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帮会文化与有组织犯罪
1帮会文化与有组织犯罪关键词:帮会/帮会文化/有组织犯罪/江湖义气李锡海(1943-),男,山东莱州人,山东警察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会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我国犯罪学界从各个方面加强了对有组织犯罪的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总的来看,从文化的角度进行研究显得不够。实际上,有组织犯罪同其他犯罪一样,其本身是一种文化现象,因而必须从文化的角度加强研究,才能更深刻地认识这种犯罪。我国著名犯罪学家严景耀先生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指出,对社会犯罪,“只要考虑到发生行动的社会的文化传统,就能得到理解和解释”,“中国的犯罪只能以中国的文化来解释”。[1]笔者认为,用中国的文化来解释有组织犯罪,就不能不考察帮会文化及其与有组织犯罪的关系。一、帮会文化与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帮会,或秘密结社,是指那些按秘密宗旨或教义进行地下活动的下层民间团体。这种民间团体在我国有非常久远的历史。可以说,拉帮结派,入会结社,自古就有,而在清代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帮会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非法性。帮会所奉行的秘密宗旨或教义,一般都对抗官方意志,活动方式不受官方约束,因而为法律所禁止,只能以非法的形式存在。二是神秘性。帮会都有自己的入会仪式、联络方法和赏罚规章,因而使其有很强的凝聚力和保密性,其特有的隐语、标志、口号及传授方式等,难为一般人所识破。帮会所选择的崇拜偶像,来自宗教、神话乃至传说中的英雄豪杰,加之一般都有开山立堂、结盟拜会的宗教迷信形式,因而使人感到神秘莫2测。三是反社会性。帮会的基本成员大多为破产农民、城市平民、手工业者、商贩、运夫、水手乃至僧道医卜、散兵游勇等,这些人抱成一团,相依为命,具有互助的意义;另一方面,他们良莠混杂,不少人桀骜不驯,因而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破坏性。[2]帮会的异端思想和非法活动,对政府统治造成很大威胁,所以,历代政府莫不从法律上加以禁止,从军事上加以镇压。几乎所有的帮会,为维持其生存,除了进行一些经营活动外,都呼朋引类,盗窃劫掠,欺行霸市,直至杀人越货。可见,帮会的存在,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有很大的破坏作用,切不可认为他与统治阶级作对,就将其积极作用捧上天。由于各种原因,帮会在清代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有人估计清代各种秘密结社不少于三四百种,且一向有“南会北教”之说。“会”,就是帮会或会党,以天地会为主体,活跃于福建、台湾、两广和长江流域一些省份,小刀会、三合会、仁义会、江潮会是天地会的分支派。“教”,是指教门,流行于北方各省,如白莲教、天理教、八卦教、义和拳、一贯道、大刀会、红枪会等。就其实质来讲,教门也是帮会,只不过宗教色彩更浓厚罢了。直到清末和民国,“南会北教”仍有很大的势力,洪帮、青帮当年在上海的“威风”是人所共知的。在中国,帮会之所以能不断发展,是因为其生成的社会经济土壤很肥沃。自发农业周期性的破坏不仅造就了一定规模的流民、氓流,也造就了各种各样的破落贵族及下层不得意的知识分子。农业的破坏,还影响到手工业的破产。由此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无业游民和市井小儿,形成了帮会的人力资源。这些弃业流徒,四处游荡,饥寒贫苦,起以为盗贼。他们流窜在外,单独很难存在。为了能生存下去,便结成群体,成为一种社会势力,遇到天灾人祸,就很快繁衍起来。各种帮会,都以地缘关系、同业关系为联络手段,以异姓结拜的方式形成队伍,以跪天拜地的盟誓仪式强化内聚力。反映帮会特有的生存方式、活动方式、行为准则、伦理关系、帮内规矩、价值观念的文化,就是帮会文化。它是帮会入会仪式、入会誓词、活动隐语暗号、歃血结盟、社交礼仪和帮会3纪律及各种制度的综合,属亚文化范畴。帮会文化是帮会的价值依托和吸引力、凝聚力之所在,任何人加入帮会都是从认同帮会文化开始的,这与今天加入犯罪组织,从事有组织犯罪活动几乎是相同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黑社会”、“黑社会性质犯罪”、“有组织犯罪”,不仅成为学术界经常使用的概念,而且频频见诸新闻媒体之中,这些概念有无区别,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是研究有组织犯罪必须作出回答的问题。黑社会就是地下社会,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严密组织形式的犯罪集团,是进行职业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因此,黑社会犯罪是最典型的有组织犯罪。目前,在我国,典型的黑社会犯罪尚未出现,所以,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只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犯罪。从字面上来理解,所谓黑社会性质犯罪,就是具有黑社会犯罪某些特点的犯罪,还不是完备形态的黑社会犯罪。具体讲,其在组织完备程度、犯罪规模及与政界人士合流的水平等方面,与黑社会犯罪还有差距。但从本质属性上来讲,黑社会性质犯罪就是黑社会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发展方向,必然是典型的黑社会。