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合同管理与涉税风险规避3
会计\IT外语\学历显然,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是不锈钢管件,而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是不锈钢材料,发票开具的产品名称与实际产品名称不符。以这种方式取得发票将导致的结果是甲方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丙方虚开(替别人开)增值税发票。根据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交易的销售方不符,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在目前市场上,不少企业像乙方一样为了达到进项税抵扣的目的,到处取得一些非法的增值税发票,甚至去购买一些其他单位的增值税发票,这些都属于违法的行为。国家虽然三令五申强调不得随意取得非法的增值税发票,但是仍然不断有人以身试法。究其原因,利益是一方面,市场不规范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这些做法将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也给企业带来很大法律风险。那么,小王该怎么做呢?[筹划]假设小王需要购进100万元不锈钢管件,根据加工方乙方的实际情况,生产这100万元的产品需要购进70万元原材料。那么,可以由甲方小王直接与丙方签订购销合同,并付70万元给丙方,再将丙方的货物直接移送给乙方,再与乙方签订30万元的加工合同,由乙方给甲方加工成所需要的产品。这样,甲方就能从丙方处取得7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从乙方取得的由乙方到税务机关代开的6%的增值税发票。这种“委托加工”的业务方式不仅合法,而且取得的70万元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17%,30万元加工费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6%.这样,虽然加工费发票上要损失一部会计\IT外语\学历分,而在70万元的材料费上并没有损失。既合法又减轻税收负担,更重要的是避免了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见图2)。
本文标题:合同管理与涉税风险规避3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49866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