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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与公安执法调解治安执法及治安执法调解简介;1.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调解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已成为公安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公正的调解发生在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对于缓解矛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教育惩处违法行为人,赔偿补偿受害人损失,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调解的纠纷主要有两大类公安执法与公安执法调解本文内容:1.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调解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已成为公安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公正的调解发生在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对于缓解矛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教育惩处违法行为人,赔偿补偿受害人损失,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调解的纠纷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治安纠纷及其与治安纠纷相关联的民事纠纷,在实践中这类通常被称作是“治安调解”;二类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所谓“治安调解”是属于行政调解的一种,是指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主持下,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且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召集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法律宣传、明辩是非、说服教育并经过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对治安调解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调整。该规定第10章第14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问饭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第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第二,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毁损,情节轻微的;第三,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治安调解具有行政调解的特征:即除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以外,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同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进行;治安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相对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调解结果具有强制性)。普通的民事纠纷调解的法律依据及其主要类型《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与帮助。”这一规定意味着,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可以进行调解,尽管这一规定规定了警察的基本职能定位,但作为一项警察职权还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诉求到派出所的民事纠纷涵盖了各种形式,如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婚姻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此类纠纷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或其他渠道解决,但当事人一旦诉求到公安机关,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就应当给予帮助,这是义务。对于这种纯粹的民事纠纷,民警们应当提供何种帮助,实践中常见的就是调解。对于公安机关调解案件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调解案件的性质而定。对于治安纠纷及其与治安纠纷相关联的民事纠纷的调解案件的效力应当赋予其强制执行性,而对于普通的民事纠纷的调解则不具有强制性。对于适合并愿意调解的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必须在公安机关支持下进行,并制作调解书。只有通过公安人员的法律教育,说服疏等一系列工作,才能达成调解协议,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一旦达成协议书,公安机关的调解地位变为强制力,来监督调解协议的实施,维护协议的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对于普通的民事纠纷的调解,仅仅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一种方法,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因而此类调解的效力不具有强制性。对于当事人拒绝接受参加公安行政调解的,公安机关不予强制调解,并可终结调解;对于但是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调解的适用、办理程序规定得还不够完善。所以在实践中,办案人员对于调解的理解为何把握就显得尤为关键。在当前我国调解机制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应该积极了解治安管理前沿的相关动向,知晓调解的发展历史和在我国纠纷处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重新定位思考治安调解的深刻内涵。只有努力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认识水平,才能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减少错案发生率,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民事案件,首先要区分好各类民事案件的性质,然后针对各类案件的性质运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调解,这对化解民间纠纷、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正确充分运用好了这一手段,才能服务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公安执法与公安执法调解本文关键词:执法,公安,调解
本文标题:公安执法与公安执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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