正因如此,黑社会性质犯罪亦属于有组织犯罪范畴。那么,什么是有组织犯罪?对此,国际国内的有关机构和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界定,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1991年,美国司法部在“莫斯科国际反对有组织犯罪研讨会”上提出,有组织犯罪是“划分为两级以上的犯罪组织,采用阴谋手段,以分工合作的方式从事的刑事犯罪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或对公众生活施加影响。”1992年,德国议会则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数个人或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的旨在获利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人或组织在较长时间或不确定时间内,利用企业或商业组织,利用暴力或其它恐怖措施致力于对政策、传媒、司法、经济等施加影响”。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为达到目标以犯罪手段进行的有计划的犯罪活动”。意大利有的学者认为:“黑手党型有组织犯罪集团是指由3人或3人以上的人组4成的集团,它利用这一集团关系的恐吓力量,以及与该集团相关的人所形成的从属关系和互稳条件来实施犯罪。”国际刑警组织反有组织犯罪处则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任何具有有组织的控制结构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我国学者,有的从基本特征的视角界定有组织犯罪,如有人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由首领决策层、组织指挥层和具体执行层多级垂直权力构成庞大、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集团,它的组织结构严密,戒律帮规严酷,等级制度森严;运用暴力、威胁和贿赂等基本手段,占有一定区域,并跨境跨国有计划、有分工地以合法或非法形式,开办经济实体,控制和垄断行业,进行大规模盗窃、抢劫、敲诈、绑架人质、走私武器和贩卖毒品等多种犯罪活动,以谋取高额暴利为目标,贿赂政府官员和警官、法官、检察官等人员,以保护自己,逃避法律惩罚。[3]他把有组织犯罪的所有特征都包括在其定义之中,没有抓住最本质的东西,由于内容庞杂,表述上必然不精炼,因而是不可取的。有的从本质特征的视角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界定,如有人认为,任何有组织犯罪都不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有组织犯罪的主体必然由数个个体所组成。所以,有组织犯罪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它是一种共同犯罪。既然是共同犯罪,就必然存在着协调犯罪活动的组织形式,因此,有组织犯罪的另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它是一种有组织的活动过程。据此,可以将有组织犯罪定义为:具有对犯罪活动和犯罪人员组织过程的一种共同犯罪。[4]这个定义抓住了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可取的,但严密程度不够。尤其是它否认有组织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则是由曲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对犯罪本质的论述,也是不可取的。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讲的“犯罪”,是包括有组织犯罪在内的一切犯罪的,所讲的“孤立的个人”,是指不是代表阶级、国家、民族的分散的个人,是相对于阶级、国家、民族而言的。[5]还有的主张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视角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界定,如有人认为,5广义的有组织犯罪,就是犯罪学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它是指3人以上故意实施犯罪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行为的团伙犯罪,也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的集团性犯罪,还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狭义的有组织犯罪,就是刑法学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它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人数众多的(3人以上)犯罪分子的结合体或几个犯罪集团的联合体,具有严密而稳定的组织结构——等级制、专业与分工及规帮戒律,有一套能逃避社会控制和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通过暴力、恐怖和贿赂腐蚀等犯罪手段,以达到追求垄断,谋取经济利益,并对政治和社会问题施加影响的目的。