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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标题49-子节VIII管道章601安全§60101.定义(a)概述——在本章节——(1)“现有液化天然气设施”——(A)指的是液化天然气设施——其位置、建设、或设施运行等方面的申请于1978年3月1日被系列机构批准——(i)联邦能源法规委员会(或其前身);或者(ii)相应州或当地机关——如果设施不属于天然气法案(15U.S.C.717页)规定的委员会;但是(B)不包括在1979年11月29日之后开始建设而没有特许的管道;(2)“燃气”指的是天然气,可燃、有毒或有害气体;(3)“燃气管道设施”包括管体、路权、相应设施、建筑物、以及用来传输或在传输中处理气体的设备;(4)“危险液体”指的是——(A)石油或者石油产品;以及(B)运输司认为,在液体状态下使用危险液体管道设施传输时,对生命或财产构成巨大威胁的物质(不包括液化天然气);(5)“危险液体管道设施”包括管道、路权、相应设施、建筑物、以及用来传输危险液体的设备;(6)“州际天然气管道设施”——(A)指的是天然气管道实施——(i)用来传输燃气;以及(ii)归属于天然气法案规定的委员会(15U.S.C717页);但是(B)不包括在同一个州内,利用州际管道将天然气直接卖给自用消费的用户的天然气设施;(7)“州际危险液体管道设施”指的是被用来传输液态危险液体的危险液体管道设施,或者经营境外贸易的危险液体管道设施;(8)“州际或境外贸易”——(A)对于气体,所指的贸易是——(i)州内地区与州外地区之间的;或者(ii)任何影响本条款中子条款(A)(i)所限定的贸易;以及(B)对于液体,所指的贸易是——(i)州内地区与州外地区之间的;或者(ii)在同一州内,但管道经过州外的贸易;(9)“州内燃气管道设施”指的是——(A)燃气管道设施和州内不属于天然气法案(15U.S.C.717页)所规定委员会管辖的燃气输送工具;以及(B)通过州际管道,但在州内将产品直接卖给自用消费用户的燃气管道设施;(10)“州内危险液体管道设施”指的是,非州际的危险液体管道设施;(11)“液化天然气”指的是液态或半固态的天然气;(12)“液化天然气事故”指的是,除运输司所规定的,不会对公共的健康安全、财产和环境造成危险的泄漏、燃烧和爆炸之外,在任何情况下的液化天然气泄漏、燃烧、和爆炸事件;(13)“液化天然气的转化”指的是天然气从气态到液态的转化,或天然气从液态到气态的转化;(14)“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A)指的是州际或境外贸易中,用于传输或储存液化天然气,或用于液化天然气转化的燃气管道设施;但(B)不包括通船水域(联邦动力法案(16U.S.C.796)中第3节所定义的)内,建筑物、设备中的任何部分;(15)“市政机关”指的是州下属的一个政治机构;(16)“新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指的是现有液化天然气管道之外的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17)“人”,除标题1节1(对社会之外)定义的意思之外,还包括州、市政机关、受托人、破产管理人、财产保管人,以及个人的委托人;(18)“管道设施”指的是燃气管道设施和危险液体管道设施;(19)“管道传输”指的是燃气和危险液体的传输;(20)“州”指的是美国管辖的州、哥伦比亚地区,和波多黎各;(21)“燃气传输”——(A)指的是在州际或境外贸易中利用管道将燃气集输、传输、分配,以及气体的存储;但是(B)除通过法规允许的管道进行集输外,不包括建设在任何商业化或非商业化的城市、城镇、村庄,以及任何指定的居住区、商业区(包括供出售的土地、写字楼、购物中心、和社区)或任何类似人口聚集区等限制地之外的农业区中的管道集输。运输司上述限制地定义为非农业区。(22)“危险液体传输”——(A)指的是在州际或境外贸易中,通过管道运送危险液体,或在运送危险液体时附带的液体存储,但是(B)传输危险液态不包括使用——(i)农业区中的集输管线;(ii)陆上用于生产、炼化、制造的设施;(iii)陆上用于生产、炼化、制造设施相关的存储设备或厂内管道系统;(23)“风险管理”指的是,通过管道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进行的系统化应用。