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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学士学位条件第一部分:专业学位条例(2013年新增)南京财经大学专接本毕业生学位授予有关规定一、各专业学位课程:(一)会计专业(管理学学士)1、高级财务会计(企业会计准则与制度)2、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3、审计学(二)市场营销专业(管理学学士)1、国际市场营销学(服务营销学)2、市场营销策划3、国际商务谈判二、申请学位的条件:(一)外语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自考本科段外语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的;(2)在校期间参加本校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获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或成绩425分以上(含425分)的(头尾六年有效);(3)外语专业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者;(4)参加江苏省公共英语三级考试且获得公共英语三级证书者;(5)参加江苏省成人学位英语考试及格者。(二)本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的。(三)毕业论文成绩为良好和优秀等级的。(四)本科段英语课程换考者不得申请学位。三、学士学位的申请程序:(一)获得毕业证书时,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考生,可直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二)毕业前未能达到申请学条件第(二)款的考生,可继续在自学考试中参加相关课程考试,直至达到申请学条件后再进行毕业登记。获得毕业证书后达不到要求的,不再授予学位。(三)获得毕业证书时,外语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申请要求的考生,先按时办理学士学位申请手续,并在学位申请的次年3月10日前通过参加江苏省学位办举行的由我校继续教育管理处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学位英语考试报名与学位申请同时进行)且成绩符合学士学位申请要求的考生,也可授予学位。(四)申请时间:5月份办理毕业登记的考生于当年的9月1日至9月7日申请;12月份办理毕业登记的考生于次年的3月1日至3月7日申请。(五)申请材料:学位申请表、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本科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外语证书复印件、学位评审费200元。四、学位评审与授予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处对申请学士学位考生的材料进行初审,每年四月和十一月将初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考生材料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进行终审,终审合格的考生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注:1、如报考成人学位英语考试,须交35元考试费和1张1寸免冠彩照。2、邮汇地址:“南京市铁路北街128号南京财经大学”,收款人:“南京财经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处收”,邮编210003,电话:025-83495959(注:所有邮件请通过邮局邮寄,不得通过社会快递公司邮寄)篇二: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一、授予范围我校经上级批准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其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二、授予条件学生在校期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因违反国家法规而受到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罚者;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3、没有修满学分不能毕业者;4、考试作弊者;5、修业期满,理工类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者,其他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9者。6、四年制本科学生因补考不及格进行重修的课程门数在8门及以上者,二年制“专升本”学生因补考不及格进行重修的课程门数在4门及以上者。三、资格审查凡达到毕业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要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各教学单位要按照要求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者的道德品行、学业水平是否符合要求,有无不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初步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四、授予程序1、学生在毕业当年5月份或11月份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表》;2、各教学单位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和要求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同时将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专业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专业及不授予的原因分别造册,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3、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4、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结果打印证书,并将审定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网上公布并反馈各系,再由各系通知学士学位申请者。五、学位证书办理与发放1、学士学位证书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要求进行编号;2、取得学士学位的时间从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算起;3、学士学位证书应加盖学校印章(钢印)、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的名章;4、学士学位证书涂改无效;5、学士学位证书由各教学单位发至获得学士学位申请者本人;6、因学分原因暂作结业处理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修业年限内可继续来校申请重修所缺学分课程,修满学分并准予毕业,在毕业当年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7、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篇三: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教字【2013】6号(2013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工作授予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按所设置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应当包括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科研人员。参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主要应从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中遴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办公室主任1人。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查和批准学校各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2.审查和批准外单位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3.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4.听取和审查各院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汇报;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6.修改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设立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人,分委员会主席应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其他成员应从院系(部)教学管理干部或正、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中遴选。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严格审核本院系(部)属专业应获得学士学位者的资格,拟定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对应授予学位者上报有关材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2.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3.负责受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4.协助学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第六条成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1.为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2.负责受理本校普通本科和校内外推荐的已取得本科学历人员的学士学位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分发到有关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复审,将复审情况和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3.负责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4.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5.做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6.协调各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第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名单按规定报省教育厅审批与备案。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项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各类实践教学等)的要求,经审核德、智、体等方面合格后准予毕业;3.课程学习、实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所学主要课程的成绩多数在良好以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实习成绩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并且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的本科毕业生。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者;2.在校学习期间因违法、违纪,受过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者;3.考试作弊者;4.非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且未获得任何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含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者;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专业四级,且未获得任何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含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者;5.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补考超过7门次者,五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补考超过9门次者,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补考超过4门次者。第十条由于以上原因不授予学位的学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学位:1.被评为厅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者;2.在省级及以上科技作品、科技发明、电子设计、数学建模、英语演讲等大赛中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或者国家级优秀奖及以上奖励者;3.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关学科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一篇以上者;4.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5.有其他方面突出表现者。第十一条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院系(部)领导签署意见,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授予学位。第十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由校长签发。第十四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按省学位办有关文件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办。第十六条本细则从颁布之日开始实施。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文标题:专升本学士学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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