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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完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关键词:城镇,从业人员,灵活,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完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本文简介:摘要:随着就业结构中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形式迅速发展,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逐渐凸显。郑州市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灵活就业群体参保无正式规范、缴费基数和比例与承受能力不对称、政府对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等问题,文章通过系统理论与经验观察,从转移接续、法律法规、缴费基如何完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本文内容:摘要:随着就业结构中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形式迅速发展,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逐渐凸显。郑州市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灵活就业群体参保无正式规范、缴费基数和比例与承受能力不对称、政府对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等问题,文章通过系统理论与经验观察,从转移接续、法律法规、缴费基数和比例、政策宣传四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关键词:城镇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完善思路随着郑州市城镇化建设速度的加快及传统就业体制中失业问题的日益突出,灵活就业人员的类型愈加多元化,灵活就业群体队伍也不断壮大,2015年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已突破180万大关,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比率仅占7.4%。而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正规就业人员而建立,因此,作为主流社会养老保险对象之外的灵活就业群体应需要保持灵活性处理。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固定等特征,使得他们绝大多数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损害了他们的个人利益,更不利于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从发挥社会保障“安全网”作用角度出发,亟需将灵活就业群体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制度。一、灵活就业人员及参保现状(一)灵活就业人员及构成。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方式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临时就业者:占灵活就业人员总数的74.5%,主要包括季节工、家庭小时工、非全时工以及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自营劳动者:占灵活就业人员总数的16.5%,主要包括网店经营、个体实体经营、家庭就业人员、街头商贩等;自主就业者:占灵活就业人员总数的6%,即自由职业者,以个人身份参加职业活动的会计师、律师、自由撰稿人等[1]。(二)灵活就业人员规模。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稳定,郑州市目前还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专门的统计,只能根据已有数据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进行估算。由于灵活就业又称为非正规就业,因此,可利用城镇总就业人数与正规就业人数之差来估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规模。本文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视为正规就业者,2017年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指出,2016年郑州市总人口为988.1万人,全市从业人员为612.9万人,城镇从业人员为381.3万人,城镇单位就业人数为200.9万人,计算得出郑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数约为180.5万人,占城镇就业总人数的47.3%。(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情况。郑州市没有公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但可利用在职职工与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之差进行估算。依据2016年河南省统计年鉴,2015年郑州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70.7万,经计算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占城镇灵活就业总人数的7.4%,约为13.4万人。纵观近10年来郑州市城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从2005年的98.62万人到2010年的158.1万人再到2015年的370.7万人[2],参保人数呈倍数递增趋势,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状况相对于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的灵活就业队伍来看,却不容乐观。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我国仅有个别省份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河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市级统筹层次。在劳动力跨地域流动速率加快的背景下,市级统筹层次不利于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对劳动力养老关系的转移接续造成区域分割性障碍,直接损害了制度应有的互济性与流动性,违背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正义、共享的核心价值理念。除此之外,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就业形式多样化,常出现跨地区流动,就业地点不固定的情况,因此,吸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关键在于确保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利益不受损失。当灵活就业者的养老保险在跨统筹地区流动时,社会统筹资金留在工作地,仅转移个人账户部分,对于灵活就业者而言,将会导致出现参保者选择最低档次缴费的情况,不利于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转移,也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二)灵活就业群体参保无正式规范。目前,我国已颁布《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灵活就业的发展,但在法律层面并未出台针对灵活就业群体的保障法规,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的颁布依旧是通过指导意见、办法、决定等条文下发。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单项法律的缺失,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覆盖率的提高,不利于社会养老保障项目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再加上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以企业职工为服务主体的社会保险体系,无法满足灵活就业者的实际需求,这样的养老保障体系已逐步失去活力。同时我国现有的政策法规存在在保障内容方面不够全面和完善、立法碎片化等问题,,对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够有效维护,缺乏威力与效力。因此,灵活就业群体无正式规范成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一个较大障碍,亟需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革。(三)缴费基数和比例与承受能力不对称。