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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乡镇(街道)禁毒工作职责任务规范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禁毒工作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基层禁毒工作,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厅字[2018]4号)、《中共某某市委某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某某号)、《中共某某市委办公厅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某某市禁毒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某某号)、《中共某某市委办公室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责任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某某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职责任务规范。第二条乡镇(街道)禁毒工作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禁(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健全禁毒工作体制机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对辖区禁毒工作负总责。禁毒工作要纳入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全面深化改革、经济建设、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社会治理等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第四条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派出所、司法所、民政所、卫生所、综治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参加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协调本辖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一般由分管综治的领导担任,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第五条乡镇(街道)要定期组织召开禁毒工作会议,分析研判辖区毒情动态和发展趋势,制定工作方案,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会面吸毒人员管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禁种铲毒、涉毒隐患排查、戒毒帮扶教育等各项禁毒工作。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六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乡镇(街道)要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禁毒委发〔2019〕1号),根据辖区的毒情状况,制定禁毒宣传教育规划,经常开展禁毒常态宣传,毒品预防教育纳入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在重要节点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普及毒品预防知识,提高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一)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面向辖区群众开展常态化禁毒宣传。每个村(社区)均要利用文化中心(站)、文化广场等地至少建立1处禁毒教育园地、禁毒宣传教育文化长廊或禁毒宣传栏、禁毒宣传橱窗,有互联网或新媒体宣传阵地的要建立禁毒宣传栏目,适时更新宣传内容。(二)组织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督促辖区内学校开展禁毒宣传“五个一”活动,提高学生识毒、防毒、拒毒能力。辖区内18岁以下未成年人涉毒违法犯罪人数逐年下降。(三)强化家庭和社区职能作用,深化“不让毒品进我家”、“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等活动,推动面向重点人群的精准化禁毒宣传教育入户到人。紧紧抓住失学辍学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社会闲散人员、外出务工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易涉毒高危群体和涉毒人员,依托网格化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有针对性开展动态化、个性化的毒品预防教育。(四)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楼栋长、物业人员、志愿者等开展禁毒知识“六进”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单位、进学校、进场所、进农村)活动,发放禁毒宣传手册、画册、光碟等宣传资料;发动辖区群众关注国家、省、市、区(县、市)禁毒微信公众号,组织引导群众及时了解禁毒动态和学习禁毒知识。(五)每年至少组织4次全乡镇(街道)毒品预防教育主题宣传活动。在每年6月份,把握“6.1”《禁毒法》实施纪念日、“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六)经区(县、市)级以上禁毒部门组织第三方调查评估,人民群众禁毒常识掌握率和禁毒工作满意率达到90%以上。第七条开展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乡镇(街道)要依据国家、省、市《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组织禁毒办、综治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禁毒社会组织、村(居)委员会对辖区内实有社会面吸毒人员进行调查、走访、评估分级,落实管控措施,严防肇事肇祸。(一)组织社区民警会同村(居)委员会成员、禁毒社会工作者、网格员和社区医疗卫生人员,依据分类标准,逐一提出风险分类评估意见,经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后,由乡镇(街道)禁毒办、综治办结合管控力量情况和拟列管人员的危害风险程度,审批确定风险类别。确定为高、中风险类人员名单及评定资料报所在区(县、市)禁毒办、综治办备案。(二)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类别评估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因重要活动需要,可随时开展风险类别评估。(三)根据风险分类评估情况,逐人制定管控方案和管控档案,建立乡镇(街道)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公安民警、家庭成员、禁毒专职社会工作者、禁毒志愿者、网格员、社区医疗卫生医务人员等组成的管控工作小组,确定社区民警管控责任,明确小组成员工作分工,共同落实管控责任。(四)组织查找脱管失控社会面吸毒人员,支持配合公安派出所对复吸和违法犯罪的涉毒人员进行查处,严防肇事肇祸或发生重大影响的案(事)件。第八条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乡镇(街道)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派出所领导任副组长,与平安建设、文明建设、卫生健康、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对口工作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要设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配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职工作人员,既可以由乡镇(街道)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政府聘用(购买服务)的禁毒社会工作者担任,负责组织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一)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应当包括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本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责任分工;组织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戒毒知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帮扶救助等活动;组建或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组建禁毒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禁毒志愿者业务培训等工作。