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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限定性杠杆原理:人肉搜索撬起执行难庄绪龙【摘要】将“人肉搜索”引入法院执行程序具有鲜明的法理基础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探索性的意义。但是,在执行中引入“人肉搜索”这一路径,也可能会因为操控不当而涉嫌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和名誉权。因此,对于“人肉搜索”应用于法院执行这一创新性举措,必须保持理性,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使得“人肉搜索”在解决法院“执行难”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中保持平衡。另外还应该明确,“人肉搜索”虽然是一种破解“执行难”的新举措,但这不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常态。如果给我一个支点和一根足够长的棍子,我能撬动整个地球。——古希腊物理学家阿基米德一、问题的提出:法院执行引进“人肉搜索”2009年4月22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在探索破解“执行难”措施的过程中正式建立了全国第一家悬赏举报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以及家庭住址等信息公布在网上,让广大网民以“人肉搜索”的方式协助查找欠债不还者。[1]自去年下半年“人肉搜索”这一网络名词兴起以来,人们就对其争议不断。现在,作为司法部门的西湖区法院,高调让网民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肉搜索”,两者的叠加,使得该院和“人肉搜索”又一次卷入了空前激烈的是非漩涡。[2]对于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大胆引进“人肉搜索”的做法,专家学者甚至普通的民众都有自己的看法,形成了尖锐对立的两大阵营:(一)赞成:肯定其价值,认为这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创新性举措:肯定者认为,西湖区法院在执行中引进“人肉搜索”的做法是一种体制创新,对于解决“执行难”这一难题具有突破性意义。有关学者认为,法院执行措施的创新是对现实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的积极应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1995年全国有23.28%的民事案件没有执行,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到1998年底,全国法院共积存未执行的案件达530000余件,总标的额计人民币1000多亿元。[3]自从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法院积压、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日渐增多。[4]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近几年来,人民法院手里的执行案件大幅度上升,未执行的案件明显增多,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社会各界放映强烈。肯定者还认为,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和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5]但是这两条规定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明显存在可供法院执行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然而事实上,被执行人往往以“推、躲、拖、赖”的方式逃避执行,更有甚者将自己的大量财产通过非正常手段非法转移、藏匿,与法院执行人员“玩失踪、躲猫猫”,致使执行人员无法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由此以来,法院就很难顺利的完成执行任务,造成“执行难”,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23条的规定就变成了“白条”。因此,司法实践中急需一种及时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体制或者措施,使得与执行工作人员玩“躲猫猫”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及时暴露在法院的视野之下,从而使得法院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以“人肉搜索”的理念破解“执行难”,正好迎合了这一需要,很有实践的必要。(二)反对:法院执行工作引进“人肉搜索”有待商榷反对者认为,在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以及配套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法院贸然在执行工作中引进“人肉搜索”,恐怕是“得不偿失”:首先,以“人肉搜索”的方式搜寻被执行人,很有可能侵犯其隐私和名誉权。所谓“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6]从这个概念上分析,“人肉搜索”会将被搜索者大量真实、有效的信息无所顾忌的予以披露、传播。在网络环境下,被执行人的信息快速、大量的传播往往会给其带来巨大的麻烦,极易造成侵权。其次,法院以“人肉搜索”的方式寻找被执行人的方式过于偏激。诚然,被执行人目无法纪、违法乱纲,以种种“伎俩”来规避执行,但这至多还是处于民事纠纷的领域(排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况)。然而,我们知道,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除了必要的案情通报会和刑事通缉令外,一般不会将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大量披露,原因就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和名誉权。难道,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的恶劣程度比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还严重?从而以这种偏激的方式来解决?再次,法院执行工作中引进“人肉搜索”与有关法治理念相悖。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名誉不得受到非经法定程序的非难。法院推进司法改革,创新举措破解“执行难”来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错,但是不应该建立在损害被执行人的名誉权或者造成这种损害危险的基础之上。法谚有云: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司法机关将“人肉搜索”的理念引进执行工作,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以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确实有违现代法治精神。以上两种意见可谓是针锋相对、针尖对麦芒。在分析两种意见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西湖区法院率先在全国将“人肉搜索”理念引入执行工作的尝试,借用哲学上的一句话说,叫做“新事物”。对于新事物的态度,我们往往是批判的多而表扬的少,毕竟新事物“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以往那些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东西”。[7]但是,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角度分析,之所以有新事物产生,是因为有其产生的条件。在面对新事物时,我们不应该过于恐慌,而应该认真分析,勇于实践,依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理论来评析新事物的优劣。同样,这里笔者完全理解否定论者对于法院利用“人肉搜索”破解“执行难”的批判性意见。批评可以,但不必恐慌,因为我们完全可以在规范的层面上分析、讨论法院执行程序中引入“人肉搜索”的利弊,并且可以设计相应的配套制度以“扬长避短”,这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应然之路。