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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共事业管理中的组织主体1:政府组织(中国政府权力结构体系介绍)党、政、军、法立法、行政、司法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一、中国共产党组织体系乡镇级党委员会、企业、学校、街道、合作社等党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党组地方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地方市县级党组织中央组织领导领导服从服从纵向结构图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直属机构中央书记处书记:贺国强委员候补委员总书记:胡锦涛委员: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龄李长春习近平李克强贺国强周永康委员中共中央办公厅、组织部、统战部、宣传部、党校等书记:习近平、刘云山、李源潮、何勇、令计划、王沪宁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胡锦涛中共历届最高领导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院长检察长主席其他人员各部部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副主席主席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2008年3月~2013年3月委员长:吴邦国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秘书长:李建国(兼)第十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第二、三、四届委员长(1959-1977)第一届委员长(1954.9)第五届委员长(1978.3)第六届委员长(1983.6)第七届委员长(1988.3)第八届委员长(1993.3)第九届委员长(1998.3)第十、十一届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大直辖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州人大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县级市人大县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常委会乡镇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国家元首,是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政权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内涵人格化的国家机关政权体系的首脑国家最高代表礼仪上的殊遇三、国家元首终身元首制:世袭君主制国家的元首由于王位世袭,元首任期必然是终身的。如英国、荷兰、比利时、瑞典、丹麦、挪威等国家的国王以及卢森堡大公、日本天皇等。任期元首制:国家元首任职有一定期限,任职期满后,必须进行改选。限期任职制只适用于共和制国家。法国总统萨科齐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元首任期酝酿和发展时期:建国初到1954年,没有设置国家主席,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1954年,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国家主席,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成为国家的代表和象征。毛泽东和朱德成为第一届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曲折时期:1957年,毛泽东坚决要求辞去国家主席职务,后得到批准,由刘少奇担任国家主席。1967-1969年间,刘少奇含冤受屈1970年,关于设立国家主席的争论,1975年宪法这一国家机关被取消,直到1982年恢复和发展时期:1982年宪法,重设立国家主席。成为事实上国家对内对外的代表和象征中国国家主席发展历程刘少奇李先念杨尚昆江泽民胡锦涛中国历届国家主席图1毛泽东籍贯:湖南湘潭生卒:1893年12月26日-1976年9月9日图2刘少奇籍贯:湖南宁乡生卒:1898年11月24日-1969年11月12日图3李先念籍贯:湖北红安生卒:1909年6月23日-1992年6月21日图4杨尚昆籍贯:重庆潼南生卒:1907年8月3日-1998年9月14日图5江泽民籍贯:江苏扬州生卒:1926年8月17日-图6胡锦涛籍贯:安徽绩溪生卒:1942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省政府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政府自治州政府自治县政府县政府县级市政府市辖区政府县政府市辖区政府镇政府乡政府民族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四、中国行政组织体系直辖市,直接由中央政府管辖,在行政上的单位是一级行政区、与省同级。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4个)副省级城市,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与副省长同级。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宁波、杭州、厦门、武汉、广州、深圳、西安、成都(15个)计划单列市,经济发展计划单独列出;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计划单列市的市长与副省长同级。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和厦门(5个)较大的市,拥有与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权。首长按惯例获得副省级。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宁波等(18个)地级市,除了直辖市、副省级市之外的大中城市。泰州、南通、无锡、盐城等县级市,符合设市标准的较小地域内设立的城市政府。盐城大丰市、南通海门市、扬州仪征市不同层级的市政府总理温家宝副总理李克强回良玉(回族)张德江王岐山国务委员刘延东(女)梁光烈马凯孟建柱戴秉国(土家族)秘书长马凯(兼)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中国历届总理图1周恩来(1898-1976),浙江绍兴人,1954年9月-1976年1月在任。图2华国锋(1921-2008),山西交城人,1976年2月-1976年4月任代总理,1976年4月-1980年9月在任。图3赵紫阳(1919-2005),河南滑县人,1980年9月-1987年11月在任。图4李鹏(1928-),四川成都人,1987年11月-1988年4月任代总理,1988年4月-1998年3月在任。图5朱镕基(1928-),湖南长沙人,1998年3月-2003年3月在任。图6温家宝(1942-),天津人,2003年3月至今在任。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设立由国务院决定,为虚设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如: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小组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24个委员会、厅浙江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6个局、办如地税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条条”,是指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之间上下贯通的职能部门或机构,也包括部门、机构与其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块块”,则是指每一级地方政府内部按照管理内容划分的不同部门或机构。条块管理,指行政即按职能进行管理又按属地进行管理。条块分割,是指按职能进行管理的系统与按属地进行管理的系统之间互不卖账,两条管理系统之间各自封闭,互不联系和协调。三、行政组织中的条块管理双重管理:指某类单位,既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又受上级业务单位指导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某一职能部门不受同级政府管理而受上级部门管理。垂直管理的两种模式中国行政部门垂直管理体系概览实体性垂直管理体系中央政府地方分支机构层级海关总署直属海关(41)2中国人民银行地区分行(9)4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部(36)3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家税务局(36)3银监会省级银监局(36)3保监会省级监管局(35)1证监会省级证监会(36)1电监会区域电监局、办(17)1铁道部地区铁路局、公司(18)2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队(按区划设置)3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5)2水利部流域水利委员会(7)1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31)1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9)1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管局(3)2国土部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2安监局煤矿安监局地方煤矿安监局(27)2发改委物资储备局储备物资管理局2交通运输部民用航空局地区管理局(7)2国家邮政局省级邮政管理局(31)1海事局直属海事局(20)2航务管理局(2)1督办性垂直管理体系中央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个)层级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办(35)1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16)1国家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18)1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局(9)1环境保护部执法监督机构(11)1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14)2省级实体性垂直管理体系省级政府部门地方分支机构层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级工商局(按区划设置)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级质监局(按区划设置)3省级地方税务局市级地税局(按区划设置)3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中央组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层政府红色箭头为领导绿色箭头为服从中国的党政关系四、我国司法组织体系(一)“公、检、法、司、安”在我国,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仅指法院,狭义上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广义上的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安”机关。①公安机关:是治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④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狱、劳改、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⑤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情报机构和治安机构。1、我国公安机关介绍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公安机关系统中最高领导机关是公安部,部以下是若干部直单位、警种局等单位。省一级的公安机关是公安厅(直辖市公安局)、市一级的是公安局,市局在市内各区设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各分局(县局)在自己辖区内设若干派出所。公安系统是我国五大警察系统之一我国警察职务类别介绍我国的警察分为“人民警察”(简称“民警”)、“司法警察”(简称“法警”)和“武装警察”(简称“武警”)。民警和法警主要是公务员编制、一部份是事业单位编制,武警序列是现役编制。民警是行使行政执法权和部分司法权的警察,由三个不同的系统组成,分别是公安系统(公安部领导)、国家安全系统(国家安全部领导)、监狱劳教系统(分别由司法部监狱局和司法部劳教局领导)赫尔墨斯(二)人民法院的基本介绍人民法院的相关标志人民法院的相关标志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森林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1、军事法院军事法院,是基于军队的体制和作战任务的特殊性而设立的,通过审判危害国家与损害国防力量的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秩序,巩固部队战斗力,维护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军事法院分设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受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即:现役军人的刑事案;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判的刑事案件。2、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海事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究室和办公机构。海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3、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分设两级,即铁路管理局中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管理分局基层铁路运输法院。中级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活动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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