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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与法规第一章新闻传播伦理概述一、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1、媒体职业道德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体机构自身,遵循体现普遍性的社会公德(工作观)和体现特殊性的专业标准(专业规范),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2、媒体职业伦理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介机构在媒体职业道德体系中的诸个因素发生冲突时的理性抉择原则。3、新闻职业道德和伦理是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的核心,是决定新闻应该如何采集、制作、报道和编辑的行为准则。二、可运用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康德的绝对命令、英国的功利主义第二章新闻传播应遵循的伦理原则与规则一、新闻行为的评价标准1、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2、符合新闻政策和宣传纪律要求。3、符合新闻工作惯例新闻要真实、报道要客观、采访要深入、评论要公正等。4、符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二、道德总原则:利益净余额1、道德的终极标准:善恶原则2、善恶六原则: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纯粹害己、损人利己、纯粹害他。三、记者扮演角色注意事项:1、不能扮成政府工作人员,借处理政事获取新闻;2、不能扮成司法工作人员,借审理案件获取法律新闻;3、不能扮成军事机关人员,获取军事资料。4、记者不能扮成违法犯罪之徒。5、不能改变其自然性别角色。四、隐性采访应遵循下列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暗访的出发点和目的应该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如¡“地沟油”的采访2、别无他法原则。只有当显性采访之路不通,又必须了解事件的真相时。比如《华氏911》3、场合的公共性原则。暗访的场所有规定性,非公共场所不经同意,不得进行拍摄、录音、笔录,否则便是侵犯隐私权。4、减少道德损失原则。记者暗访可能要承担成为不法行为的旁观者或间接参与者的风险,在掌握了许多内幕和细节后,不该和盘托出,应省略一些细节,将潜在的有害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第三章新闻传播伦理内容及实现一、新闻工作者的品德结构1、新闻品德的三种成分:新闻传播伦理认识、新闻传播的伦理感情、新闻传播的伦理意志2、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品德的基本要素包括两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3、新闻传播伦理意志概念:新闻传播伦理意志是一名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行为从心理、思想确定到实际实现的整个心理过程。它包括2个阶段:——采取道德决定阶段(这一阶段道德意志主要表现在对动机冲突的解决、行为的选择上)——执行道德决定阶段(这一阶段道德意志主要表现在克服外部困难和内部困难)二、新闻工作者的品德培养1、提高道德认识:品德培养的首要环节。2、陶冶道德情感:品德培养的基本环节。3、锻炼道德意志:品德培养的最终环节。道德教育可以分为言教、奖惩、身教、榜样四种方法。新闻伦理道德修养方法:学习、立志、躬行、自省四种方法。第四章新闻传播伦理规范体系构建一、媒体传播伦理存在的问题1、有偿新闻有偿新闻两种具体表现形式:(1)收取新闻的刊播费用(2)对刊播者提供服务,一条新闻收多少酬金。(3)出卖版面(4)以报纸版面或一定节目时间创收。如打着协办或赞助的名目,或将月末版向社会公开招标(5)收受礼金(6)参加新闻发布会、开业典礼,收受“好处”(7)在采访报道中收“交通费”、“误餐费”(8)某些地方、部门、企业采取奖励办法,吸引记者进行报道。2、恶性竞争体现:(1)在新闻资源的竞争中,为抢新闻不择手段。(2)在征订发行的竞争中,采取不正当的巨奖促订手段。(3)在人才战略、经营领域内存在的不正当竞争。(4)盲目追逐报道热点,对不良社会风气的形成和不健康大众文化的流行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3、假新闻表现:伪科学新闻、“假事件”新闻4、刊播虚假广告和低俗广告二、媒体传播伦理失范的原因1、媒介的编辑部门与经营部门混岗2、混岗极易造成编辑部门或人员出卖发稿权与广告商交换。3、在我国,从中央传媒到地方传媒,都存在要求记者拉广告、分摊征订任务的问题,而且作为基本工作之一,必须完成,否则会受到经济处罚。特别是广告,丰厚的回扣对于记者的诱惑力很大,于是记者的正面采访就可能变成一种发稿权与广告的交换。4、记者岗位聘任制度不健全5、在生存焦虑的驱动下,传媒或记者有可能淡化职业责任感,单纯追求利益。6、传媒职业规范亟待明确,自律意识亟待增强7、传媒的职业意识,在学术上即“新闻专业主义。三、解决传媒的职业道德意识缺失的问题应注意:1、将传媒工作的“权力”意识转变为“权利”意识2、立足于行业内控制,职业角色通过职业道德意识的内化而形成3、记者的形象、记者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职责,自觉遵循而不是由外在力量控制自己的职业行为,出自从业人员对其自身的控制,即“自律”。四、建立网络传播伦理规范概念:网络伦理是指人们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交流时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道德关系,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媒体对象等等之间的关系。1、网络传播伦理问题(1)真实性问题:强烈而残酷的竞争促使不少网络编辑心绪浮躁,为了提高网络的知名度和点击率,制造假新闻。(2)猎奇心理严重:少数媒体的另类价值观:正面报道是清汤寡水,无滋无味;负面消息才是臭豆腐,闻着臭吃着却香。(3)商业利益驱使2、如何建立健康的网络传播环境(1)无论网络交往如何具有隐匿性,其行为主体不外是现实社会中的真实的个人,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将决定其网络交往行为的文明程度。(2)对现实社会的公民进行相关的道德教育,如社会责任感、民族自尊心、科学人生观等教育,是防止网络失范行为发生的基本前提。(3)发挥专业传播队伍的作用(4)提高网络传播主体的综合素养是网络传播的必然选择。(5)网络传播应注意各方面信息的平衡。(6)在主流文化引导方面,建立网络社会健康的道德评价标准。(7)强化网络新闻从业者的自律意识、职业责任和自我约束能力。3、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方式:(1)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内容涉及侮辱、诽谤(2)通过网络散布他人隐私,使其社会评价降低(3)在网络论坛和留言板(BBS)上发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言论(4)在博客上刊播对他人有侮辱、诽谤的言论和图片4、大众传播法规包括:(8点)(1)宪法与表达自由(2)政务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3)大众传播与司法公开公正(4)淫秽、色情、暴力等有害内容的传播限制(5)大众传播与人格权(6)大众媒介传播商业信息规范(7)大众传播与著作权(8)新闻法律管理制度第五章宪法与表达自由一、表达自由的概念及其价值大众传播活动理论与实践中的表达自由涵盖一般国家的宪法中有关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的自由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提出建议的权利等条款。