[6]笔者认为,从广义和狭义的不同视角界定有组织犯罪是可以的,但不见得广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就是犯罪学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概念,而狭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就是刑法学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概念。我们研究的是犯罪学,只能处处着眼犯罪学,根本无须从刑法学意义上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界定。而且,一般团伙犯罪,犯罪成员不固定,结构松散,谈不上有什么组织性,它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和黑社会犯罪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犯罪形态,将其纳入有组织犯罪范畴,显然超出了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范围,使人难以接受。综合国内外学者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的各种界定,结合我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3人以上,有秘密组织及其等级结构,主要犯罪成员稳定,故意实施的严重的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它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也包括黑社会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这个定义在组织性特征上,强调其秘密性符合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实际情况,否则,它很难在我国存在;在共同犯罪特征上,强调其主要成员稳定,且有等级结构,从而把团伙犯罪排除在外,在学理上站得住。就是说,它不仅坚持了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表述比较严密,符合下定义的基本要求。从这个定义中亦可以看出,有组织犯罪与历史上的帮6会一脉相承,有很多相似之处。这是它与帮会文化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的一种表征。在我国,所有有组织犯罪无一不是从认同帮会文化开始,并从中吸取自己的精神营养的。二、帮会文化与有组织犯罪的形成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有组织犯罪之所以能在我国得以形成和发展,有多方面的重要原因。如经济上生产力发展落后,尤其是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和发展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适应的土壤;政治上腐败现象的滋生和发展,使“依靠权力”得以进行的有组织犯罪具备了必要的条件;现代化进程中出现巨大的社会变迁,导致社会矛盾增多,社会控制减弱,为有组织犯罪造成了可乘之机等等。笔者认为,在众多的原因之中,帮会文化是有组织犯罪发生的基础性原因。可以说,正是帮会文化为有些人变为有组织犯罪者架起了桥梁,也使他们在犯罪过程中迸发出巨大的犯罪勇气和能量。有组织犯罪的头目正是利用了在群众中有着广泛影响的帮会文化,来实施这种犯罪活动,达到犯罪目的的。在谈到有组织犯罪类型时,很多学者都认为渗透型是我国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基本类型。所谓渗透型,就是境外、国外的黑社会渗透进来发展犯罪组织或同境内黑社会势力相勾结而成立的犯罪组织。在东南沿海地区也确实破获了一些类似的犯罪案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外、境外的黑社会有可能加快进行渗透。但大量事实证明,我国有组织犯罪主要是土生土长的,他们在组织上保持了很强的独立性,有些犯罪组织是很难对其进行渗透的。所以如此,与帮会文化有着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帮会文化发轫于家族宗法文化。在我国,自西周宗法制确立以来,族长传统得到延续,父权制家族成为国家的基础。在家族中,族长是家庭成员行为、观念或思想的典范。家族成员被教导必须对族长或长辈尊敬、畏惧、迁就、自抑。“孝”是父权制家族的基本规范,它在家族成员的7观念里培养出一种偶像,成为家族成员认同的根据,它反过来又成为加强家族成员凝聚力的源泉。有些犯罪分子,就是利用这种家族宗法文化而建立起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这种犯罪组织在犯罪成员结构上,以家族成员为核心骨干,在犯罪运作和管理上,实行严格的家长制。核心成员之间感情与利益天然结合,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的价值自然认同,因而有很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这些人“作案父子兵,犯罪亲兄弟”,犯罪能量极大。在我国有组织犯罪发生的初始阶段,家族型有组织犯罪占相当大的比重。辽宁义县“三利一伟”犯罪集团就是这样一个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的32名主要犯罪成员都是由家族和亲属关系聚集起来的。他们持有各种枪支、刀具、车辆等犯罪工具,
本文标题:帮会文化与有组织犯罪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5546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