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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目的为加强对事故的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隐瞒、虚报、假报或不向上级汇报事故的情况发生,真正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事故情况,并通过不断总结教训,提高预防能力。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基层单位在发生各种伤亡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后的报告、信息统计及事故处理。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3.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第21号)4管理内容4.1本制度规定的应当统计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轻伤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4.2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4.3公司安全部负责受理各部门、各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综合部负责受理因公受伤人员的认定、赔偿及工作调整等;其他相关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助处置工作。4.4公司安全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公司设立事故信息受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并设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4.5事故报告4.5.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项目经理或施工现场负责人报告;项目经理或施工现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安全部、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报告,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应在30分钟内向集团安全监察部报告。4.5.2安全部门接到重伤(含重伤,下同)以上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经理或总经理报告,并根据情况由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向集团安监部报告事故情况。4.5.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30分钟内报告集团安监部,集团安监部根据事故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市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4.5.4交通、消防、环境污染、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后,按照以上规定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外,还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如:交警队、消防队等)。4.6事故报告内容4.6.1书面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6.2使用电话快报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4.6.3各类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财产损失发生变化的,事发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部补报。4.6.4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4.7事故信息的统计处置4.7.1事故发生单位经理或现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7.2安全部应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事故现场相关信息,并随时向主管安全生产经理或总经理报告。4.7.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4.7.4安全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公司领导的联系。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4.7.5安全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4.8罚则4.8.1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4.8.2公司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附则5.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第21号),本制度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5.1.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5.1.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5.1.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5.1.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5.1.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5.1.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5.2公司各基层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本文标题: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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