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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本文简介:1.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9号(1982年02月13日起实施)现将《付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给你们,请即研究贯彻执行。为了使《条例》尽快落实到基层,望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抓紧时间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村镇建房用地限额和省、地、县三级具体审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本文内容:1.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9号(1982年02月13日起实施)现将《付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给你们,请即研究贯彻执行。为了使《条例》尽快落实到基层,望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抓紧时间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村镇建房用地限额和省、地、县三级具体审批权限等问题作出规?定,并督促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及时订出具体宅基地面积标准,抓紧进行村镇规划(规划可先?粗后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问题),迅速建立起村镇建房审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人管理,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之风。在这个《条例》发布以前发生的强占耕地建房?、买卖出租建房用地事件,应参照《条例》有关规定严肃进行处理。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经济合理利用土地,防止村镇建房?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应农村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农村村庄和集镇。县城和设镇建制的镇不适用本条件?。第三条?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凡是就地改造的,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第四条?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有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和毁田打坯、烧砖瓦等。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第五条?在村镇内,个人建房和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都应按照本?条件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的手续。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地建房、进行建设或越权批准占用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同社队联营的企业在内,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非农业人口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用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第二章?统一规划第六条?村镇建房,应当在村镇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为了适?应建房的需要,规划可以先粗后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的问题,然后进行详细的?规划。第七条?村镇规划,应充分利用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成果,?在确定的村镇用地范围内,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合理安排社员的宅基地和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场院、道路、绿化等用地。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村镇,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制订村镇规划。第八条?村庄规划由生产大队制订,集镇规划由公社制订,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分别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如需修改,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用地标准第九条?社员建房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山区、丘**、平原、牧区、城?**、集镇等不同情况,分别规定用地限额,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用地限额?,结合当地的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俗、计划生育等情况,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第十条?村镇内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道路、绿化等各项用地面积?,应有个合理的比例。各项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农村特点研究制定。第十一条?农村社队企业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由省级社队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和生产规模,分别规定用地限额,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第十二条?集镇内非农业户建房用地的面积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居住水平作出规定。第四章?审批制度第十三条?审批村镇建房用地,以全镇规划和用地标准为基本依据。第十四条?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第十五条?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收回,统一安排使用。第十六条?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省、市、县三级的具体审批权限和土地补偿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占用土地的质量、数量等具体情况作出规定。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必须送交县级以上业务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建设项目占地平面图。如果是公社、生产大队占用生产队土地的,还须送交双方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书。如果是有污染的建设项目,还须送交治理方案。第十七条?对兴办砖瓦厂的用地申请,应严格审批。砖瓦厂应充分利用不宜?种植的土丘、山坡等地取土,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少量耕地取土的,必须有恢复种植或?用于其他生产的切实措施。第十八条?集镇内非农业户建房需要用地的,应提出申请,由管理集镇的机?构与有关生产队协商,参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第五章?奖?惩第十九条?建设新村和改造旧村腾出耕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七年。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或进行建设的,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并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对于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还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建房或建设用地超出批准数量的,批准后占而不用的,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第二十一条?出卖或出租建房用地的,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没?收全部所得款项,并处以罚款。对于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还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批建房用地方面,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报复的,应根据情节,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农村专业户和集镇非农业个体经营户的生产和商业性房屋建设用?地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本文关键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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