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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汇编》一、室(局)务会议事规则为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十九届以来的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全面规范和提升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能力、廉洁从政的定力、担当作为的动力,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阳光化和规范化,根据中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坚持党的领导、从严治党的原则。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进一步强化理论武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第二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领导班子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率先垂范,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做解放思想的先行者、实事求是的践行者,为全办(局)营造一个勤于学习、敢于担当、勇于探索、善于创新的工作氛围。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科学决策的原则。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要求,确保领导班子的活力和团结统一,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传达学习中央和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办(局)实际,认真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和安排意见;第五条讨论研究全办(局)工作的重要问题,需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第六条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职责、编制和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等事项;第七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录用、调动、任免、推荐、考核、奖惩、教育培训、退休等事项;第八条研究制定或调整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第九条研究决定重大项目建设、预算决算、重大费用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置计划或方案等事项;第十条机关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第十二条其它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三章参会人员第十三条办(局)室务会由网信办、数据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必要时,根据会议需要经主任(局长)决定,可通知其他有关同志列席会议。第十四条办(局)室务会由主任(局长)主持召集,或者主任(局长)委托班子其他成员召集。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由主任(局长)确定。第十六条主任(局长)或办秘书科长指定的同志具体承办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会议纪要的起草、分送和决议的督办。第十七条严格落实会议请销假制度,确保会议严肃性。出差在外或其他原因不能到现场的可以通过手机视频会议的方式参加非涉密议题的会议。第四章会议程序第十八条办(局)室务会原则上每月月初召开,也可以根据议题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由秘书科提前征集,主任(局长)确定,会议前通知与会人员。第十九条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全办(局)的重要问题,事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初步方案。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材料,应早作准备,有关职能科室应在会前将初步方案向主任(局长)汇报。第二十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认真讨论,发表明确意见。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于分岐较大的议题,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核实的,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一般情况下暂缓作出决定。第二十一条会议决定问题的表决,应逐项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采用口头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口头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第二十二条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第二十三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第二十四条对于重要事项要及时形成正式的会议纪要,并经过主任(局长)审签后印发执行。会议记录要及时整理并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长期存档。第五章议事纪律第二十五条对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会上充分发表,一旦作出集体决定,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第二十六条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及时向主任(局长)建议提请下次会议讨论,但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继续执行。第二十七条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过程的具体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予以追责。第六章执行落实第二十八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执行和落实。实行重点任务清单管理制度,一周一通报、一月一点评、一季一考核。第二十九条重点任务清单由办秘书科负责整理、传达、督办和考核,办结的及时销号,新增的及时递补,超期的及时预警,拖延的及时督办,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第三十条会议决议和重点任务未能及时落实的,承担任务的责任人须向室(局)务会议或主任(局长)说明原因,因科室或个人原因造成贻误的要在考核中扣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根据情况予以追责。第七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要定期检查分析决议和本规则执行情况。对模范执行、实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不坚持组织原则、违反本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要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三十二条室(局)务会议议题应提前一天向派驻纪检组报告,如研究“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应邀请派驻纪检组参会。第三十三条酝酿、决策、执行、督办、考核、总结的全过程应在互联网上全面公开(涉密内容需脱密脱敏)。第三十四条如上级组织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二、党建工作制度第一章机关支部基本任务第一条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团结和带领支部全体党员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机关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办(局)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科室所担负的任务。第二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特别是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学习重点,要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第三条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第四条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办(局)工会、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五条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第六条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第七条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第八条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第九条办(局)机关支部围绕中心工作、建设网信铁军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教育党员遵规守纪,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第十条联系退休党员干部职工,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第十一条对未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可以将其临时纳入机关支部,参加组织生活。第二章组织生活制度第十二条办(局)机关机关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机关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第十三条“三会一课”制度(一)机关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机关支部委员会会议。(二)“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第十四条主题党日制度机关支部应在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三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机关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第十五条组织生活会制度(一)机关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机关支部党员大会形式召开,主要内容为报告工作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二)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集中开展1次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第十六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一)机关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二)机关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机关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三)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第十七条党内谈心制度(一)机关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机关支部委员之间、机关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二)机关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机关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机关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十八条政治生日制度(一)机关支部要每月组织一次政治生日活动,为历史上当月入党的机关党员过政治生日,在家的全体党员要参加活动,(二)活动的组织在党小组之间轮流举办,由过政治生日的党员带领重温入党誓词,集体学习有关政治理论、党纪党规,也可以根据情况组织其它形式的活动。(三)机关支部要利用党费等合规渠道为过政治生日的党员准备一份学习方面的用品或图书作为生日礼物。第三章“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是指: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第十九条支部党员大会(一)机关支部党员大会是机关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二)机关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机关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机关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三)机关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第二十条支部委员会(一)机关支部委员会是机关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结合办(局)工作实际,支部委员会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机关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机关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机关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二)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讨论研究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围绕办(局)中心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讨论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的措施;发展党员以及对党员的奖惩问题;研究讨论群众工作,包括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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