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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2010年第13期2010年第41期本周导读全国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地方政策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精神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土地实行统一市场交易的通知政策要闻央行:10月20日起加息25个基点住建部上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江苏规范经适房价格管理利润最高不得超过3%宁波楼市限购令正式出台大连出台全国第13个住房限购令大连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市场交易管理出品:新浪地产dichan.sina.com.cnmE-mail:service@dichan.com订阅电话:021-60867386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见附表)。附表: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单位:%调整前利率调整后利率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一)活期存款0.360.36(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三个月1.711.91半年1.982.20一年2.252.50二年2.793.25三年3.333.85五年3.604.20二、各项贷款六个月4.865.10一年5.315.56一至三年5.405.60三至五年5.765.96五年以上5.946.142010年10月19日全国政策文件监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0]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201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0]294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71%调整为1.91%。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二、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上调0.17和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33%调整为3.50%,五年期以上从3.87%调整为4.05%。三、从2010年10月20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做相应调整。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我部。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单位:%项目调整前利率调整后利率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缴存0.360.36上年结转1.711.91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3.333.50五年以上3.874.05三、试点项目贷款按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0〕1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二、淮南市是安徽省北部的重要中心城市,国家重要能源基地。《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淮南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物流业、文化旅游产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淮南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477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加强采煤塌陷区综合整治,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逐步实现市域城镇体系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6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65平方公里以内。要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根据淮南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和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水、排水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防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稳步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重视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特色保护,正确处理建设与保护的关系,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对寿州窑遗址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保护好城市“三山、三水”的空间格局,营造山、水、绿、城相融的景观系统,突出城市特色。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淮南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淮南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淮南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淮南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淮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0]351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房产局、建设局(委):为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促进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修订了《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优惠。地方政策文件监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第五条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一)开发建设成本1、土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策划、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用;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线路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6、利息费。按照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贷款银行利息等融资费用计算。(二)税金依照国家当期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1至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确定。第九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二)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五)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和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原则上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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