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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一直都想限制绝对权力——敬答袁伟时老师作者:秋风2011-06-3012:11:35来源:南方周末相关新闻我们从儒家那里继承什么,又该怎样继承【《论语》之道】《论语》半部治天下——傅佩荣讲孔子标签儒家孔子权力评论23条打印|字体:大中小经由对中国古典经、史之研究,我对中国历史初步形成了一个新的认知框架:孔子以来,具有道德理想主义精神的儒家士大夫群体是抗衡专制的宪政主义力量。透过董仲舒的天道宪政主义规划,儒家构建了士大夫与皇权共治的体制,它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宪政主义性质,并一直持续到清末。这样的看法反乎百年来的历史常识,自然引来一些争议。尤其是我十分尊敬的袁伟时老师,对我多次耳提面命。近日并专门撰文,对我的看法系统提出批评。袁老师的批评促使我检讨自己的观点。本文拟以求真态度,回应袁老师的批评,这是对袁老师最大的尊重。首先我想说明,谈论“中国古代”、“传统中国”如何,过于笼统。自尧、舜以降近五千年间,中国的治理秩序经历了几番巨大变化。其间至少形成了两个相反的传统:周制传统与秦制传统。两者的区别不仅体现于治理架构、社会结构,也体现于人的心智和宗教、伦理观念。秦以后的中国历史演变,基本上就是这两种传统以不同比例搭配、组合的结果。总体上说,周制传统代表着自由的、宪政的传统,儒家则在坚守这个传统。有可信文字记载的尧舜时代至春秋,中国治理架构为封建制,而儒家的宪政主义正来自于对封建制的宪政主义的记忆和重申。士大夫一直试图对皇权予以控制和约束,两者之间经常发生分歧乃至激烈冲突。(邝飙/图)这段历史之封建性质,本系常识。只是在过去百年间,因西方历史理论之引入而陷入混乱。但最近一二十年,史学界已重归中国经、史常识,以“封建”来界定那两千年历史。袁老师也接受这一点。尽管如此,受制于中西历史演进截然不同的先入之见,很多学者以今释古,反复强调周代的“封建”在性质上不同于欧洲的Feudalism。这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是,周的封建乃是“宗法封建”,家族吞噬了个人,因而根本没有宪政的元素。看来,准确理解周代封建的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宗法。自汉代以来,人们就经常犯一个错误,拿汉初开始出现的家族制度想象周代的宗法制。今人更容易以明清时代的宗族、家族制度想象周代的宗法制度。王国维先生的名篇《殷周制度论》,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这样的疏误。然而,周代宗法制极大地不同于后世的宗族制度。去古不远的汉儒结集之《白虎通义》,对此说得非常清楚:“宗,尊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宗”和“族”的指向是正好相反的,“宗法”之要旨乃在于以君臣之义,切断血缘关系。此即周公制礼的伟大意义所在。周人初为天下共主,武王之兄弟因不满周公摄政,策动殷遗民叛乱,是为“三监之乱”。周公心灵所受之冲击可想而知,故在平定叛乱之后,即制礼变法,推动“亲亲”向“尊尊”之转变。也即,将叔侄、兄弟等血亲关系予以“陌生化”,透过订立书面策命文书的方式,转化为上下尊卑之君臣关系。因而,周人宗法之基本原理为:“别子为祖,继别为宗”。举例来说,某周王驾崩,其三子中一子继嗣王位,另外两子必须与老王、新王切断亲属关系,此所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这两个儿子不得以新王之兄弟自居,因他们现在是新王之臣;他们也无权立父亲之庙,这是新王的特权。他们只能另立一宗,自“别”于原来的兄弟。宗法制的要旨正在于“别”,让君摆脱血亲关系之束缚,以公共意义上的君臣关系替代血缘意义上的叔侄、兄弟关系。这是周人最为伟大的治理智慧,也是中国文明的一次巨大跃迁。由此,周人才得以突破亲缘关系的局限性,构建出以契约性君臣关系为枢纽的理性的治理架构,从而大幅扩大了治理的地理范围。这个意义上宗法制的实现,有赖于君臣关系的契约化。1此封建就是彼封建“宗法”之要旨乃在于以君臣之义,切断血缘关系。此即周公制礼的伟大意义所在有可信文字记载的尧舜时代至春秋,中国治理架构为封建制,而儒家的宪政主义正来自于对封建制的宪政主义的记忆和重申。