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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案例分析:1、我某公司以CFR价出口货物一批,装运后即以电报形式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对方没有收到通知,因而未及时投保,结果船在运输途中沉没,货物全部损失,买方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此事系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引起的,又该如何处理?1、①我方已发出装船通知,买方未及时投保,造成损失的责任不在我方;②为证明我方已及时发出通知,可向买方出示有关证明材料;③可协助买方查找未收到通知的原因,但这并非我方责任;④此类事件如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造成的,我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2、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外商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应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12月1日抵达,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还属于CIF合同吗?为什么?不属于CIF合同。根据《2000通则》规定,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只规定装船期,不规定到达时间,否则就不是CIF合同。《国际贸易实务》单元练习(二)案例分析:1、我国某公司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有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2/8①在国际贸易中,凡属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格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格要求,又要和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②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规定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检商品的依据,属凭规格买卖,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约。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③由此可见,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2、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①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很不妥当。②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或索赔。③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和合同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④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对方协商寻找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办法。但需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国际贸易实务》单元练习(三)案例分析:1、某公司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交货数量为12000公吨,买方开来信用证,规定七、八、九、十月份分批等量装运。七、八月份每月运出3000公吨,并分别向银行交单议付,取得货款,九月份因货未备妥要延迟到十月份装,卖方将十月份签发的单据到银行议付,遭到银行拒付,问银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3/8银行拒付有理。根据《UCP600》的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信用证对该批及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2、我向中东出口糖果一批,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了3个月才到目的港。卸货后,糖果因受热时间长已经全部软化,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会给予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基本险的除外责任第四条: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该项损失和费用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3、某货轮在航行途中货舱起火蔓延至机舱,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扑灭,但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往附近港口修理,然后再驶往目的港,事后经调查发现,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有:(1)800箱货被火烧毁;(2)300箱货由于灌水被水浸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佣拖船支出的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费及船长、船员工资、给养开支。请问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并述理由。(2)(4)(5)属共同海损,(1)(3)属单独海损。根据我国海运保险条款的规定,单独海损是由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一般是被保险货物本身,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的损失,除标的物外还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国际贸易实务》单元练习(四)案例分析:1、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货运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问:C银行可否以B公司倒闭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C银行不能拒付。根据《UCP500》的规定,L/C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保证,银行是首要付款人,只要受益人提交全套合格单据,银行就必须付款,4/8不能以开证申请人倒闭为由免除付款责任;不可撤消L/C未经受益人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消;货物灭失的风险也不应由A公司承担,因为CIF合同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2、国外来证规定装运期为10月,信用证11月15日到期。我方10月21日装完,11月13日备妥单据前去银行议付,银行拒付。我方认为信用证尚有效,银行不应拒付,请分析。银行可以拒付。按惯例,银行将不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3、我某企业与国外A商达成一份合同,支付条件为托收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跟单汇票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承兑了汇票,货抵目的港后,A商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国际贸易实务》单元练习(一)据向代收行借单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后,A商因经营不善,不能偿付货款,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我方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我方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根据《URC522》的规定,代收行自行借单给进口商,与出口人无关,日后收不回货款,应由代收行负责。4、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准备向银行交单议付,忽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方委托向买方直接发收取货款业务。中方应如何处理?中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根据《UCP500》的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的付款人。《国际贸易实务》单元练习(五)案例分析:1、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5/8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国该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该该如何处理?我方应向法院出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要求法院停止诉讼,因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一般就排除法院对该争议案件的管辖权。2、某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和投保的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地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货物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际收到998箱,短少两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上述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我方应向法院出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要求法院停止诉讼,因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一般就排除法院对该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国际贸易实务》单元练习六)案例分析:1、我某公司与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成一致,但我方最后所发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有发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因此,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有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回答拒绝开证,试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①②③④⑤1、①本案中我方拒开信用证是合理的;②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之一:接受必须同意发盘所提出来的交易条件若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则不是一项有效接受。③在本案中我方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字样,属于有条件接受,后来一直没有签署确认书,故未构成有效接受,即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对方要求我方开立信用证,我方有权拒绝。6/82、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以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①本案中,合同确已有效达成。②根据《公约》,从原则上讲,接受的内容应与该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完全一致,才是有效接受,若对方发盘表示接受但附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发盘,并构成还盘。但是,《公约》对发盘条件的添加或变更有实质性与非实质性之分,其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如果添加或变更的条件属于不重要的或微小的非实质性的添加或变更,能否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取决于发盘人是否反对。如果发盘人不表示反对,合同将按添加或变更后的发盘条件成立。3、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往返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8月6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问:这笔合同是否成立,并简述理由。这笔合同不成立。因为对方最后复电改变了付款条件,根据《公约》规定,即为实质性地变更了发盘条件,实为还盘。4、中方某外贸公司派遣贸易小组赴美购买设备,双方在纽约已就设备规格、单价、数量等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小组赴美时向对方表示,回京后缮制合同,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回京后,用户撤销进口委托,合同无法签署,信用证也未7/8开出。美方敦促中方履约,否则将在美起诉中方公司。试分析中方应如何处理此案。中方可以向美方说明我国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无效。我国对《公约》的第十一条提出了保留。综合练习案例题:1.合同数量条款规定“10000M/T5%ORLESSATSELLER’SOPTION”,卖方正等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①如果你是卖方拟实交多少货量?为什么?②如果站在买方立场,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1、卖方会交货9500M/T。因为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合同价格是不变的,卖方可以将剩余的货物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其他客人。2、站在买方的立场上,应该规定“ATBUYEROPTION”,即货物的增减由买方决定。2.某外贸公司按照CIF术语出口货物一批。装船前已经向保险公司按照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后轮船顺利启航。载货轮船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船在继续航行途中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外贸公司能否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赔偿金额是多少?为什么?答:(1)保险公司对于该批货物的损失应该赔偿。(2)本案例涉及保险理赔问题,现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平安险的主要保险责任范围有八项,其中二项为: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
本文标题: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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