1、表达自由对个人的价值:自由表达是自我实现的组成部分,是个人增长知识和获得真理的一种手段。2、表达自由对社会的价值:表达自由能维持社会稳定,健全民主政治。二、我国法律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1、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2、文学艺术创作自由3、科学研究自由4、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三、对表达自由的限制1、内容限制法律限制的是不可公开的信息;法律限制的是有害信息;法律限制的是虚假信息。2、内容限制的标准3、学者常提到的原则:恶劣倾向原则、直接煽动原则、公共福祉原则、必要且最小限度原则、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等。事先限制的三种方式:立法部门法律、行政部门审批、法院的禁令事后追惩:指在媒介或当时人违反有关法律和法院禁令继续传播或发表言论后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第六章政务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汶川大地震救灾体现的3个开放:信息开放、媒体开放、救灾开放一、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知情权的概念及权利主体(1)知情权,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在中国台湾、澳门地区又称资讯权。是指利用新闻媒介获得信息的权利,或者说是公民了解公共事务及与个人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2)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我国知情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意义1.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等;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公共交通等单位。2.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3、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政府公报、政务公开大厅、政务公开栏、听证会、信息发布会、新闻媒体、互联网、专线咨询电话、电子触摸屏等。4、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1)促进公众参与国家管理;(2)推动民主政治建设;(3)保障公民权利实现;(4)接受监督,防止腐败;(5)提高行政效率。5、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自审,就是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根据有关保密规定自己进行审查。送审,就是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6、泄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1)泄露国家秘密罪(2)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3)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第七章新闻传播与人格权人格权包括主体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一、媒介(新闻)侵权行为及其构件1、媒介(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的行为。2、媒介(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具备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媒介侵害名誉权的损害结果表现在三方面:即名誉损害、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二、新闻传播与名誉权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一)侵害名誉权的对象1、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4、死者(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1、方式:侮辱和诽谤。界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遭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压人名誉权处理。诽谤:新闻或其他作品严重失实或者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他人名誉侮辱:新闻或其他作品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同,损害他人名誉2、侮辱的主要特征是辱骂和丑化。诽谤:陈述虚假事实、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三)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与排除对媒介在面临侵害名誉权指控时经常采用的抗辩手段如下:1、真实传媒在面临侵害名誉权诉讼时,首先要做的就是搜集整理足以证明新闻内容真实性的证据。2、公正评论其条件是:(1)评论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有可靠的事实来源。(2)没有恶意,诚恳庄重。(3)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4)可识别为评论(意见和事实区别开)3、特许权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是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三三、、新新闻闻传传播播与与隐隐私私权权隐私:是是指指个个人人与与社社会会公公共共生生活活无无关关的的而而不不愿愿为为他他人人知知悉悉或或者者受受他他人人干干扰扰的的私私人人事事项项。。隐私权:自自然然人人享享有有的的私私人人生生活活安安宁宁与与私私人人信信息息秘秘密密依依法法受受到到保保护护,,不不被被他他人人非非法法侵侵扰扰和和恶恶意意收收集集利利用用和和公公开开的的一一种种人人格格权权,,而而且且权权利利主主体体对对他他人人在在何何种种程程度度上上可可以以介介入入自自己己的的生生活活,,对对自自己己是是否否向向他他人人公公开开隐隐私私以以及及公公开开的的范范围围和和程程度度等等具具有有决决定定权权。。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在传播内容中公布、宣扬隐私;二是在采集信息的活动中侵入和生活领域(三)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与排除1、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由于他们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受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要小于普通人。2、当事人同意3、使不可辨认四、新闻传播与肖像权一、肖像及肖像权的概念肖像权是公民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依法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肖像权是法律规定的自然人的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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