其中包括政策管理、程序管理、有限资源管理,以及对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价、降低、控制等,以保护员工、公众、环境、和管道设施;(24)“风险管理计划”指的是燃气或危险液体管道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围绕风险管理执行的一个管理计划;(25)“司”指的是运输司。(b)集输管线——(1)(A)1994年10月24日之前,运输司应该对“集输管线”做出定义。(B)为定义燃气“集输管线”,运输司——(i)应该将管线功能和运营特性在定义中进行考虑;(ii)不受天然气法案(15U.S.C.717页)所规定委员会颁布的分类规则约束。(2)(A)1995年10月24日前,运输司在适当的时候应该定义出“常规集输管线”的意义。在定义中,运输司应该考虑到地点、管线长度、运行压力、产量、传输燃气或危险液体的成分等因素,以决定集输管线的类型。并且由于其特殊的物理特性,应该按照此章节进行规范。(B)(i)运输司在定义危险液体“常规集输管线”时也应该考虑管道直径(ii)危险液体“常规集输管线”的定义不包括标称直径小于或等于6英寸,运行压力较低,并且敷设在农业区(对环境破坏不是很敏感)的原油集输线。§60102.目的和总体权力(a)目的和最低安全标准——(1)目的——本章的目的是通过改进法规和行使运输司的权力,来提供充分的保护来抵抗管道输送和管道设施对生命财产的威胁。(2)最低安全标准——运输司应该给出管道运输和管道设施最低安全标准的限定。本标准——(A)适用于管道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B)也适用于管道设施的设计、安装、检测、紧急方案和程序、测试、建造、扩展、运营、替换、以及维护;(C)应该包括关于运行、维护管道设施的个体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要求。(3)管道运营者的资质——适用于运行和维护管道设施个体的资质,应该对可能会导致情况恶化的,或超过设计极限的操作异常具有识别并做出正确反应的能力。管道设施的运营者应该确保设施操作、维护的员工具备相应资质。(b)可行性和安全需求标准——(1)概述——子节(a)规定的标准应该——(A)具有可行性;(B)设计应满足下列需求——(i)相应燃气管道和危险液体运输的安全;(ii)环境保护。(2)考虑的因素——当按照本节和节60101(b),60103,60108,60109,60110,60113规定标准时,运输司应该考虑——(A)相关有效的——(i)燃气管道安全信息;(ii)危险液体管道安全信息;(iii)环境信息;(B)对于类型特殊的管道运输或管道设施的标准适用性;(C)标准的合理性;(D)基于风险评价,通过对标准的执行和服从,合理证明或估算出的利益;(E)基于风险评价,通过对标准的执行和服从,合理证明或估算出的损失;(F)来自公众的意见和信息;(G)管道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以及危险液体管道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3)风险评价——在实施段(2)子段落(D)、(E)中提及的风险评价时,运输司应该——(A)明确运输司在制定建议性标准时考虑的常规和非常规选项;(B)明确与建议性标准相关的损失和收益;(C)包括——(i)对选择建议性标准来替代其他已明确选项的原因解释;(ii)考虑到其他选项,运输司没有选择选项的简要解释;(D)识别风险评价信息和建议性标准所基于的技术性数据或其他信息。(4)审查——(A)概述——运输司应该——(i)将本节第三段提及到的任何风险评价信息提交给管道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和危险液体管道安全技术标准委员会;(ii)使风险评价信息对公众开放。(B)同等效力审查机构——子段(A)中提到的委员会应视为同等效力审查机构来审查本节规定的风险评价信息。在收到用于按照子段落(A)进行审查的风险评价信息后的90天内,收到风险评价信息的每一个委员会都应该做好准备,并给运输司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该包括——(i)使用方法和对数据优点的评估;(ii)关于风险评价信息的任何建议性条款,和委员会认为适宜的相关标准。(C)运输司的审查——在收到子段(B)中提到的委员会提交的报告90天内,运输司——(i)应该审查报告;(ii)应该提供一份书面回应给委员会。