这段历史之封建性质,本系常识。只是在过去百年间,因西方历史理论之引入而陷入混乱。但最近一二十年,史学界已重归中国经、史常识,以“封建”来界定那两千年历史。袁老师也接受这一点。尽管如此,受制于中西历史演进截然不同的先入之见,很多学者以今释古,反复强调周代的“封建”在性质上不同于欧洲的Feudalism。这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是,周的封建乃是“宗法封建”,家族吞噬了个人,因而根本没有宪政的元素。看来,准确理解周代封建的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宗法。自汉代以来,人们就经常犯一个错误,拿汉初开始出现的家族制度想象周代的宗法制。今人更容易以明清时代的宗族、家族制度想象周代的宗法制度。王国维先生的名篇《殷周制度论》,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这样的疏误。然而,周代宗法制极大地不同于后世的宗族制度。去古不远的汉儒结集之《白虎通义》,对此说得非常清楚:“宗,尊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宗”和“族”的指向是正好相反的,“宗法”之要旨乃在于以君臣之义,切断血缘关系。此即周公制礼的伟大意义所在。周人初为天下共主,武王之兄弟因不满周公摄政,策动殷遗民叛乱,是为“三监之乱”。周公心灵所受之冲击可想而知,故在平定叛乱之后,即制礼变法,推动“亲亲”向“尊尊”之转变。也即,将叔侄、兄弟等血亲关系予以“陌生化”,透过订立书面策命文书的方式,转化为上下尊卑之君臣关系。因而,周人宗法之基本原理为:“别子为祖,继别为宗”。举例来说,某周王驾崩,其三子中一子继嗣王位,另外两子必须与老王、新王切断亲属关系,此所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这两个儿子不得以新王之兄弟自居,因他们现在是新王之臣;他们也无权立父亲之庙,这是新王的特权。他们只能另立一宗,自“别”于原来的兄弟。宗法制的要旨正在于“别”,让君摆脱血亲关系之束缚,以公共意义上的君臣关系替代血缘意义上的叔侄、兄弟关系。这是周人最为伟大的治理智慧,也是中国文明的一次巨大跃迁。由此,周人才得以突破亲缘关系的局限性,构建出以契约性君臣关系为枢纽的理性的治理架构,从而大幅扩大了治理的地理范围。这个意义上宗法制的实现,有赖于君臣关系的契约化。2封建君臣关系的契约性周代的“尊尊”也即君臣关系,完全不同于秦制下的君臣关系。假如君没有履行对臣的义务,损害了臣的权益,臣可以解除君臣契约,与他人订立君臣契约我主张周的封建的君臣关系的契约性,当然引起更大争论。但是,若以社会科学的视野仔细阅读古典文献,尤其是“五经”中之《尚书》、《诗经》、《春秋》三传,以及《国语》,就可以发现,这一论断是可以成立的。周公实现了从“亲亲”向“尊尊”之转化,不过,周代的“尊尊”也即君臣关系,完全不同于秦制下的君臣关系。周制的封建的君臣关系乃是一种契约性关系。君臣订约,一般被称为“策名委质”,周王与诸侯建立关系的过程则被称为“策命”。订约过程的核心是在宗庙中宣读一份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书。《尚书》所收《微子之命》、《蔡仲之命》、《康诰》,及后面几篇冠以“命”的文献,就是君臣订约的文书。《诗经》若干诗篇也记载了策命之辞。这样的策名、策命仪式十分接近于欧洲封建时代的“臣服礼”。经由这一仪式,一个人获得臣的“名”或“分”,也即权利,比如,受封某个爵位、职位,伴之以某块土地、各种车服、礼器。同时,臣也被施加了某种“职”,也即义务。这份契约文书,对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所以,双方会认真保存这份文书。周人,起码是贵族,每人都手持着表明自己身份的契约文书。当时的“史”的主要功能,就是保存、解释这类文书。君臣关系的契约性决定了君臣权利-义务的相互性。不错,君臣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而,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尽管如此,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的。也就是说,双方都享有一定权利,但享有权利的前提是履行对对方的义务。