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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整顿制度汇编某中心在编人员考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在某厅系统考勤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为在编人员。第二章出勤纪律和考勤管理第三条在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单位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严禁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玩游戏、观看影视视频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务。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办私事。第四条在编人员在工作时间应集中精力,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缺勤或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第五条在编人员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均按旷工处理。第六条考勤管理。(一)考勤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设定专门考勤员,负责本中心工作人员日常考勤登记。(二)月度考勤汇总表由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报某厅人事处,考勤登记表应妥善保存并备案。(三)纪检监察负责监督考勤,与办公室不定期抽查中心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必要时公布抽查结果。考勤结果和抽查结果将作为中心在编人员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年度缺岗次数前三位不参与评优,年度早退、迟到、事假次数前三位且无特殊说明不参与评优。(四)根据审定后的考勤情况,办公室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缺勤人员的工资和津补贴扣款事项。第三章假期类别和期限第七条病假在编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去医院看病,一般不得超过半个工作日。病假休养应有定点医院证明,急诊应有就诊医疗机构证明。除特殊或慢性疾病,病养证明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第八条事假在编人员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以请事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有以下特殊情况,按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可认定为特殊事假,不扣工资,不计入全年事假累计时间,但需记入考勤表。(一)在编人员的直系亲属因病重或病危经医院提出确实需要陪住(时限在5个工作日以内)。(二)在编人员就学子女的家长会(时限在半个工作日以内)。(三)在编人员搬家或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等必须要在家照料(时限在1个工作日以内)。(四)在编人员经领导批准,参加在职学习(时限在每周1个工作日以内)。(五)在编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限每次在1个工作日以内)。(六)在编女职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1个小时喂奶时间,也可每周少上半天班(4个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第九条其他法定假期(一)婚假:在编人员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晚婚的工作人员(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增加晚婚假15天,婚假共计18天。(二)丧假:在编人员的直系亲属去世,可以请丧假,假期5天。(三)探亲假:在编人员工作满1年后,与配偶或父母住在不同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假期。在编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1.在编人员探望配偶的(国内),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在编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在编已婚人员探望父母,婚后满四年起,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在编人员探望公派出国学习、工作的配偶,须提供配偶所在单位开具的出国探亲函件,在公派期间(1至3年)可探亲一次,探亲假期60天。(四)生育假1.在编女职工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2.按规定生育的,在编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经本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3个月,但产前半年内所请病、事假(不含产检)的天数,在3个月的增加假期内相应扣除。3.在编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手术后,可给予15天至2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手术后,可给予42天产假。4.在编男职工配偶按规定生育的,男职工可享受陪产假15天。(须出具医院证明)。(五)工伤假:在编人员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六)路程假:在编人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七)年休假:在编人员按照下列条件享受年休假待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申请批准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十条病假、探亲假、生育假、工伤假、路程假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第十一条在编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管中心领导批准加班累计满3小时,可补休半天,以此类推。补休假一般应在加班或值班之后的1个月内安排,履行与请假同样的审批程序。第四章请假及审批第十二条请假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在编人员请病假、事假、年休假、补休假、其他法定假期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职工请(休)假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如遇特殊情况,可打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事后办理补假手续。其中请病假、工伤假应持定点医院证明,急诊应有就诊医疗机构证明。(二)党组书记、中心主任请假,报某厅分管中心领导同意并经总中心主任批准。(三)分管中心主任(含调研员、副调研员)请假,5个工作日内须经中心主任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经中心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某厅主管领导审批并报某厅人事处备案。(四)科室负责人请假,2个工作日内须经主管中心主任批准,超过2个工作日,须经中心主任审批;副科长及一般干部请假,1个工作日内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2个工作日须经主管中心主任批准,超过2个工作日的须经中心主任批准。(五)脱产学习或参加在职学习(每周占1个工作日以上)人员,应向中心主任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某厅人事处审批。第五章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第十三条病假期间工资(指个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下同)按下列标准发放:(一)在编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二)在编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90%工资;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照发。(三)在编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80%工资。第十四条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按实际超出天数扣发工资。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假期或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特殊情况的,工资照发。第十六条属旷工的,停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对旷工人员,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规定中如与2017年6月21日某厅发布的《某厅系统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定》相抵触,以某厅规定为主。某中心不在编人员考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在某厅系统考勤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为不在编人员。第二章出勤纪律和考勤管理第三条不在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单位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严禁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玩游戏、观看影视视频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务。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办私事。第四条不在编人员在工作时间应集中精力,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缺勤或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第五条不在编人员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均按旷工处理。第六条考勤管理。不在编人员的考勤管理比照在编人员办理。第三章假期类别和期限第七条病假不在编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去医院看病,一般不得超过半个工作日。病假休养应有定点医院证明,急诊应有就诊医疗机构证明。除特殊或慢性疾病,病养证明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不在编人员超过一个工作日以上的病假为无薪假。第八条事假不在编人员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以请事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非特殊情况事假为无薪假。有以下特殊情况,按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可认定为特殊事假,不扣工资,不计入全年事假累计时间,但需记入考勤表。(一)不在编人员的直系亲属因病重或病危经医院提出确实需要陪住(时限在5个工作日以内)。(二)不在编人员就学子女的家长会(时限在半个工作日以内)。(三)不在编人员搬家或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等必须要在家照料(时限在1个工作日以内)。(四)不在编人员经领导批准,参加在职学习(时限在每周1个工作日以内)。(五)不在编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限每次在1个工作日以内)。(六)不在编女职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1个小时喂奶时间,也可每周少上半天班(4个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第九条其他法定假期(一)婚假:不在编人员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晚婚的工作人员(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增加晚婚假15天,婚假共计18天。其中,3天法定婚假为有薪假,15天晚婚假为无薪假。(二)丧假:不在编人员的直系亲属去世,可以请丧假,假期5天,为有薪假。(三)探亲假:不在编人员比照在编人员享受探亲假,但为无薪假。(四)生育假:不在编人员比照在编人员享受生育假,但为无薪假。(五)工伤假:不在编人员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为有薪假。(六)路程假:不在编人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薪金发放同以上条款。(七)年休假:不在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用工合同不享受年休假待遇。第十条病假、探亲假、生育假、工伤假、路程假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第十一条不在编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管中心领导批准加班累计满3小时,可补休半天,以此类推。补休假一般应在加班或值班之后的1个月内安排,履行与请假同样的审批程序。第四章请假及审批第十二条请假按下列程序报批:不在编人员请病假、事假、补休假、其他法定假期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职工请(休)假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如遇特殊情况,可打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事后办理补假手续。其中请病假、工伤假应持定点医院证明,急诊应有就诊医疗机构证明。不在编人员请假1个工作日内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2个工作日须经主管中心主任批准,超过2个工作日的须经中心主任批准。第五章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第十三条不在编人员工作期间发生的病假、事假、婚假等涉及的工资待遇参照以上条款办理。第十四条属旷工的,停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对旷工人员,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某中心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某中心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某厅系统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结合**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指导思想与目标要求(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内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以提高理论素养、提升决策水平,增强工作本领、推进**事业发展为目标,全面加强学习型领导班子、学习型领导干部中心伍建设,逐步在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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