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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新旧版本的对比认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是1999年编制,到现在已经有10年的时间,2003年进行局部的修订。老版本规范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空间;6.建筑设备。共六个章,其中强制性条文有24条。《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新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5.套内空间;6.共用部分;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章节增加了两个章节:3.基本规定;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还将原来规范中第5.室内空间名称改为第7.室内环境。新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共有65条。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是继国六条以后,调整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的政策,是促使急剧膨胀的房地产开发过热的势头能逐步回稳,走上一种健康的、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有效的措施,同时也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一项惠民、利民的政策。当然房地产开发在国民经济中所涉及的问题很复杂,土地、资源、金融、建筑、建材、及相关产业的发展等等,搞好了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搞不好将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可能会出现经济衰退和危机!当然这是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研究为课题,作为建筑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我们是无能为力的。针对我国城市化发展的进程、城镇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的现状,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该从政策上、低收入的标准上、保障性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管理、经营等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持续相当长时期内,保障性住房成为一个能够调整和维护社会基本稳定,能让绝大多数中低收入的城镇人口达到“居者有其屋”的生存状态。由于土地供应紧张,城镇化进程和土地匮乏的矛盾更加突出,“十二五”期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3600万套,而小户型、造价低并不代表保障性住房就不需要设计、不需要新技术和新理念,如何满足保障性住房建筑的基本使用功能,如何做到保障房设计的创新和精细的设计,由于面积小给设计带来的挑战和压力更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了最新版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应该能够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序的发展。社会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面积标准规定每户建筑面积≤50㎡,房屋的套型应分为:一房一厨一卫;一房一厅(兼卧)一厨一卫;两房一厅(兼卧)一厨一卫三种套型。室内的普通装修和基本水电设施应到位。产权属于国家的房产管理部门。公共租赁房的面积规定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内,同样是一房一厨一卫;一房一厅(兼卧)一厨一卫;两房一厅(兼卧)一厨一卫三种套型。室内的普通装修和基本水电设施应到位。产权属于国家的房产管理部门。经济适用房的面积,规定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70~75㎡左右,套型以两房一厅一厨一卫为主,适当的考虑三房一厅或三房两厅一厨一卫的布局。产权属于国家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出租也可按保障房政策出售。下面具体的讲新版《住宅设计规范》,现在批准《住宅设计规范》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还是针对新、老规范和相关的规范条文向各位介绍。新、老规范总则的比较1.0.1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提高城镇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设计。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成;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居住区规范现在仍有此规定。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1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提高城镇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设计。1.0.3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1.0.4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基本规定(新规范)(老规范总则中的条文)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3.0.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3.0.2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3.0.3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3.0.4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3.0.5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现代化。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3.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3.0.7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3.0.8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3.0.9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3.0.10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新、老规范强制性条文比较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进入口处。3.3.4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5.3.2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此条厨房天然采光放在第7章7.1.3条和7.2.1条)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面积减小了。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3.6.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3.7.3低层、多层住宅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的要求。中高层、高层住宅即寒冷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5.6.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5.6.3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现在各地在设计住宅阳台栏板时,为了追求时尚喜欢采用玻璃栏板。最近国家《建筑玻璃引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新版)7.2.6条明确“室外栏板玻璃除应符合本规程条的规定外,赏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对于有抗震要求的地区,上应考虑地震作用的组合效应”。而7.2.5条的第二款最后一段明确: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如何处理?5.8.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刻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5.8.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3.9.5、户门洞口宽度0.9M5.8.7户门洞口宽度为1.0M。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6.1.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3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对应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1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住户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注:《住宅建筑规范》9.5.1-1(同)对应条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2.1.1.1条十八层及十八层一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时且设有一座方言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注:《住宅建筑规范》9.5.1-2(同)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对应条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注:《住宅建筑规范》9.5.1-3(同)对应条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注:《住宅建筑规范》9.5.1-4(同)对应条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及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注《住宅建筑规范》9.5.1-5(同)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提示:超过18层的高层住宅。每层的安全出入口必须是两个,为了控制高层建筑公摊面积,一般都采用剪刀楼梯间,但两段梯之间是实体墙,设计往往采用2.6m的开间,按200mm厚的剪力墙计算,梯段的净空的计算如果忘记计入粉刷层厚度,同时也忘记靠墙扶手所占的尺寸净空尺寸就不够。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7.6条中明确:“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多少合适?建议能作到2800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和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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