报告应该包括所有同等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iii)可在颁布最终标准前修改风险评价和建议性标准。(5)运输司的决策制定——除其他法规要求外,只有在对预期标准利益与损失方面做出合理的决定之后,运输司才可以计划或发布一个基于本章节的标准。(6)应用的例外情况——段(2)子段(D)和(E)的要求在下列情况时可不应用——(A)标准经过反复立法商议而产生,或采用其他工业标准而制定出。该工业标准要求为在联邦注册名单内公布后60天没有收到强烈负面评论的工业标准;(B)基于管道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和危险液体管道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的推荐(需四分之三的成员表决同意),运输司可搁置该要求;(C)运输司发现,按照美国法典标题5节553(b)(3)(B),不需要通知和发布程序。(7)报告——2000年3月31日之前,运输司应该将报告递交到国会,报告应——(A)描述本节风险评价条件的执行情况,包括那些影响到立法和管道安全的必要条件;(B)包括运输司决定的任何建议。这些建议可以使风险评价程序按照本章规定的要求,并在本章联邦管道安全法规程序制定标准过程中,以与常规选项或非常规选项相关的损失和利益的有效评价方法执行。(C)公共安全程序的要求——(1)运输司应该将公共安全程序中对燃气管道设施运营者的相关要求,列入本节子节(a)规定的标准中;公共安全程序要求——(A)对在管道附近进行或可影响管道的计划拆迁、挖掘、开隧道、或建设的运营者进行通告;(B)要求运营者确认可能被计划性拆迁、挖掘、开隧道、或建设所影响的管道设施,以防止设施被破坏;(C)运输司的决定将对设施提供充足的保护以抵抗由拆迁、挖掘、开隧道或建设引起的危险。(2)本子节段(1)中提到的公众安全程序的程度是不够的,运输司应该制定一个标准以要求运营者关注运输司提供的、可以满足公众安全程序的相关服务。(3)运输司应该在本节子节(a)制定的标准中加入这样一个条件:危险液体管道设施的运营者应加入符合本子节段(1)要求的公众安全程序,或维护、执行一个损失预防程序。该损失预防程序能提供符合公共安全程序的服务。(4)增强公共意识——(A)1996年管道安全负责与责任法颁布日后的一年内,并且之后的每一年,每条州际燃气管道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都应该向管道设施所在区域的理事会,提供该设施的位置图。(B)(i)1998年6月1日之前,运输司应该调查并评价节60116规定的公共教育程序和节60106(c)规定的公共安全程序,并以模型程序的组分决定他们的效率和适用性。调查尤其应该包括:运营者是否将管道所在的位置和其所拥有的路权、现有直呼程序的公共信息、事故发生时(包括州际燃气管道设施)应遵守的处理程序等告知当地居民。(ii)调查和评价完成后的一年内,运输司应该设立一个立法部门去评定最有效的公共安全和教育程序组分。如果执行这些成分的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则将其加以宣传。当运输司发现所宣传的标准并不适宜时,应该向国会报告其原因。(d)设施运行信息标准——运输司应该制定最低标准,要求管道设施的运营者按照本节要求进行维护。现实应用中,设施的运营信息是本章所述标准的必要条件,并且在需要时,应将信息提供给运输司,以及运输司认为适合的州政府。信息应该包括——(1)运营者的商业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包括运营者的运行紧急号码;(2)精确地图和相关的地理补充描述,包括本标题节60109制定的法规中描述的地区识别,其可以显示州内的下列设施位置——(A)运营者的主要燃气管道设施,包括传输线和分配线;(B)运营者的主要危险液体管道设施;(3)下列所述的描述——(A)州内的管道性质;(B)通过州内管道输送的产品;(4)指导州内管道设施运行和维护的手册;(5)描述泄漏等事故的紧急反应计划,其包括——(A)在发现泄漏时,运营者所采取的特别措施;(B)打通州府与当地管理者间的紧急反应通
本文标题:压力管道安全(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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