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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情形第一条:干部作风问责办法洞口县干部作风问题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林业干部职工作风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我县林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洞口县干部作风问题问责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问责范围和对象。局负责对局机关工作人员、乡镇林业站、木材管理站、回龙洲管理所等单位干部职工和局属其他单位副股级以上干部实行问责。领导干部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对所管辖单位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领导责任。第三条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第二章问责内容第四条对有关政策、法规等执行不力的效能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责任。(一)对县委、县政府和本局的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应付,造成政策棚架、政令不通的;(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作不能落实的;(三)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政务公开、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四)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当造成重大项目流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五)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造林质量事故、森林病虫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六)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七)工作时间从事上网聊天、看影视、玩游戏、下棋打牌、炒股票等活动的;(八)工作时间在公共娱乐场所从事娱乐休闲等有损公众形象活动的;(九)参与地下“六合彩”和其他赌博活动的;(十)在重大事件、特殊时期擅离岗位、玩忽职守的;(十一)在工作日中午饮酒的;(十二)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集资放高利贷的;(十三)违规私设小金库的;(十四)违规私驾公车的;(十五)林业公、检、法等特定机关违反特定禁令的(十六)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第五条重大督查事项办理不力的效能过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责任。(一)无正当理由,对督查事项办理不力或不认真办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办结重大督查事项的,或者未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三)同一事项被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两次以上书面催办通知,仍不上报办理结果的,或者未达到办理要求,被通报批评的;(四)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办理时,主办部门或单位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或单位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或者干扰、阻碍、不配合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重大督查事项的。第六条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效能过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责任。(一)未履行备案手续,不按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检查的,或者在检查中“吃、拿、卡、要”,刁难企业的;(二)违反企业意愿向企业强买强卖,强行摊派的,或者以共建、协商、评比、研讨、培训等形式向企业收取资费的,或者以各种理由借用、占用企业资产的;(三)对影响企业周边环境、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辖区内发生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结,或者推诿拖延,甚至纵容、包庇的;(五)对上级交办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办理不力的;(六)应该公开承诺的事项没有兑现的。第七条影响林业重大项目建设的效能过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责任。(一)不认真落实林业重大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关于林业重大项目建设的指示、决定和命令,或者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命令不力的;(二)对林业重大项目建设中确定的协调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落实到位的;(三)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工作措施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者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对林业重大项目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林业重大项目建设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积极协商的,或者协商没有取得一致,未报经上级裁决,擅做决定的;(五)涉及林业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落实并联审批有关规定,推诿扯皮,延长审批时限的。第三章问责的方式和运用第八条问责方式分为:(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建议免职。以上问责形式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第九条实施效能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党政纪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或降职、辞职、免职处理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构成犯罪的,通过有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本办法规定的效能责任追究方式代替法律责任追究。篇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党政纪处分种类(2011.11)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种类《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规定的问责情形有10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等,并具体细化为45种情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式有十种: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包括10种行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从党纪处分第四十五条到一百七十四条共129条作了详细规定。党纪处分的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两种:改组、解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情形共16条(第十八条到第三十三条)44种情形。政纪处分的种类有六种: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党员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时,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在对干部20处理上,能采用问责方式解决的就不上升到纪律处分解决,能采用党政纪处分解决的,就不上升到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篇三: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发布:党组织严重违纪难以改正可被改组昨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作为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明确指出,各级党组织都在问责范围之内,对于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同时强调,问责对象的重点是?关键少数?,即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条例约2000字,共计13条,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从制度上明确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14种问责方式规范为7种党组织问责有通报、改组等形式,条例注重简明实用,共13条,包括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条例明确了问责内容和情形。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方式方法。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条例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及党的工作部门。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突出党规特色,概括提炼,明确责任;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努力做到要义明确、便于执行。条例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将制定条例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已经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统筹考虑,与现行党内法规中有关问责规定相互衔接。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不再重复。据新华社■背景现有规章对治党不力问责少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责任追究。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虽然与问责相关的多达119部,但多数党内法规制度偏重于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新华社发布评论文章称,现有的与问责有关的法规制度?对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存在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等问题?。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今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北京和辽宁接连主持召开了座谈会,座谈主题都是?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在座谈会上,王岐山表示,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图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主体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责任划分●全面领导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问责情形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
本文标题:问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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