(二)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具体措施、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既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直接与戒毒康复人员签订,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与戒毒康复人员签订,也可以由政府委托所在区(县、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心与戒毒康复人员签订协议。(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针对每名戒毒康复人员成立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四)掌握戒毒康复人员履行戒毒协议的情况,负责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民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五)督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对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属传授戒毒基本知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戒毒观念,坚定戒毒的信心,提高对戒毒治疗的依从性,主动配合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六)定期在社区开展面向社会和戒毒康复人员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发现戒毒康复人员有违反戒毒协议或者其他轻微违法行为、有复吸毒品倾向时,及时予以劝诫。(七)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要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其家属建立通过见面、入户、电话等方式为主的帮教机制;定期进行谈心、家访活动,掌握其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督促其按时报到、按规定接受吸毒检测;定期开展戒毒评估。(八)组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查找脱失的戒毒康复人员,对违反戒毒协议人员进行告诫。(九)督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发现戒毒康复人员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严重违反协议、再次吸食毒品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配合做好查处收治收戒工作。(十)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未与戒毒康复人员签订协议、不落实戒毒措施、不履行报告义务、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十一)区(县、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组织、协调、指导工作,信息化手段建设应用工作,受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其他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实施,但不承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法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主体责任。第九条开展禁种铲毒工作。乡镇(街道)要组织协调公安派出所、相关站、所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特别是房前屋后、绿地花园、田间地头、荒坡野岭、山区林地等开展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踏勘排查铲除工作,最大限度实现“零种植”、“零产量”工作目标。(一)制定年度禁种铲毒工作方案,层层签订禁种责任书,落实各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禁种铲毒责任。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开展禁种宣传,做到入村入户,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禁种意识。(二)结合当地毒品原植物生长规律特点,在其出苗、生长、开花、收获等关键节点加强监测。适时组织公安民警、乡村干部、联防队员、护林员、禁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禁毒志愿者、治安积极分子等各方面力量,深入潜在非法种植区域,开展全面、不留死角的踏查铲毒行动,迅速核查国家、省、市禁毒办下发的可疑地块靶标,及时铲除发现的毒品原植物,并登记造册,查明非法种植人和管理责任人。(三)将利用出租房、库房、大棚、厂房在室内种植大麻行为纳入禁种铲毒重点工作,加强防范、排查、发现,配合公安派出所予以严厉打击惩处。第十条开展涉毒隐患排查工作。乡镇(街道)要定期组织禁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综治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对辖区的涉毒重点场所、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人员开展各类涉毒隐患排查,加强源头管控。通过敦促吸毒人员主动登记、鼓励群众举报、动员吸毒人员检举揭发、组织对高危人群开展摸排等方式,做好隐性吸毒人员的登记、上报和管控工作,各类涉毒案(事)件防范工作。(一)组织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出租民居、废弃工厂、养殖场等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于制毒和制造制毒物品的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及时发现可能用于制毒和制毒物品的场所和窝点。(二)督促、组织、协调各方力量,支持配合公安派出所依法打击涉毒违法犯罪,完成缉毒执法工作目标任务。第十一条开展帮扶教育工作。乡镇(街道)要落实《关于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3号)精神,牵头组织对无职业、有就业意愿但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落实社会保险政策,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协调相关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发展禁毒社会组织。乡镇(街道)要鼓励、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积极扶持、支持、发展禁毒协会和禁毒志愿者队伍。第十三条落实村(居)民委会禁毒工作责任。乡镇(街道)要将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社会面吸毒人员管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涉毒隐患排查、禁种禁制、戒毒帮扶等工作任务分解量化明确到各村(居)民委员委会,严格落实各项禁毒工作措施。第四章综合保障第十四条严格禁毒工作综合考评。各区(县、市)要将禁毒工作纳入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纳入平安建设、文明建设、综合治理考核体系。乡镇(街道)要明确驻辖区单位和村(居)委员会禁毒工作任务,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分解细化责任,跟踪落实效果。第十五条乡镇(街道)要根据禁毒工作实际需要,保障禁毒宣传、吸毒人员管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禁种禁制、涉毒隐患排查、帮扶教育培训等禁毒工作经费。第十六条切实加强党对乡镇(街道)禁毒工作的领导,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禁毒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禁毒办、相关工作小组及具体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禁毒办工作人员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第十七条乡镇(街道)每年要对辖区禁毒工作人员组织一次以上禁毒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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