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某某市某某镇某某小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师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某某市某某镇某某小学,英文全称某某,住所地址为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邮政编码为某某。第三条学校是一所公立非完全小学,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学校招生对象为就近6周岁适龄儿童。第五条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第二章理念文化第六条学校坚持“为人师表,以德育人”的办学宗旨,用《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逐步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特长,张扬个性”的办学理念,努力探求新时期学校发展之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体教师把“爱生、善教、严谨、求实”作为教风,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逐步形成“快乐读书,健康成长”的学风。第七条坚持依法治校,科研兴教的方针,通过优化课程结构、教学过程、育人环境、管理机制、办学条件,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和谐发展。第三章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等具体工作。第九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三)维护学校秩序;(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九)自觉接受上级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师积极性;(十)组织协调学校与社会、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第十条学校保障教师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学校设有德育处、教导处,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一)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二)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全体教师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第十六条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七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坚持开展“人人有专题”和“随堂听课活动”,积极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第十九条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少先队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第二十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第二十一条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某某市教育局报批。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第二十二条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教改打造高效课堂,积极探索教育新模式。第二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第二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第二十六条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第二十七条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第二十八条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第五章学生管理第二十九条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服务区域内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第三十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第三十三条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第三十四条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市教育局批准。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第三十六条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第三十七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师应当做到:(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第六章教师管理第三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师,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第三十九条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五)通过教师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遵照《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第四十二条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师评价体系,建立教师业务档案,每年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师,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学校对教师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师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师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七章学校资产管理第四十四条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第四十五条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
本文标题:某市某镇某小学章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67450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