二、基本态度:法院执行引入“人肉搜索”是一种制度创新司法实践证明,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执行制度对于被执行人以种种手段规避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是无可奈何,这应该引起司法实务界和立法部门的足够重视。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近日在全国首次将“人肉搜索”理念引入法院执行工作,虽然从一开始就受到褒贬不一的评价,但是笔者还是倾向于支持“新事物”的一端,具体理由阐述如下:1、将“人肉搜索”理念引入法院执行工作具备鲜明的法理基础。现代法治理念认为,公民的权利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不管是刑事权利还是民事权利。法院执行引入“人肉搜索”理念,其实就是“民事悬赏”,在法理上相当于刑事案件中的通缉令和悬赏。刑事案件中悬赏对于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诸多大案要案的侦破,大多是根据公民的举报而得以完成。[8]也许会有人说,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具有本质的不同,刑事案件一般是国家公诉,并且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权利,因此,必须“不惜一切代价”予以侦破,还被害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正。笔者对此也是深感认同,但是笔者同样认为,及时执行、落实法院的民商事生效判决,对于当事人同样具有重大的意义,对于社会公正和经济秩序同样重要。可以想象,急需赔偿款的申请执行人(如工伤致残者、事故受害人等等)若是没有及时拿到赔偿款、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难道不是变相置人于死地吗?若是急需周转资金的企业没有及时拿到合同款项、债权没有及时实现,难道就让其停产、甚至破产?很明显,法律的初衷显然不是这样。因此,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的及时侦破固然是对正义的维护,而民商经济案件及时判决并且顺利执行完毕则更侧重于民生的保障,归根结底都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二者应该同样受到重视。所以,将“人肉搜索”理念引入法院执行工作以破解现阶段我国法院“执行难”的大问题,是一项新举措,对于及时修复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民事权利)十分必要。2、将“人肉搜索”理念引入法院执行程序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的学者指出,对于西湖区法院建立悬赏举报网,利用“人肉搜索”的形式来破解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这位学者进而指出,对于公权部门的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授权法院可以采取“网络悬赏”的形式来解决执行问题,因此西湖区法院的做法是有问题的。[9]笔者认为,法院以“网络悬赏”的方式来破解“执行难”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强制履行。这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利用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是人民法院的权力,何来无法律根据之说?当然,也许有些学者将媒体的种类和公布信息的方式作了缩小解释,例如将媒体解释为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将公布信息的方式解释为法院将“不履行义务的信息”机械、单向的公布在上述媒体上,公众作为受众单纯的接受这种信息。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是不符合我国现阶段执行工作要求的,因为这种单纯依靠媒体单向传播的方式几乎不能达到法院“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目的。[10]因此,我们应该纠正这种片面的解释——法院单向传输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而应解释为“法院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应该具有双向性和互动性”。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悬赏举报网的建立迎合了这一解释的理念。其次,中央政法委2005年在《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也明确做了规定:建立财产线索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这里中央政法委更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可以采用举报悬赏的方式,为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举报悬赏网的建立提供了依据。也许会有人指出,这里的悬赏举报不是“人肉搜索”,而是单纯个人利用其所知道的被执行人的信息向人民法院举报的情况。笔者认为,这还是一种缩小解释,具体理由不再赘述。3、将“人肉搜索”理念引入法院执行具有明显的司法实践意义。第一,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使得申请执行人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恢复。“黑暗的东西最怕曝光,通过大众媒体揭露逃避执行的现象,使违法犯罪分子有如过街老鼠。”[11]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通过大众传媒,尤其是这种参与程度很高的“人肉搜索”方式,足可以将那些违法乱纪分子暴露在公众的视野内,从而促使其及时有效地履行其义务。第二,提高司法效率。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可见效率是现代司法所必须遵循的理念之一。法院在执行中通过悬赏举报和“人肉搜索”,就可以使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为可能,从而保证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占据主动权,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第三,增强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权威不是靠严肃的法律条文树立起来的,法律至上的权威来自民众对法律的认同和司法机关公正客观、及时准确的执法。分析我国法治观念缺失的原因可以看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民众对于法律信仰观念的缺失。法院大量的生效判决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逐渐促成了民众“判了等于没判”“法律无用论”等畸形法律观。可见,真正被执行的判决才是民众期待的结果,法律的权威只有在有效执行法院判决的过程中才得以彰显。从这个角度说,“人肉搜索”制度引入法院执行,应该说是具有相当大的意义。第四,有助于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塑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社会应然性的司法观念应该是:司法不再是高高在上,就在人民群众身边。在本质上,“人肉搜索”是“依靠群众、依靠科技”的结合点。现阶段我国司法资源的稀缺性和被执行人自身法治思想、法律意识的淡薄等因素决定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艰巨性,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能只依靠自身的有限力量,应该“走群众路线,走科技路线”。通过公众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所有
本文标题:限定性杠限定性杠杆原理:人肉搜索撬起执行难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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