这就是“礼尚往来”的初始含义:“往”就是自己承担对对方的义务,“来”就是对方承担对自己的义务。君臣关系的相互性也决定了一个基本伦理原则:“君臣以义而合”。《左传·昭公十三年》记载了春秋时代一句谚语:“臣一主二”,晋儒杜预注:“言一臣必有二主,道不合,得去事他国”。也就是说,假如君没有履行对臣的义务,损害了臣的权益,臣可以解除君臣契约,与他人订立君臣契约。在这样的君臣关系中,双方就不是绝对的上下尊卑关系,而具有伙伴、朋友的性质。《尚书》、《诗经》等文献表明,周王明确地将诸侯称为“友”、“朋”。每个君与他的臣组成一个共同体,他们就本共同体的重大事务进行共同决策,包括决定继嗣之君。君乃是透过“选建明德”的方式,从合乎继嗣资格的人中选择。通常,老君临死之前,会从几个儿子中提名一个为新君人选——未必为嫡长子。当时并不存在制度上的嫡长子继承制。这个人必须获得臣的多数同意。此中道理非常简单:诸臣如果不同意,不参加继嗣仪式,不与新君订立君臣契约,新君就不成其为君。古典文献的记载也表明,在迁国、战争等重大事务上,“国人”都可参与决策。因此,封建的治理带有贵族共和的性质。3礼治的性质:礼是习惯法礼保证臣可以对君主张自己的权利,包括解除君臣关系,使用个人拥有的武力予以回击,或者实施报复。比起秦制的“法制”,更接近于现代的法治君臣关系的契约性质也就决定了,封建的治理高度地依赖规则,这个规则体系就是“礼”。周的封建的治理秩序就是礼治秩序。说到礼治,很多人马上想到“吃人的”礼教。这种文学化的表达方式源于对礼的性质及礼、刑关系的无知。就其性质而言,礼是习惯法,其来源有二:漫长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习俗,以及历代先王针对具体问题,比如策命诸侯而零星制作的诰命——这样的诰命当然是在礼制的整体框架内制作的,它们构成具有普遍而永恒之约束力的“先例”。这两类规则之自动与强制执行就形成封建的“礼治”。礼治具有两个非常明显的特征:第一,规则无所不在,人的一切活动都在礼的约束之下,不管现在有没有具体的规则;第二,规则约束所有人,不论其处于何种位置。在君臣关系中,它同时约束君与臣,周王、诸侯等各个层级的君都在礼的约束之下。在礼治秩序中,君臣的权利-义务尽管不对等,礼却平等地约束君臣。君如果违犯了君臣契约,礼保证臣可以对君主张自己的权利,包括解除君臣关系,使用个人拥有的武力予以回击,或者实施报复。很多人对“刑不上大夫”望文生义,认为这句话表明封建贵族享有法律豁免权。但《左传》记载了作为臣的大夫,诉讼作为君的诸侯,而君被判决败诉的案件。至于大夫被诉,败诉而遭受刑罚的故事,所在多有。“刑不上大夫”的意思只是说,大夫违礼,其行刑地点比较隐秘而已。凡此种种都表明,周代的礼,就是欧洲封建时代的“法(law)”。它不是出自于君王的意志,而是自发形成的,且约束所有人。以此类规则支持的礼治,比起秦制的“法制”,更接近于现代的法治。4封建的自由周代的刚健的君子是中国人永远的典范,孔子就是这样的君子君臣关系的契约性,权利义务的相互性,以及礼治下的平等,这几个制度足以让我们说,封建时代的人们是自由的。不用引太多例证,孔子本人的经历就已经清楚地证明封建的自由:孔子可以自由地收集秘藏于故府的文献,可以自由地收徒办学,可以与君解除契约而另投新君,可以在各国自由流动。这是当时的国人们都享有的自由。也正是这种封建的自由催生了春秋后期到战国的百家争鸣。很多人把战国时代的自由归因于集中的权威的解体。这是偏颇的。战国时代人们所享有的自由是封建的自由。这种自由,从尧舜时代就存在,在西周时代也存在。战国时代,虽然封建制已崩溃,王权制已出现,但东方各国的封建传统十分深厚,而新兴的王权与官僚体系还没有掌握人身与思想控制术,所以,这段时期的东方各国,类似于欧洲十七八世纪的“开明专制”。正是这种封建的自由状态,塑造了周代的“君子心智”,君子们形成了“君子人格”,也表现出“君子风度”——欧洲的骑士风度、英美的绅士风度,就是周代君子风度的对应物。周代的刚健的君子是中国人永远的典范,孔子就是这样的君子。5孔子主张:以封建制对抗君主专制封建的礼确实具有不平等的一面。孔子透过引入“仁”的概念,让礼所保障的自由和尊严平等地覆盖所有人,起码具有这样的潜能人们普遍承认,“礼”、“仁”两个字可概括孔子基本思想。但这两个字究竟是什么含义?孔子的核心政治主张是“复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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