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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规范依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一、公文处理的原则和要求1.原则:实事求是、精简、高效2.要求:及时、准确、安全二、公文处理环节1.公文拟制2.公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收文办理)3.公文管理4.立卷归档三、公文文种2001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文种为13类13种1.命令(令);2.议案;3.决定;4.意见;5.公告;6.通告;7.通知;8.通报;9.报告;10.请示;11.批复;12.函;13.会议纪要。文种《办法》规定:适用范围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使用者是有限定的发令机关及其法定代表。(如国家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国务院总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等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除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党、人大、军队机关外,企事业单位乃至人民团体,都可使用。(决定一般用于上级机关向下行文,也可在本机关内部使用。)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常由权利机关、监督机关使用,人们团体、基层单位一般不用。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不仅高级机关可以使用,一般行政机关可以使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可使用。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党委、人大、行政和军队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也可使用。(“通知”属下行文,主送单位是下级机关,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机关需要了解的,可用“抄送”形式,对上级尤其不能下“通知”)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各级行政机关都可以使用。(分为表彰性、批评性、传达性通报)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有议案提出权的机关或符合法定人数的代表。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所有相对下级机关都可以使用的文种。(“报告”是上行文,主送机关是有隶属的直接上级,一般不允许越级上报。)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所有相对下级机关都可以使用的文种。(“请示”是上行文,主送机关是有隶属的直接上级,一般不允许越级上报。)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使用“批复”的前提是下级机关上报“请示”。批复只主送请示的机关,如果其他机关也需要知道批复的内容时,应用抄送的形式传达。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党、政、人大各级机关都可以使用“意见”函“适用于不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各级机关都可以使用。“函”分为商洽函、问答函、批答函。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各级机关都可以使用。“会议纪要”属于综合性文种,既可上报,又可下发,也可平行使用。“请示”与“报告”区别:第一,行文目的不同。请示一般要求上级机关给以直接的答复,即批复;报告则主要是下情上呈,不要求批复。即使是希望上级转发的报告,也不要求上级机关予以批复,而只是请求批转有关单位知照。第二,行文时间不同。请示必须在事前行文,待上级予以指示或批准(即批复)后,才能按上级的要求进行工作或处理有关问题,不允许“先斩后奏”。报告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行文,事前、事中、事后均可。第三,行文内容不同。请示主要写带有迫切性的、需要上级机关指示、批准的事项;报告则主要着眼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回复询问。四、公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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