依据我国2005年发布的文件,灵活就业群体参保办法同正规就业人员一样,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作为缴费比例,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河南省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职保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200%、300%四档进行保底、封顶确定,参保者可在区间自由申报缴费基数,因此,参照郑州市2015年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987元的进行计算,下一缴费年度,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四档缴费标准分别为529.9元、883.1元、1766.2元、2649.3元。河南省统计局得出的统计数据表示,2015年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年收入为33495元,均摊到月收入为2791元。即使灵活就业参保者按照最低缴费档次529.9元参加养老保险,也占到了个人收入的19%,远高于企业从业人员个人8%的缴纳标准。因此,基础分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压力大的问题,但仍无法根本解决。(四)政府对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郑州市制定的一些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由于对灵活就业群体的参保宣传力度不够,较多灵活就业人员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仅通过同事、亲戚等渠道进行了解,而不是通过人社局等专门的社保机构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导致对养老保险政策缺乏基本的认识,很多人仅仅听说过养老保险,但对缴费与待遇享受等具体细则不清楚,不可避免地降低灵活就业者参保积极性。灵活就业群体工作时间弹性大、工作地点不固定,工作性质较为特殊,也会给宣传工作带来困难。同时,现行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是针对传统正规就业方式而设计,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会直接导致机构管理服务工作量的增加,相对应工作人员与信息系统建设等管理服务能力却没有增加,无法有效满足灵活就业人员的需要。此外,在社保机构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够亲和,不能够全面对政策进行解答,服务工作不能够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三、完善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一)推进全国统筹和社保现代化步伐。首先,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意味着养老保险制度能在多大范围内实现基金的互助互济功能,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的提高可顺利实现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跨地区转移,这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能够提升制度征缴率,有利于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范围内的统收统支。中央统筹资金保基本,地方统筹资金体现差异,同时以中央政府为责任本位,划分地方与中央财政的责任分担比例与监管责任[4]。其次,创建全国统一的社保信息库,推进建设社保现代化步伐。在建立地方社保信息库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社保信息联网,为灵活就业者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参保记录和接续社保关系提供便利。社保信息库的建设意味着所有劳动者包括灵活就业者,仅能建立一个的社会保险关系,以此为依据享受社保待遇。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社会保障卡,实现“人手一卡”,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终端设备或者网络在任何时间与地点进行查询、缴费、待遇领取等。当跨区域流动时,各地基金机构支配灵活就业人员的统筹账户资金,同时保留个人统筹账户记录。当参保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地点可依据工作地点或户口所在地自行选择,个人统筹账户记录的养老金全部汇集至领取地,按月领取养老金[4]。(二)完善灵活就业群体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参考正规就业模式设计,一些规定如缴费比例与年限等没有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特殊性,导致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窄、社会化程度低,制约着郑州市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需加强法制建设,用法律的手段规范管理部门与用人单位,保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首先,需在宏观层面完善相关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等,在社会保险、工资报酬、劳动合同等方面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明确灵活就业者与正规就业者的同等法律地位,间接提高灵活就业群体参保能力和参保积极性。其次,在考虑灵活就业者的特点和需求的基础上出台《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法》,内容包括:保险对象,资金筹集和运营办法,养老金支付方式,信息披露及工作程序等,提升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仅要监督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明确两者间的权利与义务,还要对不为灵活就业员工缴纳保险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有力地保障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三)确定合理的缴费档次与缴费周期。郑州市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多缴多得的激励性体现不足,需充分考虑灵活就业人群所在就业单位与收入不稳定进而制定相对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增强政策的激励性。首先,在缴费档次上,郑州市现行的缴费档次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200%、300%四个缴费档次自主选择,连续缴费满15年方可领取养老保险,8%进入个人账户,12%进入社会统筹账户,此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增加转移支付,但在无形中也降低参保者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意愿。因此,为提升参保者选择高缴费档次的积极性,个人账户比例应根据不同缴费档次而设定,如参保者选择高一级别的缴费档次,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其次,在缴费周期上,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实际情况,使用月度、季度或年度的缴费模式,没有收入时可停缴,少时少缴,多时可多缴,避免个人断保情况的发生。当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将实际缴费年限换算成标准缴费年限。为解决缴费额不足的问题,可建立有激励性机制的养老保险体系,将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年限设置为20年,中高收入者仍为15年,减轻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压力。若参保时间超过15年,可设计参保时间每增加几年其养老保险待遇增加几个百分点,参保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养老金待遇比例依据缴费年限确定[4]。此项措施可吸引灵活就业人员为获得更多养老金而积极持续参保。(四)政府多渠道的落实政策宣传工作。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对养老保险政策的了解不深入,导致参保积极性较低。有的灵活就业参保者因收入不稳定不能持续缴费,而出现断保现象。所以,政府需要多渠道的落实宣传工作,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解除其养老顾虑。首先,在宣传手段方面,不能局限于传统媒体,还要利用网络广播电视媒体等加大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宣传,如利用微信、微博、QQ等电子平台,在线进行答疑。其次,在宣传内容方面,工作人员需深入解读政策法规,从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原理到参保范围、参保性质、待遇享受、
本文标题:如何完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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