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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的经验(五篇)第一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的经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农业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农业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纵观彬县法院近几年来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从发包方来说:一是滥用权力,恣意破坏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燕某与某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燕某耕种多年,后不幸患病不能参加体力劳动,只得转包给其他村民经营,并在村委会备案。一年后,燕某因治病欠外债多,无钱交纳农业税,村委会利用权力,将承包的土地直接划拨给其他村民。不难看出发包方的个别干部不懂法律,也不注重学习法律知识,处理问题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表现突出。二是个别村委会,以个人好恶为标准,严重干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某村村民张某承包村委会土地5亩,栽植果树,按期交纳承包费,经营三年,张某外出做生意,于是将承包地无偿借给其兄经营,并向村委会汇报后备案,该村新干部上任,撕毁合同,否定了合同的存在,并收回承包地,同时划拨给本村村民。三是个别发包方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有时断章取义,曲解法律原意,对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认为是违背原合同强行解除,使农民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四是发包方换届干部,不履行交接手续,交而不接,接而不交的现象屡见不鲜,使经营者无法正常生产,妨碍经济的发展。从承包方来说:一是承包方及经营者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的流转中,主观随意性较大,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时,摒开发包方不管,双方进行协商,结果未征得发包方的同意,不但使土地经营权不能合法流转,而且引起与发包方的矛盾。二是因承包方经营不善,只得另找经营较强的人转包。转包时对合同的具体问题约定不明,在实施中,矛盾百出,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甚至为此吵闹,斗殴,造成流血事件。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往往为了经营的方便,互换承包地的现象尤为突出,互换后,经常发生纠纷。四是男女双方离婚后,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通过以上问题的剖析,笔者认为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发包方、承包方以及流转中的经营者都要认真学习法律,对经常运用的法律规范要有所了解,签订合同时符合法律规定。2、要有换位思想,发包方、承包方站在对方的角度上分析问题,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使矛盾逐渐缩小,直至消失。3、对发包方的个别领导,尤其邪恶势力掌权的坚决予以打击,按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同时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4、一旦双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问题发生纠纷,运用法律的有力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正常进行。第二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思考(一)政府流转服务能力薄弱,市场流转信息沟通不畅在我们调查到的嘉兴市、成都市、黑河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正在逐步建立并完善,其中一些县市起步早、设施和人员配备齐全,流转服务平台已开始有效发挥作用。但从全国来看,许多地区还没有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流转还处于自发、无序状态,政府部门的流转服务能力更加薄弱,土地供需信息平台尚未形成,供需双方信息沟通不顺畅严重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常流转。(二)流转不规范,矛盾纠纷多(三)农民流转意愿不强,主体地位难保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民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留有一亩三分地心里踏实,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是流转的主体。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往往受到侵害。一些村干部、基层政府以集体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权为名,宣称“土地是集体的”,任意收回、越权流转农户承包地,剥夺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它是指入股者(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依法将农村承包地使用权入股而取得股权的行为。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它是指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方最后一个家庭成员死亡和承包期内,由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主要有两种:1、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中得以体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第三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析作者:包卫兵包文兵徐培华摘要:规范土地流转秩序,强化土地流转管理,通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增强干部依法办事,农民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因土地流转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关键词:规范土地流转法制宣传预防矛盾《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近年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速度明显加快,规模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因此,引导、完善、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增强各级干部和农民依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识,为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据调查,目前农村出现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产生的矛盾,主要有以下8个方面:1)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农民恋土情结较为严重,把土地作为命根子来看待,认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宁可粗放经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特别是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实行种粮补贴后,一些私下转出土地的农民,又开始收回原有的承包地自己耕种。2)流转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有误解,有的认为土地流转就是对承包地的重新调整,也有的怕转出后政策一变失去承包权,就会没有“依靠”不安全。随着种植技术水平和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一家一户的承包已不适应大机器耕作,土地向种田大户集中,向连片化种植已势在必行,但是少数农民仍没有解放思想,不肯将土地流转出来,镇、村按照政策和法律规定又不能强制流转,造成了高效蔬菜种植的不连片,形成了插花田。3)土地股份合作还不被农民接受。土地股份合作是土地流转的一种新的形式,它解决了农民最担心的土地经营权的问题,但是由于农村高效农业的优势刚刚显现,农民仍没有从土地中解脱出来。4)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乡镇农经机构撤并后,虽然挂了土地流转服务站的牌子,配备了人员,但由于兼职较多,土地流转尚处于自发阶段,流转信息渠道不畅,有的乡镇存在着想转转不出,想流流不进现象。土地流转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也没有固定的模式,缺乏一个由上而下的网络中介服务机构,致使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受阻,信息渠道不畅通。5)农村社会保障跟不上。由于农村的养老、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解决看病、上学、养老等问题,尤其是年龄偏大不能外出打工的农民,普遍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看待,农民对经济未来难预测,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6)土地流转缺乏必要的引导。2014年3月l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该法仅对土地流转最基本内容作出了框架式规定,没有进一步细化,也不包括各地的具体情况,基层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土地使用权流转还处在探索阶段,政策相互衔接的缺失增加了土地流转的纠纷和风险。同时,土地流转还没有成为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经常性指导的工作,工作程序不明确,满足不了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形势的需要。7)土地流转不规范,缺乏契约约束。农户间的自由流转大多数为口头协议,缺少书面合同,这样一方面容易造成纠纷,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普遍存在短期行为,因流转双方大多属短期约定,接包方不愿对土地作较多整理投入,只求短期效益,私下流转大多不申请,不登记,不报告,也不到相关部门备案,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加干预,流转无序;农户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的)缺少农户委托书,手续不规范;在统一发包中,由于对预期增值认识不清或者漠视,造成农民集体利益的损害,容易出现不稳定因素。8)土地流转发生了使用性质的变化。一些乡(镇)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及农户将土地转包给他人以后,不再过问做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目前有的乡(镇)在土地流转政策方面不顾法律的规定和约束,有的流转成为营业用地、企业用地等,有的用地直接破坏种植层,承包到期无法恢复耕种,导致发包人收不回土地,造成土地荒芜等情况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明确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利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土地承包、流转相关政策的宣传,增强干部和农户的流转意识,依法办事,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因土地流转而产生的各种矛盾。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避免矛盾,笔者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1加强“六五”普法宣传,由于目前乡村农民的法制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仍处于摸索之中,强化普法宣传和引导服务显得尤为重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大力进行宣传引导。通过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引导乡村干部积极履行职能,加强排查,及时调处土地流转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帮助党委和政府及农民排扰解难,避免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避免纠纷的扩大。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各级政府依法监督,切实保护耕地,依法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法律服务,我国己明确“十分珍借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我们在保护耕地总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禁滥占耕地,浪费土地资源,不得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植树造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土地流转的登记管理,政策法律咨询等工作,并逐步健立健全流转服务组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健全土地流转档案。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依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培育土地流转专门机构,为流转双方提供法律政策帮助,收集土地流转信息,为土地流转搭建平台,既可以通过透明的市场化运作,同时为土地流转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又可以通过建立长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断推向市场。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清理应确定溯及年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土地承包涉及千家万户,此后三十多年里,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变更错综复杂,但对土地的变更登记、跟踪管理从法律角度看,尚不够严谨、完善。我们建议,各乡(镇)应摸清基本情况,对这些年来土地所有权权属发生变化的,应适当考虑补偿方式和尺度。当前,应把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作为保证农村稳定的一项措施落实好。对历史
本文标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的经验(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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