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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华税务师事务所第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名单附件:广东省2013年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名单(排名不分先后)-1--2--3--4--5-篇二:2011年税务所A级名单附:2011年度北京市高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84家)2011年度北京市高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84家)1北京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AA2北京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AA3北京久益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AA4北京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AA5北京盛胜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AA6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AA7北京天世悦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AA8北京永大信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AA9北京檀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A10北京中金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A11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A12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AA13北京中英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A14北京晟安同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A15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A16北京中瑞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A17北京市东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A18北京中税德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A19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A20北京京洲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A21北京国嘉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A22北京中泰恒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A24北京恒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A25北京利安达畅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A26北京大信中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27北京东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28北京正欣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29北京国府嘉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30北京东方税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31北京中海兴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32北京华信宏景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33北京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34北京恒诚信远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35北京利晋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36中成海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37北京永拓联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38北京税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39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40北京中融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41北京中瑞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42北京指南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43北京普瑞中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44北京中平建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45北京条山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46北京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48北京嘉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49北京国锐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50北京中税信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51北京奇胜正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52北京中税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53北京国瑞君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54北京华瑞众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55北京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56北京正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57北京智谋金策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58北京添宝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59中兆(北京)国际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60北京达信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61北京财富阳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62北京竞数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63北京睿合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64北京道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65北京东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66北京金诚嘉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67北京中税时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68北京华财仁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69北京兴税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70北京华惠世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71北京勤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72北京安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73道勤永信(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74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75北京中天天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76北京鸿臻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77北京瑞德励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78北京中鑫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79北京诚维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80中税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81北京正行恒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82北京金航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83北京华颂永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84北京中京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篇三:○●税收筹划案例及分析《税收筹划》教学案例一、增值税筹划案例案例1销售激励方式的税收筹划一、基本案情海岛时装经销公司以几项世界名牌服装零售为主,商品销售平均利润为30%。他们准备在2009年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扩大该企业在当地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企业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企业的决策层对销售活动的涉税问题不甚了解,于是他们向海风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咨询。为了帮助该企业了解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决策,海风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提出三个方案进行税收分析:方案一:让利(折扣)20%销售,即企业将10000元的货物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即企业在销售10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00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仍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000元货物的同时,向购货人赠送2000元现金。企业决策者根据不同促销方案的涉税情况做出决策。二、分析点评(一)筹划分析现以销售10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公司每销售10000元商品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00元。具体计算分析如下: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0000元的商品作价8000元(购进成本为含税价7000元)销售出去。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利情况是:应纳增值税额=8000÷(1+17%)×17%-7000÷(1+17%)×17%=1162.39-1017.09=145.3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000÷(1+17%)-7000÷(1+17%)-600]×25%=63.68(元)企业的税后利润=8000÷(1+17%)-7000÷(1+17%)-600-63.68=191.02(元)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满价值10000元的商品,就赠送2000元(含税购进成本为1400元)的商品。该业务比较复杂,将其每个环节作具体的分解,计算缴税的情况如下:1.增值税。公司销售10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为:10000÷(1+17%)×17%-7000÷(1+17%)×17%=435.90(元)赠送2000元的商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为:2000÷(1+17%)×17%-1400÷(1+17%)×17%=87.18(元)合计应纳增值税为:435.90+87.18=523.08(元)2.个人所得税。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购物券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发放购物券的企业应该在发放环节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未代扣代缴,则发放企业应该代缴。因此海岛商业(集团)公司在赠送购物券的时候,应该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环节应将其换算成含税所得额,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为:2000÷(1—20%)×20%=500(元)3.企业所得税。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00-7000)÷(1+17%)-600]×25%=491.03(元)企业的税后实际利润额为:(10000-7000)÷(1+17%)-1400÷(1+17%)-500—600-491.03=-223.51(元)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与方案二同理,应缴纳相关税收为:增值税=[(10000-7000)÷(1+17%)]×17%=435.90(元)应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1—20%)×20%=500(元)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00—7000)÷(1+17%)-600]×25%=491.03(元)企业税后实际利润额为:(10000-7000)÷(1+17%)-2000-600-500-491.03=-1026.93(元)各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单位:元由上表可知,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通过对照政策进行具体的测算,我们不难发现各种方案的优劣:方案一:企业通过销售10000元的商品,可以获得191.02元的税后净利润。方案二:企业销售10000元商品实际支出价值12000元的货物,企业亏损223.51元。方案三:企业销售10000元的商品,另外还要支出2000元的现金,结果亏损1026.93元。显然,该方案最不可取。如何进行促销活动?其中有哪些涉税因素?目前多数企业经常采用以让利销售和返利销售为实质内容的各种促进销售方式,目的是增加企业的销售额。但是,其中的税收因素却很少有人顾及,以致许多人做了出力不赚钱的买卖,营销策略运用不当,也往往会给企业以后经营埋下祸患,这在企业的危机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不同的促销方式下,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对于让利折扣销售,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对折扣销售有明确的定义和特殊的税收处理。“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优惠5%,购买20件以上优惠1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方案一将折扣销售的原则进一步扩大,直接将销售价格下调,从而既未违反税法,又提高了销售额,收到了双重效果。对于方案二和方案三则不然。方案二是在发生销售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从税法的角度讲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财务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应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企业为代扣代缴,从而进一步加重了税收负担。而方案三的赠送货币资金,则是将自己的净利润都赠送出去了,这种促销行为没有不发生亏损的道理。也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方案三很少有人采用。三、附录在销售环节,涉及的税收法规较多,但是有关销售方式和销售激励问题的税收规定应该重点关注三方面的内容:(一)销售行为的具体解释对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1.货物的具体范围。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2.销售货物行为。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3.视同销售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4.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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