年,突患绝症,医药费花去两万元。此时,甲与孩子的生活陷入绝境。甲应怎么办?思考:1.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与实践地位的差异?2.如果在实践当中遇到此案,最优解决方案?思维方向:1.法律规定平等,实践中并不平等。可以将不平等的要素加以思考。如对非婚姻子女的认识误区,将父母过错强加在子女身上。社会压力使非婚姻子女权益保障出现障碍。2.主要法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9条的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三节继子女一、继父母子女的概念及类型(一)继父母子女的概念继子女通常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子女的称谓。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的称谓。(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一种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另一种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形成直系姻亲关系。二、继父母子女法律地位已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继承法司法解释24条、25条:不承认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可及于其他近亲属。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1、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2、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终止其与继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已扶养成人的,已形成的扶养关系不能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自然解除。3、协议解除。4、诉讼解除。5、生父母死亡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不能自行解除。第四节人工生育子女(自学)一、人工体内授精子女(一)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AIH)1、妻子欺骗丈夫或未得丈夫同意实施AIH所生子女的地位?2、若能证明该精液非丈夫所有或因医师的过失致使误用第三人的精液注入妻子体内而出生的子女,其地位如何?3、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可否使用前夫冷冻保存的精液实施人工授精?4、事实婚姻当事人协议实施AIH,所生子女是否得类推适用婚生推定的规定而推定为婚生子女?(二)异质人工体内授精(AID)子女1、夫妻双方同意实施体内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2、未经母之夫同意而实施体内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3、AID子女与捐精者的关系。二、人工体外授精子女(试管婴儿)(IVF)(一)妻卵体外授精1、同质体外授精2、异质体外授精(二)捐卵体外授精(三)胚胎移植1、捐卵同质授精2、捐卵异质授精(四)代理母亲案例链接——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小东与小晶婚后感情融洽,但一直未生育,双方总有一种失落的感觉。双方到医院求治,检查结果表明双方均有不育症。经精心治疗,小晶病情好转,但小东无治愈希望。医生认为小晶可接受非配偶人工授精。小东认真考虑后同意让医院为小晶手术。小晶幸福怀孕,并生下女儿。但婆家无法容忍孩子与自家无血缘关系的现实。小东在各种压力下,否认了自己同意小晶人工手术的事实。小晶与孩子最终被丈夫与婆家赶出家门。问:小晶与孩子能否用法律途径自我保护?第五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护权一、父母照护权概述(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权1、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保障其健康成长。2、教育管理被照护的未成年人。3、指定未成年人子女的住所。4、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权。(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照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为管理时有如下权利和义务:1、开具财产清单。2、管理财产。3、使用、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限制。4、财产状况报告。5、禁止财产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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